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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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去向、污染治理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核发;变更;监督管理;年度复审;延续。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申请第五条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2件:(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达到国家有关要求;(三)列入我市安装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并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必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六条新建项目除具有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污染治理设施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第七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书;(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市、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近两年监测报告;(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3(五)《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污染隐患的单位提供)。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查看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受理。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同时明确补充的期限。排污单位逾期未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未申请。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第九条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核发制度,具体核发权限和工作方案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条件逐一审核。(一)对于达到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能够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二)对于未达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三)对于未达到第五条第(二)、(三)、(四)款和第4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四)对于国家、省、市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第十一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应在试运行前3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换发《排污许可证》。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后,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将延期理由及延期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四章排污许可证变更第十四条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许可证规定内容拟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发生资产重组、租赁、转让、兼并的,新排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环境保5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的,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七条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原持证单位,限期办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变更手续。第五章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浓度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等也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对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应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应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污量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第二十条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6内排污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测,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污口标志、排污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做好检查记录。对于未按照《临时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污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六章排污许可证年度复审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年审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在办理许可证年度复审手续时,应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年审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年度每季度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每季度市、区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产品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许可证浓度、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的,签发年审合格意见。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年审并吊销该单位的《排污许可证》:7(一)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或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实施新、改、扩项目建设;(四)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交排污费的;(五)无理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的;(六)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手续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每年元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变更、年度复审、注销、吊销等情况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排污许可证延续第二十六条《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颁发:8(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二)排污许可证未通过年度复审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排污许可证核发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收回。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省级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附件一:《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三:《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申请表》10附件一: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填表时间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制11说明1.本表由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填报,并作为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依据。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同时提交以下资料:①申请单位正式有效的申请书;②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③具有相应资质的省、市、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近两年监测报告;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污染隐患的单位提供)。3.申请单位在完成申请表的填写后,封面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核发。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1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姓名邮政编码环保机构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生产天数(天/年)污染物排放去向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类型单位产品、产量、用水量、原辅材料能源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出流程图:13污染物名称实际排放浓度国家(地方)标准值年排放总量实际值(吨/年)年排放总量标准值(吨/年)污染物治理工艺简介:14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发证机关核准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15附件二: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填表时间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制16说明1.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变更前15日内填写本表。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同时提交以下资料:①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单位根据许可证发证权限,在完成申请表的填写后,封面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4.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17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姓名邮政编码环保机构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许可证类型排污许可证变更原因:排污许可证变更内容:18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原发证机关审查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19附件三:西安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申请表申请单位填表时间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制20说明1.排污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填写本表。2.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同时提交以下资料:①申请单位本年度环保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产品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②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③每季度市、区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④申请单位本年度能耗情况,主要包括用水量、用电量、用煤量、用气量等。3.申请单位根据许可证发证权限,在完成年审申请表的填写后,封面加盖公章一式3份报原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审、换发排污许可证。4.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以另加附页补充说明。2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年审申请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姓名邮政编码环保机构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许可证类型全年生产天数职工人数污染物名称本年度许可排放浓度本年度实际排放浓度本年度许可排放量本年度实际排放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22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原发证机关审查意见:(公章)经办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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