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经年月日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路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天路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天路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性原则:天路公司必须依据《公司法》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2.规范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二、天路公司通过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天路公司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必须遵循天路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保证天路公司的合法权益。3.天路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维护天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与天路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第四条天路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天路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天路公司董事会决定;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天路公司的派出董事应以天路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为准,在主动征询其它股东意见的基础出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力争通过,从而充分体现天路公司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参股公司主要股东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天路公司派出董事应在方案制定前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意图,报告天路公司,并按天路公司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天路公司收益。第五条天路公司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1.天路公司企业利润分配意向的最终决策权在天路公司董事会。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投资发展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3.在投资企业决定当年利润分配之前,天路公司派往投资企业的董事应向天路公司报送有关材料;天路公司作出决策或出具意见后,全资子公司由派出董事按天路公司的决策落实利润分配,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由派出董事按天路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六条本制度由天路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天路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