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条来源:财政局作者:财政局2008-4-1011:05:32阅读:[157]评论:0查看评论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的规定。行政单位进行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前,单位内部需要履行以下程序:(一)资产使用部门首先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掌握的有关资产管理信息,对其使用状况、使用年限、账面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初步意见。(三)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查对有关明细账和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资料,核算统计该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行费用、维护费用等支出及价值状况。根据上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四)技术部门从技术角度,对资产的安全性、可用性、损耗程度等方面进行技术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资产处置的有关意见。(五)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的意见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一条来源:财政局作者:财政局2008-4-1011:06:01阅读:[325]评论:0查看评论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制定权限的规定。一、本办法出台前资产处置审批的规定1995年,经财政部同意,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作出了规定:(一)审批权限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二)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5.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三)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此办法已经有部分内容需要调整,我们拟根据有关法规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二、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到中央行政单位部门多、级次多、范围广、资产量大、品种复杂,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时,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下原则:(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二)抓大放小、分级管理。适当放宽审批权限,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做到财政部只负责应该管、管得了、管得好的事情。在办理资产处置审批事项时,除房产、土地、车辆和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处置,行政单位划转撤并时资产的处置,及跨部门、跨级次调拨资产的,需报财政部审批以外,其余资产处置事项均不需报财政部审批。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报送审批应当提交的资料中央行政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一)资产处置申请函及申请表;(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三)资产统计报告;(四)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五)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六)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八)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九)其他有关资料。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财政部”这一程序进行。主管部门是指垂直管理部门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垂直管理部门包括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安全部、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垂管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中央行政单位处置房产、土地、车辆以及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项资产,经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自行决定。五、中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初步考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财政部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二)主管部门或受托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三)财政部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四)经财政部审批后,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六、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二条来源:财政局作者:财政局2008-4-1416:23:50阅读:[198]评论:0查看评论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处置方式的规定。一、处置的原则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这种原则是一种面向市场、鼓励竞争的运作方式。通过来自多方面的竞争者的公平而充分的竞争,可以使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相对满意的结果,得到一定的处置收益。(一)公开,是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社会公众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为参加资产处置活动的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公开透明要求,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要公开,便于有关当事人了解参与资产处置活动的规则;资产处置信息要公开,向社会公开处置资产的原始价值、数量、购入时间等信息,为竞争者决定是否参与竞买提供充足信息;处置结果要公开,公布竞买人及竞买价格。通过公开进行,使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行为引发的资产流失。(二)公正,是指按照统一规范的处置政策、处置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公正原则是建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资产处置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作为资产处置的管理机关,除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以防止政出多门外,还必须坚持这些规则在执行中做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三)公平,是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给所有竞争者均等的机会。公平性原则是实现资产处置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巨大作用,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行政单位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竞争者,不能人为地搞歧视,以促进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活动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争提高资产处置收益。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的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拍卖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国有资产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2.拍卖的种类(1)强制拍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查封、扣押的标的物进行的拍卖。(2)公物拍卖:拍卖人通过竞价形式,将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所有的财产,拍卖给最高出价人的行为。(3)增价拍卖:又称“英国式拍卖”。它是指价格上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物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最高价格成交为止。(4)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或“估高价拍卖”。它是指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即拍卖标的物的竞价由高至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的价格成交为止。3.拍卖的程序:(1)接受委托:要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的品质和委托人的权限。(2)拍卖公告与展示:包括宣传和策划,目的是为寻找竞买人。是保证拍卖会成功举办的一个重要环节。(3)举行拍卖会。(4)拍卖的交割程序:成交价款的结算和标的的交割,佣金的收取。(二)招投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是指资产处置的买卖双方经过共同协商或谈判后,取得一致意见,以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价格进行资产转让的一种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十三条来源:财政局作者:财政局2008-4-1416:24:11阅读:[370]评论:0查看评论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规定。一、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现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计入行政单位的“其他收入”,在安排使用时,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现实情况是,许多单位将资产处置收入放在了“小金库”,脱离了财政、财务的监督管理,成为乱发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的资金来源,不仅造成了收入管理混乱和财政资金流失,也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必须从源头上予以解决。二、国外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情况(一)巴西政府公共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情况巴西法律严格规定,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国库。联邦资产秘书处可以将掌握的闲置公共资产(土地、矿产、水资源等)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转让(租)给个人或私营部门使用,具体转让(租)的方式包括授权使用、许可使用、特别许可使用等等。使用公共资产的个人和私营部门必须向联邦资产秘书处交纳租用费或转让费。联邦资产秘书处的各项资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联邦财政国库。为保证资产收入管理的规范,堵塞漏洞,各种资产收入和国家税金、罚款一样,按照联邦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税费收缴凭证(DARF)上缴国库。(二)韩国国有财产处置收入的管理情况韩国国有财产的处置是按管理计划实施的。处置国有财产是指出售、置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