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机关内部权力运行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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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干部人事权方面1.干部选拔任用制度2.人员录(聘)用调配制度3.干部考核评先制度4.人员外派学习培训制度5.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6.干部人事制度中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二、财务管理权方面1.收入管理制度2.支出管理制度3.资金调度管理制度4.票据管理制度5.接待制度6.报帐制度7.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制度8.党费收缴及管理使用制度9.财务管理制度中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三、资产管理权方面1.物资采购制度2.资产管理制度3.基建管理制度4.车辆管理使用制度5.资产管理制度中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6.四、事权方面7.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8.公文处理制度9.印章管理使用制度10.会议制度11.信访工作制度12.重大工作督查、督办制度13.事权管理制度中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2-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3-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股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正股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副科以上领导职务,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六)身体健康。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九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组成员;(二)局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三)组织部领导;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4-(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推荐情况。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第十六条领导干部换届,由本级党组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九条党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第四章考察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第二十一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二十二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5-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组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股室或者内设机构主要领导;(三)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股室或者内设机构主要领导;(三)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五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七条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九条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第三十一条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6-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第三十三条党组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第三十五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任职第三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干部在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八条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四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第四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7-第九章交流、回避第四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二)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第四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第四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四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组织部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四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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