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亚文化对罪犯矫正之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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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亚文化对罪犯矫正之负面影响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于海涛摘要: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监狱亚文化具有叛逆性、联结性、畸异性等特性,相应的拥有反社会功能、同化功能和自卫功能。无论是罪犯中的亚文化或民警中的亚文化,都对矫正罪犯带来负面影响。虽然说监狱亚文化是初级的、范围很小的一种文化现象,没有明确的规范体系,远不能形成对主流文化的整体防御力,但它所具有的感染力、内聚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矫正效果,所以对其必须进行有效控制。关键词:监狱亚文化罪犯矫正负面影响“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在社会实践中所习得的思想、情感及其行为方式包括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或者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它包含主文化和亚文化,并且主文化与亚文化两者共生共存。“社会主文化是代表一种进步的、健康向上的,为社会多数成员所赞同、信奉、遵循的生活方式和精神产品,它包含了民族情感和传统道德,如诚实善良、勤劳勇敢、开拓进取等”(注释1)。在社会文化中又称主流文化。“亚文化(subculture)又称小文化、小集体文化或副文化,指社会亚群体在其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主文化偏离的一种文化”(注释2)。这些文化极少被专业出版物、媒体与展示单位所介绍,甚至也不为专业的文化学者所重视和涉猎,成为学术盲区。但由于亚文化直接作用或影响人们生存的社会环境,其影响力有时比主文化更大。监狱在矫正罪犯实践中,因特定主体和特定环境的结合而产生了特殊的文化现象,即监狱文化。其中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部分为监狱主文化。而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的现象又称之为监狱罪犯亚文化。这种亚文化的受体包括服刑人员和监狱民警两个群体。“在罪犯中的表现归结起来具有叛逆性、联结性、畸异性等特性,相应的拥有反社会功能、同化功能和自卫功能”(注释3)。就其基本的价值倾向而言,始终偏离监狱主文化。这一特点造就其鼓动、教唆罪犯亚群体悖逆、对抗和否定社会主流文化所遵循的共同价值和规则的反社会功能。它表现为罪犯群体生活中的一些内部规则,例如贪婪、自私、对信仰的失落、对责任的蔑视、对友谊的冷漠,都是监狱亚文化在罪犯群体里的集中表现。李锡海教授总结说:“反动、淫秽、金钱至上、封建迷信、江湖义气、及时行乐等颓废思想为监狱亚文化的主要特征,并以罪犯特有的‘道德’和‘规矩’来维系。传播方式不能像主流文化那样利用大众媒体,而只能用非法出版物、手抄本、黑话、隐语等隐蔽的方式进行传播”(注释4)。“但它所具有的感染力、内聚力,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刑罚执行中的矫正效果,所以对其必须进行有效控制”(注释5)。笔者根据多年监狱基层工作经验,现就监狱亚文化在罪犯中的体现及矫正的负面影响和在民警中的体现及矫正中的负面影响,做两方面的初步探讨。监狱亚文化罪犯亚文化基层民警亚文化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文化罪犯犯罪经验交流进修文化罪犯功利改造文化罪犯性文化囚诗囚歌文化罪犯绰号文化其他文化猫怕老鼠——妥协执法文化猫弱鼠强——无可奈何文化猫贫鼠富——望洋兴叹文化猫羞于做猫——看似强势的弱势文化猫鼠同眠——黑白称兄弟文化暗语文化纹身文化斗殴文化性变态文化男性入珠文化吸毒文化赌博文化碰瓷文化酗酒文化迷信文化(附表一)一监狱亚文化在罪犯中的体现及矫正中的负面影响著名哲学家萨特说过“存在就是合理”。由于罪犯群体的特殊性,监狱亚文化本质是与监狱主文化相背离的。监狱中罪犯亚文化就是罪犯自己的文化,包括罪犯犯罪前社会不良文化在监狱内的迁移和变形,以及罪犯在长期的监禁生活中形成的与监狱主文化异质的服刑人员文化。罪犯的亚审美文化、亚道德文化、罪犯暗语、某些禁忌和仪式等不良文化在不同的监狱、不同的监区,受当时当地的社会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服刑人员结构、犯罪类型等的影响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相对监狱主流文化的对立与消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同时也是监狱主流文化必须要消弭的一种支流文化。