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政治制度的概念国家的概念:国家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它集中地表现为通过各种不同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普遍地施于一定的领土和人口范围之内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是从社会的阶级冲实中产生,并且自居于社会之上,而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它通过整个权力体系的各种功能来维护阶级统治的秩序和促进统治阶级的发展,并且经过一切必要的发展阶段的逐渐走向消亡,从而把人类历史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这个定义说明:第一,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历史现象。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是和阶级、阶级斗争的存在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将来随着阶级划分以及阶级对抗的消失,国家也将因为没有保留的必要而逐渐消亡。第二,国家是一种既凌驾于社会之上,又与社会相脱离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处于的“社会的正式代表”的身份出现。它在一定领士和一定人口的范围内处于最高的权威地位,与此同时它还处在一个貌似第三者的地位上。第三,国家通过自己的各种职能为统治阶级服务。但这种服务是在“社会正式代表”和“第三者”的假象下进行的。国体: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也就国家类型问题。这个观点是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的。他说:“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国家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所谓政权构成的形式,通常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意即说明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权2力关的结构、组织程序和职权的分配,以及建立国家机关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原则。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划分(划分为行政区域单位,划分为推动的自治政治的结构,或者甚至划分为主权国家即国家的部分),以及作为整体的国家以中央机关为代表和它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一句话,就是指国家内中央与地方之间、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反映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关系,集中地体现着胜利了的阶级的意志;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是统治阶级施行统治和巩固统治秩序的有效工具。一院制与两院制:所谓一院制,即是立法权只由一个机关来行使的立法体系。所谓两院制,就是指立法机关的组织分成为两个独立的机体,各自行使其职权,共同立法的立法体系。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根据其处理议案的类别组成的议案审查机构,是“行动中的国会”的核心。常设委员会一般是在每届会议召开之际成立的,其任期与议员的任期相同。它是主要的立法组织,绝大多数议案的讨论、审查、听证等步骤常都在常设委员会中进行。常设委员会是以专门性委员会而著称的,每个委员会都与特定的部门有关。较为重要的有财政、行政、司法、外交事务、教育、国际、科学等方面的常设委员会。3议会党团:所谓议会党团,就是指议会中由同一政党的议员、或由不同政党而具有共同政治观点的议员所组成的,为实现党对议会的控制而工作的集团。议会党团是党实现对议会的控制和操纵的有力工具。影子内阁:影子内阁即是在野党为了随时准备上台执政,由议会党团领袖领导的,由一些有影响、有能力的议员组成的一个议会党团组织。影子内阁中的成员多为模拟的正式内阁的各部部长,一旦上台执政,便成为正式内阁。倒阁权:这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监督政府权力的重要方式。所谓倒阁权,就是内阁的方针政策得不到议会大多数议员的信任,议会提出倒阁建议,重新选举首相,组织内阁的权力。弹劾权:弹劾权是各国议会对于政府高级官员违法行为进行控告与制裁的一种权力,也是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国家元首的特征:1.国家元首是国家的一级领导机关,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的总代表(尽管是形式上的)。体现国家的主权及尊严。3.根据宪法的规定来行使元首权。政府:一般说来,政府一词有三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广义的解释,这种解释认为,政府是一个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权4力的政治组织。也就是说,政府是国家的执政者们组成的各种权力组织的总体。因为制度法律一般是立法机关的事,执行法律是行政机关的事,而监督法律和保障法律的执行则是司法机关的事。根据广义的解释,政府则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机关的总称,而且不但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另一种狭义的解释认为,政府是指行使法律职能的一个机构,是单纯地各行政机构的总称,是国家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只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和司法权。根据这种解释,政府则包括负责行政管理的各个机关及这些机关的首长。还有一种最狭义的解释则认为政府是指在政府(狭义)中居于重要地位的内阁或部长会议。相容与不相容原则(兼任与不兼任原则):这个原则是指政府成员的职务同担任议员的身份是否相容的原则。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GermanicFamily)或称民法系(CivilLaw)、成文法系(StatuteLaw)是指法国等欧州大陆国家,在奴隶制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样板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律体系。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或判例法。这是一个依早期英国通过法院办案“遵循先例”和立法等形式,广泛吸收日耳曼习惯法、地方习惯及罗马法、教庭法的思想和原则,逐步形成的一种法系。陪审制度:选择公民作为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的法律制度。政党:政党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定阶级或阶层中的活动分子,基于共同的意志,为了共同的利益,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期达到某种5政治目的,特别是为取得和保持政权,或为影响政治权力的行使而建立的政治组织;它是该阶级或阶层的政治领导力量。这个定义需要做两点说明。首先,定义中的“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说明两层意思。其一,政党,特别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即是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其二,政党属于历史的范畴,它并不会永世存在,它会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而逐渐演化,消亡。其次,定义指出了政党的存在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特别是为了取得和保持政权。这样讲,就使政党的定义的外延比较宽松,适应了现代政党的发展趋势。政党制度:所谓政党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里统治阶级通过其政党有组织地或单独、或轮流、或联合掌握政权来实行阶级统治的形式——方式、方法和程序。两党制: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由两个主要的政党通过定期选举,长时期的轮流执政,而不容他党涉足的政党制度形式。这对立的两大政党在国内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而又势均力敌。普选权:普选权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够参加选举,都有根据自己的意志,推选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选区:所谓选区,是指选举议员的区域单位。多数代表制:所谓多数代表制,即指在一个选区中得票最多的政党或个人独占这个选区的议席,而得票少的政党没有当选资格的选票计算方式。多数代表制又分为绝对多数代表制和相对多数代表制。6比例代表制:就是指参加竞选的各政党根据得票数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该选区议席的选票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