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个人诚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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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个人诚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沈杰文章提要:诚信(honesty)是一种积极、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互动状况,它的基本意涵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应诚实无欺、行为守信。诚信涉及到信用(credit)、诚实(sincerity)、信任(trust)、信誉(reputation)等一些重要方面的内容。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和个人信用风险机制。当前国际上,在信用体制方面主要有三种比较成熟的模式:市场化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中央信贷登记模式,以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为代表;以银行协会会员制机构与商业性机构合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这三种模式各具特色,适合于不同的国情。关键词:诚信制度运行机制西方发达国家诚信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道德风尚状态。在西方发达国家,诚信的形成首先是从作为一种基本经济活动规则的个人信用发展起来的。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就在现实层面和逻辑关系上构成了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和前提。西方的个人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得非常完善。个人信用状况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证据和事实来说明的,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在美国,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在欧洲国家,公民则有社会信用号,与之相应的是,每个公民的个人信用状况都可以通过资信机构做出的信用报告而得到评估。这种报告为金融机构和国家管理部门的资金借贷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个人信用依据,同时也将能够终生地制约一个人的行为。有过失信记录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特别是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机制,而且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这一切使得信用意识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用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而社会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信用档案被西方人看作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于西方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一、个人信用的基本界定(一)“个人信用”及其相关概念在“个人信用”及其制度方面,常常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重要概念,它们是:信用(credit)、诚信(honesty)、诚实(sincerity)、信任(trust)、信誉(reputation)、诚意(goodfaith)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个人信用、个人诚信、个人信用征信。这些概念之间既存在着密切关联,但又各自具有其特定内涵。1.信用对于信用(credit)概念的基本含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界说。《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我国《辞海》对信用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我国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信用概念做出了一些界定。黄达主编的《货币银行学》认为:“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戴相龙把信用定义为:以偿还为条件所形成的货币(或商品)接待关系或债务关系。江春从新制度金融学角度重新定义信用,认为信用实质是财产借贷或财产跨时交易活动即财产权利借贷。李纪建则指出,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体现契约精神的一种关于各种财产跨期交易活动的制度规则。喻儆明等认为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历史上我国儒家文化提出了许多强调信用的行为规范,如:“言必信,行必果”,以及“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可以说,信用这一概念大致包含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一个是社会道德层面,一个是经济法律层面。社会道德层面上的信用,是指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是一种价值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价值观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即一种基于伦理的信任关系。在经济效用层面上的信用,是指有条件地让渡商品或货币,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是债权人(授信人)和债务人(受信人)对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让渡。直观地说,在这个层面上,信用是指因价值交换的滞后而产生的赊销活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关系,因而是一个经济法律范畴。尽管如此,这两个层面上的信用概念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联系,即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是人类生活所追求的一种境界,而经济法律层面的信用制度则是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的一种现实促进力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信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通常是根据授信对象性质的不同把信用划分为三大类型:公共/政府信用(publiccredit)、企业/商业信用(businesscredit)、消费者/个人信用(consumercredit/personalcredit)。2.与“信用”相关的重要概念探讨“信用”,常常会涉及到一些与之相关的重要概念,如“Trust”(信任)、“Honesty”(诚实)、“Reputation”(信誉)等。事实上,这几个概念之间既有所区别,又存在联系。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等权威性词典中,一般认为“Credit”是指经济学中的信用或信贷。