略作分析如下:(一)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文化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和文明之中。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各种文化交融、碰撞过程中,不可能不受到各类腐朽思想的侵蚀。近年来不断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成员入狱服刑,他们在狱内又自觉不自觉地形成新的团伙,封建行帮思想严重,狭隘的地域观念强烈,弱肉强食的流氓意识浓厚,思想上形成的“我是流氓我怕谁”、“顺我者猖、逆我者亡”等观念根深蒂固。在入狱前是犯罪的根源,入狱后则成为抗拒改造的原动力,妄图使狱内成为“流氓的沃土,恶棍的乐园”;弱势群体罪犯入狱后为寻求“保护”往往加入或非自觉地加入这类群体;由于各群体的活动目标、活动内容与受刑活动经常产生矛盾冲突;随着押犯需求多元化、兴趣多样化以及罪犯中职务犯罪罪犯、外省籍犯等分化日益明显,一些罪犯为了寻求尊严,维护既得利益,也相继结成各种利益群体和兴趣群体。加之,帮派团伙的出现致使狱内打架斗殴问题不可避免地发生与增多,严重影响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殴斗案件的屡屡发生更加促进狱内帮派团伙的产生,形成恶性循环。这也是对监管安全最大的危害。有的罪犯挨了欺负,不找警察,而是找团伙,求“大哥”,觅靠山,希望出事时有人给罩,摊事时有人给摆。处理和了结每起打架斗殴事件,都要浪费民警大量时间和精力,稍有不公还可能再次引发殴斗,加大了民警的工作量,给监狱监管改造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与危害。当狱内执法环节出现漏洞和不足时,狱内弱势群体罪犯就会去求助帮派团伙。帮派团伙自然也会以下层社会的执法者面目出现,在很多场合充当裁判,成为执法机关的代替者。尽管他们的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监管秩序的破坏者和弱势群体罪犯的压迫者。帮派(团伙)文化有时诱发狱内二次犯罪。青年罪犯李某因盗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服刑期间常受他犯欺辱。后来在狱内加入某帮派团伙,开始得到“照顾”,自觉十分神气,即将出狱前在一次团伙殴斗中按“大哥”授意将他犯伤害致死,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悔之晚矣。(二)黑话(暗语)文化帮派(团伙)文化有时又衍生出行帮亚文化之次生文化--黑话(暗语)文化。罪犯在监狱这一特殊的环境内长期生活,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只有相同经历的人才听得懂的语言,即监狱黑话(暗语)。而且,这些黑话(暗语)随地域不同也有所差别,以下是东北地区常见的一些监狱黑话(暗语):跑路(作案后畏罪潜逃);关系(有背景或有人照顾的罪犯);盲流子(弱势群体、三无罪犯);同一饭槽子(合伙吃饭);杠、筒(走廊);老号底子(常年蹲监狱者);鬼票子(饭票);刚下火车的(新入监者,意即初来乍到,什么规矩也不懂);唠鬼嗑儿(说话东拉西扯、胡乱吹牛);扑蚂蚱(捡烟头);政府、雷子、玻璃(警察);嗑药、溜冰(吸食毒品);飘了(服食毒品后药性发作);崩子(类似男妓、同性恋中卖身者);撸管儿(自慰);颠憨(伪病、造病);撂了(招供);换身叶子(衣服);改皮(囚服);砸窑(入室盗窃);上线(被某民警注意或盯住不放);针头(告密者、耳目);扎针儿、点炮(告密);教育(收拾、殴打);反电(不服管教);响了(事露或案发);鼓包(内讧);掉脚儿(事情败露被发现);软搂子(软包长白山烟);嗦罗蜜(为人办事或购物时沾小便宜);趟蓝道儿(组织赌博活动或以赌博为业的)……(三)罪犯犯罪经验“交流进修”文化文化对社会个体的影响有如下规律,当社会个体开始接触这种文化时,这种文化对社会个体的刺激最大,影响最大。一些罪犯作为典型的反文化物质载体,聚集到监狱这一特定场所后,不但没有悔过自新,反而受监狱亚文化侵蚀,在相互碰撞、裂变、新陈代谢中获得能量,彼此交流、评价、体验犯罪方法和内容,强化犯罪心理和犯罪意志,学习、交流新的犯罪技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使罪犯受到犯罪思想与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与“深度感染”。“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多样性特点,危害性极大”(注释6)。首先,它是引起和加剧罪犯不认罪不服判的重要原因之一。