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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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法律和道德耦合成为强有力的“组合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这就是德治。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法治”是“治法”,而“德治”则是“治人”“法治”与“德治”的在治国理政上殊途同归,但二者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2-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一提法本身表明法和德在规范层面上是分立的。法律和道德本质上都是秩序规范体系,但是二者的约束机制不同,法律是“硬约束”和“他律”机制,一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制裁而迫使违法者服从,同时警戒社会其他成员不得违法、不敢违法;道德是“软约束”和“自律”机制,通常以社会成员的自觉自律为实现路径,以说服、劝导来进行规劝,以社会舆论来扬善抑恶,使人们在内心上认可、信仰道德。帝制时期的中国,虽然法和道德-3-在价值层面上保持高度一致,但是作为治国理政的工具,二者仍然是两套不同的系统,即以教化为主要形式的德治和以惩罚为主要形式的法治。在使用顺位上也有先后,即“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现代法治背景之下,法律规范建立在理性思维基础之上,有着严密、规范的逻辑体系,甚至可以被称为一门科学;而道德规范则建立在感性思维基础之上,有着浓厚的情感诉求和应然的理想。(二)“法治”与“德治”联系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4-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法治”与“德治”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5-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明确指出了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一)在价值层面上,法律本身其实包含着基本的道德判断。对此,伯尔曼有十分精辟的论断,“我们不仅把法律看成是社会现象,还把它看作是心理现象;它涉及社会秩序的观念,权利与义务的观念以及正义观念,而它们是每一社会成员所感受到的东西,而不仅仅是社会的公共规则体系。”在帝制中国,伦理道德为内容的礼是法的道德基础,符合礼的要求的法才是“良法”。而在西方社会,以人类基本正义为内容和要求的先验的“自然法”是世俗社会法的道德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基本的人类道德文明成果为基础和标准,更包含了中华-6-优秀传统文化的因子,如,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等。道德不仅是法律的评判标准,而且,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也会相互转化。帝制中国礼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就是礼的要求不断上升为法的规定的过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如果一些道德的重要性凸显,则立法者有可能将其纳入法律的范畴。相反,部分在过去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行为在一定时期会重新退回道德领域。(二)在功能上,法律和道德是互补的。法律给予道德以外部保障,道德给予法律以内在信仰。离开法律的强制力,道德自身无法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而离开了道德的法律,将会沦为人们相互倾轧的工具。“良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引导社会道德的提升,而社会道德的提升又会反过来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治的进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推动形成“四-7-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1、以法治方式提升和保障较高的社会道德。西方国家国民素质和法治社会程度相对较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们的法律对公民的行为尤其是道德行为给予了严格的规范。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执法严正、惩罚严厉。除了很重的罚款、徒刑,还有鞭刑和绞刑。例如,新加坡很早就开始实行随地吐痰罚款的制度,这有效地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提高了民众的道德素养。再如,新加坡法律执行的特色是同时惩罚“买方”市场。如果有偷税漏税行为,不仅卖方要被罚款,买方也会被罚500元。此外,针对车辆和建筑工地施工的噪音以及露天娱乐活动、电视机和收音机的噪音污染,新加坡政府实施新条例,促使人们把音量降低;1970年因为放鞭炮导致了一场规模极大的火灾,新加坡政府明文规定放鞭炮是违法行为,并禁止一切形式的鞭炮进口。因此,在道德自身无法发挥有效作用时,充分发挥法的规范和引导功能,是有助于重塑社会成员的行为和道德素养的。我国在以法治促进德治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例如,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平等互利、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公平、公正、爱国等要求本属道德范畴,但我国《宪法》、《民法-8-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将这些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就为这些基本道德赋予了法律的保障。酒驾、醉驾、飚车从本质上说属于道德范畴,但是对这种行为后果的放任会引发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因此,我国刑法将其纳入其中,《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酒驾入刑实施后,人们从开始的不相信,到观望;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遵守,可以说,这一规定从法律的视角重新改变了人们的道德文化和认知。2、道德水平的提升能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如果民众的道德水平整体不高,法律也难以完全深入贯彻下去。良好道德修养的一个重要表现即为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则,发自内心的自觉可以大大减少法治的成本,营造轻松、和谐的法治环境。相反,失却道德的自觉会大大加重法治的压力和成本,并影响法治的权威。以过马路为例,中国式过马路已经成为中国人不守规则的代名词。这种道德的不自觉大大加重了维护过马路规则的成本。每个路口的交通协管员几乎成为一道中国特色的风景,有的地方甚至不得不立上栅栏来维持正常的过马路秩序。此外,百姓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思维模式也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9-权威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其次,执法者职业道德对法治的推进有着直接的影响。反腐不仅要从制度上加以约束和规范,更要提高执法者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执法者一般都是最贴近民众的群体,其个人道德修养高低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其行为“善”“恶”的基本判断,也对民众的行为有示范和表率作用。因此,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新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与时俱进的科学认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10-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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