其中,《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的解释是:“提供信贷(Credit)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以让度,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英语中的“Credit”一词来自于拉丁语动词“Credo”,它的意思是“Ibelieve”,其原始意思是“Iplacetrust”(我给予信任)。在社会学视野中,将“trust”翻译成“信任”。在《剑桥国际英语词典》里,对“trust”解释是“tohaveconfidenceinsomething”。信任,偏重于强调心理上的关系,是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联系,信任背后所代表的是社会交往的伦理。而在金融词典里,“trust”又主要是“信托”的代名词。有关“信托”的词组都是由“trust”组成。“GoodFaith”作为“诚信”的释义在法律文献中出现得比较多。各种语言文化对诚实信用的表达方式各有不同。在拉丁文中为“BonaFide”,在法文中为“Bonnefoi”,在德文中为“TreuundGlauben”,在英文中为“GoodFaith”,在日文中为信义诚实。汉语中的诚实信用这一法律原则,主要是受德国的影响而来的。中国继受大陆法系后,立法和法学理论受日本、德国的影响很大,因此,中文中表述诚信原则的词语是德文表述的直译。英美法上与“诚实信用”相对称的语词是“GoodFaith”,最常见的用法是诚信义务(dutyofgoodfaithorobligationofgoodfaith)(KatharinaPistorandChenggangXu),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obligationofgoodfaithandfairdealing)。英国合同法将诚信分为诚信义务(agoodfaithrequirement)、诚信制度(agoodfaithregime)和实质正义的诚信(goodfaithasvisceraljustice)。现在也有将“GoodFaith”翻译成“诚意”的。“Honesty”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的含义是指老实、诚实。有词条“honestyclause”(诚实条款)之说,在《剑桥国际英语词典》中是指“thequalityofbeinghonest”。而“honest”指“notlikelytosteal,cheat,orlie”。不难看出,注重的是个人“诚实、正直”的品格,对于这个词一般很少从经济学上做出解释,而更多地是从社会学中人性伦理和心理学中性格特征的角度对其含义进行阐释的。“Reputation”,在《英汉人文社会科学词典》里的含义是“声誉”。而《剑桥国际英语词典》则解释为“thegeneralopinionthatpeoplehaveaboutsomeoneorsomething”。由此可见,它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可以是好声誉,也可以是坏声誉。《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对“reputation”的经济学解释有两种。一种解释是: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经济主体的声誉表现为其他人所持有的对其偏好或可行性行动的概率信念。在这里则将声誉定义为信念。另一种解释是:在一个信息对称环境中,经济主体的声誉将被看作一种资产,主体若不能履行达成一致或事先已经确定的行动,则会导致其他人将某些成本施加在其身上,于是,声誉成为避免此类成本的一种资产价值。而现代货币银行学书中一般将这个词译成“信誉”,偏指褒义。我国学者曾康霖对中文的信用、诚信、信誉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他认为:诚信、信誉、信用这三个概念虽有共性,但更有个性。诚信,顾名思义即诚实守信,是自己对他人的承诺,是一种行为规范;信誉,指声望和名誉,是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是一种形象标识;而信用反映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经济过程。进一步说:(1)诚信是内生的,取决于自身的品德。信誉是外生的,取决于社会的评价。而信用是互生的,即有授信方又有受信方。(2)信誉和信用的确立大多需要通过媒介体,比如信用评估机构,而诚信不需要。(3)诚信是每个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但“信誉”是某些人的权利,“信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4)不讲诚信,必须他律,即应受到惩罚,不讲信用和失信于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他律。(5)信用关系能形成链条,相互传递,如“三角债”。但是,诚信不会形成链条,也不应当形成链条,不存在某一个人讲诚信、信誉高,与他相关联的另一个人也讲诚信、信誉也高。总之,信任(trust)、诚实(honesty)、信誉(reputation)需要立足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去考察,信用(credit)需要立足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去考察,诚信(goodfaith)需要立足于法学去考察。3.个人信用(personalcredit)个人信用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从社会学角度看,个人信用是一种社会性的共同约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个人信用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对于个人信用的概念,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对个人在特定期限内付款或还款承诺的信任基础上的能力,是后者无须付款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用是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也有专家指出个人信用是指授信人通过某种形式发放给提出信用申请的个人为非营利目的(如购买的生活资料)要求融通的信用。这几个概念的共同点不外乎受信的对象是个人,而非组织。4.个人诚信(personalhonesty)个人诚信即个人的“诚实信用”,指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是自己对他人的承诺,是一种行为规范。个人诚信是内生的,取决于自身的品德。而个人信用是互生的,既有施信方,又有受信方。个人信用的确立大都需要通过媒介体如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个人诚信确立信誉,通过金融机构建立信用关系。而个人诚信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媒介体确立。不实事求是、夸大其辞地包装、美化则是与诚信原则和精神相悖的。诚信是个人信用制度的精神支柱,诚信必须从提高人们的精神追求和首选品位上去把握,而不应当把它作为一种交换手段,作为一种谋取功利的工具。概括地说,“个人诚信”不具有商业价值,而“个人信用”则具有商业价值。在市场上,“个人诚信”是无形资产,“个人信用”是一种交换手段。因此,个人诚信这一概念更多地属于社会道德层面,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精神状态。这一概念适宜作为一种追求的目标或发展方向,而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个人信用制度要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就必须依赖于两个重要机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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