罪犯在讨论各自的案情时,一部分罪犯对他犯案情有所了解并进行对比,从而误解甚至歪曲自己的犯罪事实,致使他犯怀疑法律的公正,产生对所判刑罚的不满和抵触;其次,它会抵消正面教育效果。罪犯之间传播犯罪内容和方法,易引起他犯的认同,自然会产生对监狱正面教育的抵抗;第三,罪犯在接触和交流中物以类聚、臭味相投者往往自然而然地结成团伙或帮派。“二进宫”罪犯张某就是利用狱内向“师傅”学得的开锁技术回到社会后再次犯罪的。可见,罪犯重新犯罪率的居高不下与狱内罪犯间的“交流进修”有一定关系。罪犯“交流进修”文化使狱内成为培养罪犯二次犯罪的“温床”,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四)罪犯功利改造文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之间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监狱民警正是利用这一制约作用和正式群体的力量,有效地控制住绝大多数罪犯。但是随着罪犯构成和思想意识的变化,群体制约作用有所削弱,增加了矫正的难度。近些年来,许多罪犯改造趋向功利化,利己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等价交换观念渗入到改造生活中,趋利避害行为明显,以至于相互监督成了相互包庇,或成为与民警讨价还价的条件,致使民警搜集犯情、狱情的渠道不畅通。同时,有些罪犯信奉“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友谊”,为达到提高服刑待遇、缩短刑期的目的,往往与民警讨价还价,或利用监狱民警作为工具,达到打击异己,突出自己的目的。同时,“关系犯”问题也成为基层民警公正执法的“瓶颈”。“关系犯”就是在狱内罪犯群体中与监狱民警有着某种主、客观联系,并内化或外化为具有一定亲密纽带关系的一类罪犯的总称。特定的人际关系使“关系犯”很容易获得来自监狱某些方面的关照,无论是行政奖励或刑事奖励都比一般罪犯的机会多;也经常得到监狱机关或个别民警的认可,并且都担任一定的“职务”,掌握部分权力。“关系犯”在思想上存有优越感和心理上的依赖感,遵守监规的意识比较淡薄,诱发改造隐患。此类亚文化现象充分反映出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急需提高监狱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五)罪犯的性文化狱内同性恋问题不容忽视。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课题。“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恋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注释7)。我们知道,同性恋问题一直是全世界范围内存在并广泛争议的对象。它有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但无论怎么说,很多文化都曾斥责和反对过这种行为。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理解,人们已经开始慢慢接受了这些人,使他们有了更多的空间,也衍生出了自己的文化。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不外以下几种:同性恋是犯罪;同性恋不道德;同性恋是疾病;同性恋是性反常;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在狱内,罪犯随着人身自由的丧失,几乎也失去了与异性交往的机会与自由。对于罪犯来讲,作为人的本能之一的正常性需求长期受到压抑,处于严重的性饥渴状态,其性冲动得不到正常途径的发泄,易导致同性恋等畸型性心理和畸型性行为。甚至有的青少年罪犯半公开出卖肉体换取物质上的需求。狱内同性恋行为的存在极易引发诸多不良后果,不可避免地影响狱内正常监管改造秩序。同时男性入珠(也称外生殖器镶钻)文化也不容忽视。所谓入珠,就是将水晶、玉石、玻璃等材质磨成圆形或椭圆形,植入男性阴茎皮下组织,待伤口愈合后勃起时凸出于阴茎表面,在男女性欢愉时强烈的刺激使双方都达到性爱的最高境界。“入珠文化”首先由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传入,在社会上已经由过去的闻所未闻到目前部分前卫群体有所涉猎。罪犯服刑期间的这种行为称为“入龙珠”,含意是指“入监”时植入。这种植入的后果也危害不浅。罪犯黄某因强奸入狱,为追求新潮刺激,狱内将牙刷柄磨制成豆粒大半球体“入珠”,因消毒措施不到位导致外阴部感染几乎烂掉。回归社会第二天该犯就因强奸再次入狱。笔者写作此文时曾讯问其犯罪根源,该犯回答:没有想故意再次犯罪,就是想强烈体验“入珠”后的感觉。可见这种畸形变态的性心理是导致黄某二次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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