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采购工作廉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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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采购工作廉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实现学校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使采购活动更好地接受公众的监督,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和国家、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采购工作和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采购活动必须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手段干扰正常的采购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撮合、引见,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第三条我校采购人员包括:采购项目的组织者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项目购置单位的经办人,以及参与该项采购的其他工作人员。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我校采购工作的组织者,在采购工作的廉政管理方面负有以下职责:(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加强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的商务机密;坚持公开原则,做到公开规章制度,公开采购程序,公开采购结果,公开接受监督。(二)开展廉政建设的定期总结与汇报工作,提高廉政建设自身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全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三)定期进行工作自查。一查采购信息的发布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发布的没有发布,或发布的信息形式内容是否规范;二查采购方式是否规范合法,变更采购方式的手续是否完备;三查采购文件的编制是否客观公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否存在歧视和倾向性,评标办法是否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四查采购活动的组织是否严密、规范有序,是否自觉接受监督;五查专家评委的抽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指定评委、泄露评委信息的行为;六查评标办法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评标办法的行为;七查是否存在违反采购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八查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学校的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对采购活动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第六条采购人员必须做到依法采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采购人员必须坚持“五不准、一主动”的工作纪律:(一)不准接受商家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二)不准参加商家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三)不准接受商家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四)不准向商家提出与采购无关的要求;(五)不准在商家处报销任何费用;(六)采购人员在采购中遇到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立场的情况,必须主动说明并回避。第七条采购人员必须坚持学校利益至上原则,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不损公肥私,维护学校和本部门的利益和声誉;党员干部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八条采购人员必须坚持采购活动与个人生活相分离的原则,不得与供应商交往过密,或进行私人活动,严格约束亲属以其职权向供应商谋求便利。第九条采购工作洽谈须在公开场合下进行,且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信息,不得与供应商私自接触或者为其游说;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不得以利益关系为诱饵进行吃、拿、卡、要。第十条采购人员除参加供应商邀请的会议外,不能接受他人的任何财物、礼金或其他便利。采购人员参加供应商邀请的会议所收取全部财物、礼金需在结束会议后的一周内向纪检监察办公室汇报,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决定其处理方案,在规定期限未汇报者视为行贿、受贿成立。第十一条学校的采购工作全面推行廉政准入制度。所有采购人员上岗前必须签订廉政承诺;所有想参加学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事先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廉政公约》,对自己的参与采购及履约行为加以廉政承诺。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采购人员应定期做廉政汇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供应商对采购人员进行廉政测评,供应商有义务积极配合参与。第十三条供应商应通过正当途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进行串通谋取交易成功;(二)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就合同、费用、验收、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交易;(三)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五)进行恶意投诉和打击报复采购人员;(六)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采购单位、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的廉洁自律行为实行监督,并受理举报。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及其它以形成业务障碍的方式导致供应商被迫提供上述便利,或者作为供应商知晓其他公司(或他人)为采购人员提供了上述便利的,请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一经查证,学校将严惩不贷。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西南财经大学采购人员廉政承诺书》《西南财经大学供应商廉政公约》西南财经大学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西南财经大学采购人员廉政承诺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参与采购工作,我仅以个人名义郑重做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全校师生、供应商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一、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三、依法采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地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四、勇于拒绝、抵制各方面的诱惑和威胁,做到正身、正行、正德;五、在工作中与其他采购人员互相监督,勇于与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作斗争;六、定期作廉政汇报,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光明磊落、防腐拒变。有效期限从签订承诺之日起一年。承诺人:二〇〇年月日廉政公约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营造一个廉洁健康的合作环境,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与贵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约定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保证自觉遵守各级政府有关物资采购方面的管理规定,共同抓好廉洁自律工作,做到办事公正,操作透明。第二条甲方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廉政纪律(一)必须坚持“五不准、一主动”的工作纪律:不准接受商家安排的就餐和宴请;不准参加商家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商家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商家提出与采购无关的要求;不准在商家处报销任何费用;采购人员在采购中遇到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立场的情况,必须主动说明并回避。(二)必须坚持采购活动与个人生活相分离的原则,不得与供应商交往过密,严格约束亲属以其职权向供应商谋求便利。(三)工作洽谈须在公开场合下进行,且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信息,不得与供应商私自接触或者为其游说;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故意刁难供应商,不得以利益关系为诱饵进行吃、拿、卡、要。(四)除参加供应商邀请的会议外,不能接受他人的任何财物、礼金或其他便利。第三条乙方应通过正当途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进行串通谋取交易成功;(二)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就合同、费用、验收、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交易;(三)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五)进行恶意投诉和打击报复采购人员;(六)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乙方有义务积极参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的供应商对采购人员的廉政测评。第五条我校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对甲方、甲方工作人员和乙方的廉洁自律行为实行监督,并受理举报。甲方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以明示或暗示及其它以形成业务障碍的方式导致乙方被迫提供上述便利,或者乙方知晓其他公司(或他人)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了上述便利的,请立即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第六条任何一方的出现以上被禁止的行为,一经查证,将按国法校规严惩不贷。第七条本公约一经签订即视为对以上陈述无疑义,并完全响应。甲方:西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乙方: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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