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宣贯讲义综合之第二部分: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四章《总则》部分。总则部分在原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管理部分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内容更加全面、完善、合理。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规程名称章节条款数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管理1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管理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总则2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四章《总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安全管理机构和基本安全管理制度;露天、地下矿山开采的一些基本安全要求。删除了原规程: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原则的规定(原露天与地下规程4.1);有关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备(原地下规程4.4)。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4.1[新增内容]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保证:矿山企业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企业的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释义】本条是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三个类别: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三个层次:矿级管理制度车间级管理制度班组级管理制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总则》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条款:4.1安全生产责任制;4.3安全检查制度;4.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7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4.9“三同时”管理与安全评价制度;4.1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4.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4.20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4.21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4.1条中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值班制交接班制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还应有的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物品、场所管理制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1、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网络2、责任分配的原则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办单位的安全技术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3、体系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4、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矿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2)分管副矿长法人安全生产职责(3)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4)车间主任、副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5)班组长(工段长)的安全生产职责(6)车间安全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7)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8)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9)机动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0)技术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1)生产调度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2)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3)保卫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4)计划、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5)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6)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关制度:安全活动日制度:以班组为单位,由班组长主持,班组全体成员参加,每一周集中学习一小时,内容:矿有关安全文件、学习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分析、危险辨识活动等。季度安全主题活动:主要根据当前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主题安全活动。如:夏季通常开展的百日无事故活动、冬季七防(防火、冻、寒、滑、塌方、煤气中毒)活动、两节期间的安全特殊期活动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矿制定安全目标,项目包括千人死亡率、千人负伤率、平均每人违章次数、岗位粉尘合格率、安全教育合格率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一般与安全考核结合。•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对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溜井堵塞的处理,责任部门要提出处理措施,然后由安全部门、矿主管领导审批,最后交由责任部门实施。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委员会例会:每季召开一次,由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参加,内容:讨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确定本季度安全工作主题及工作计划;讨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专题会议:针对某个专门安全问题,矿长召开临时会议进行解决。参加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矿领导办公会:每周一次,矿领导参加,对全矿的重大管理问题进行总结。必须包括安全的内容: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党政工团联席会:每月一次,参加人员有党政工团领导及办公室、宣传部等。主要讨论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布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矿生产调度会:由生产副矿长和生产科长主持,所有生产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天上班前进行,内容:生产安排以及安全注意事项。–每周五生产例会:由生产副矿长主持,总结本周的生产及安全情况,布置下周的安全生产任务,传达上级精神。讨论解决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管理疑难问题。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安全例会:每周一次,由安全部门负责人主持,各二级单位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参加,主要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布置下周安全任务,传达上级文件精神;解决各二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周末生产例会或安委会(矿安全专题会)讨论。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值班制–每天一个矿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值班,白天上班,晚上值班,周六、周日也要值班,主要负责解决生产和安全方面的一些突发性的事件。•交接班制–现场对口交接班。要求:五不交(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交代不清不交;工具摆放不整洁、数量不清不交;机械设备润滑不良不交;记录不完整、填写不清楚不交;当班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设备故障未排除不交。)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释义】本条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的规定。矿山采掘业属高危险性行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安全法》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施的要求。一般大中型矿山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小型矿山可只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中型露天矿山和所有地下矿山,矿应设安全科,坑口(车间)应设安全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型露天采石场,可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4.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释义】本条是有关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通过各种级别、各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及管理上的缺陷,以防止伤亡事故生,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里只强调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职责,应该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力量,但是,其他所有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都负有安全检查的职责。安全检查的要求:一是要形成检查网络,不得有遗漏;二是要规范、标准化,可采用安全检查表,减少随意性。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释义】本条是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国家非常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发布了很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规范。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规章:–《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劳部发(1996)35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199907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3号令)–《》(安监总局20号令)–有关行业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本条根据不同的岗位,对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以及安全资格的要求作了规定。人员类别有:矿长(主要负责人):知识、能力、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能力、资格、任职条件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知识、能力、资格生产作业人员:知识、能力、培训时间(20学时)新工人:地下矿:三级安全教育(72学时),实习,考核露天矿:三级安全教育(40学时),考试调换工种的人员:新岗位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入矿安全教育四新作业人员的教育:专门培训其他培训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4.5[新增条款]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释义】[新增内容]有关井下作业时间的规定。该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作业时间太长,会导致作业人员疲劳作业,易引发人身伤亡事故;另一方面,由于井下作业环境阴暗、潮湿,存在炮烟、粉尘、噪声等有毒有害因素,井下工人长时作业,会严重损害工人的身心健康。现在有很多乡镇矿山,工人自己或被迫超时作业,作业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周末也不休息,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规定,剥夺了工人休息的权利,严重损害了矿工的身心健康。该条的规定是参考了加拿大安大略1993年的《矿山和矿山企业规程》第9条规定。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4.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1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释义】本条是对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的管理规定。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是指因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事故。管理措施有:设置安全标志、照明:红色:禁止黄色:警告蓝色:指示绿色:安全通道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其他措施:要害岗位:井口信号房、人员上下的井口重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