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西藏电网电源并网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发电企业,规范电源并网管理,优化并网服务流程,促进网源协调工作,保障西藏电网安全运行和电源正常有序并网发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国家电网公司网源协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并结合西藏电网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西藏电网的电源(不含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西藏电网电源并网服务工作各阶段的组织、程序和资料报送要求。第五条本办法作为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源接入系统审查批复意见的附件提供给发电企业。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六条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由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西藏区调”)组织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安全监察质量部、交易中心、科技信通部、--2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公司以及公司各供电单位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调”)进行。中国电科院提供网源协调技术支撑。第七条西藏区调是电源并网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调度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前期设计审查和启动投运,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调控分中心报送其调度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电源的相关资料。承担网源协调管理责任,督促落实涉网设备技术要求,组织建立适用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分析计算的涉网设备模型及参数,督促发电企业落实参数核查整改意见;组织开展电网仿真计算分析和模式扫描,校核调速器、励磁系统参数在电网各类工况和各种扰动下的适应性。第八条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并网电源发电、输变电等一次设备是否满足并网条件。营销部负责关口计量装置的管理和验收。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检查验收电站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是否满足并网要求。交易中心负责购售电合同的签订。科技信通部负责审查电站通信系统是否满足并网要求。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公司负责并网电源的现场通信系统的调试和资料审查。第九条中国电科院、西藏电科院负责对西藏区调提供网源协调技术支撑,参与发电企业组织的涉网试验结论和涉网参数审查工作,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涉网重要参数进行核查,对不满足标准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助西藏区调开展仿真计算和模式扫描工作,提出涉网设备参数整定建议。中国电科院负责励磁系统--3(含PSS)、调速系统模型参数实测建模审核认证及模型参数入库工作;参与网源协调相关标准编制修订,并负责相关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第十条各地调负责其调度范围内电源并网服务工作。地调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电源并网服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各发电企业应按照调度部门要求,配合完成电源并网工作。发电企业应对涉网设备选型和设备质量负责,负责组织涉网设备调试及验收,审查试验项目,确保涉网设备性能及试验项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相应认证手续齐全。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业绩的单位开展励磁、调速、PSS、一次调频、进相等涉网试验,并会同相应电网调控机构,组织电科院等技术支撑单位和涉网试验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审查涉网试验结论和涉网参数正确性,对不满足标准要求的问题要组织整改。第三章并网前期工作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程、规定要求开展电源及并网工程前期可研、接入系统、签订接网协议、初步设计、施工设计、设备选型等工作。第十三条属西藏区调调度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及其并网工程,西藏区调应参加工程的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设计审查。--4属地调调度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及其并网工程,地区调控中心应参加工程的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属西藏区调调度范围内但对上一级电网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及其并网工程,西藏区调应通知上级调控分中心参加该工程的前期可研和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属地调调度范围内但对上一级电网有影响的电源及其并网工程,地调应通知西藏区调参加该工程的前期可研和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第十五条各级调控中心各相关专业应依据本专业规程、技术原则、专业规划以及客观实际对前期可研、接入系统、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西藏区调继电保护、自动化等专业应参加相关设备选型招标技术条件审查和技术评标会,并参加设备验收。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在计划并网前6个月,与西藏区调联系领取《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附件一)并登记相关基础信息。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在计划并网前5个月,按照《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要求报送资料。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应在计划并网前3个月,向西藏区调申请召开新建电厂接入系统调度协调会,并按照《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要求报送90天资料。--5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应在并网调试前45天按照通过审定的设计要求完成新建通信设备、线路的安装调试工作,向西藏信通公司信通调控中心提交开通通信网新设备入网申请(附件二)和业务受理单(附件三)。西藏信通公司信通运检中心将于新建电厂并网前30天开通通道。第四章电源并网验收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应在并网调试前45天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网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电站一、二次设备和网源协调性能。第二十一条并网电源一次设备验收范围应至少包括发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风电场)、主变压器、逆变器、断路器、隔离刀闸、互感器、无功补偿装置等设备。第二十二条并网电源二次设备验收范围应至少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功率预测和控制、电能量计量、PMU等装置、设备和系统。第二十三条网源协调性能验收范围应至少包括励磁系统(包括进相、PSS、AVC)、调速系统(包括一次调频、AGC)、电网频率和电压耐受能力(包括电网频率适应性和电压穿越能力)、电能质量(包括电压偏差和电压谐波、波动及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等)、电源涉网保护(包括发电机组失磁保护、过激磁保护、低励限制及保护、过励限制及保护、失步保护、频率异常保护、--6定子过电压保护、定子电流限制及定子过负荷保护、汽轮机超速保护、重要辅机保护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合关系等。第二十四条电源验收采取查验资料和现场试验相结合的方式,网源协调验收需安排现场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报告结论须经中国电科院认证并入库。第二十五条发电企业在并网验收前应报送电源启动验收报告、由政府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技术监督报告、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接网协议以及并网电源的一、二次设备资料。其中电气一、二设备资料在计划并网的90天前报送。资料详见《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第二十六条具备验收条件后,西藏区调组织公司运维检修部、营销部、安全监察质量部、交易中心、科技信通部、电科院、信通公司参加电源并网验收工作,验收依据《西藏电网电源并网验收项目》(附件四)、《西藏电网电源并网接入电网二次系统相关技术条件和配置要求》(附件五)。第二十七条完成现场验收后,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验收结论。通过验收后,发电企业向西藏区调报送并网电源调试方案和计划。第五章电源并网启动第二十八条属区调调度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并网启动流程见附件一《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发电--7企业应按照指南要求提交新机组投运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资料应齐全、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第二十九条上级调控中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由所属运行单位将机组投入申请和资料报送西藏区调,由西藏区调报送上级调控中心。第三十条电源并网工程启动申请由设备运维单位提前1个月向相应的调控机构提出,并报送详细技术资料。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应于预计并网日期前1个月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得并网。第三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在计划并网前1个月,派人参加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调度业务联系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具备调度运行业务联系资格。第三十三条西藏区调应于并网前5个工作日完成继电保护定值计算,下达涉网保护装置正式定值;下达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批复新机组投运申请。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电源具备以下条件后,调度部门应组织召开启动会,确定启动方案和启动时间。(一)工程全部施工、验收完毕,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监督检查签证书”;(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结束;(三)相关技术资料已按要求上报区调;(四)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含继电保护故障信息子站--8及故障录波器)验收、调试完成,具备投入条件;(五)稳控装置验收、调试完成,稳控策略联调完成,具备投入条件;(六)远动、电量采集、调度数据专用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及厂站监控信息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验收、调试完成,具备投入条件;(七)通信系统验收、调试及厂站全部验收工作完成,二次设备加电试运行48小时,站内设备无异常,监控告警信息无异常,具备投入条件。第三十五条电源及并网工程正式启动投入应在当值调度员下达的操作命令后才能进行启动操作,机组一经启动即列入调管设备。第三十六条西藏区调收到发电企业电源并网调试试验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邀请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具体调试时间,进入并网调试。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按照《电网运行准则》(DL/T31464—2015)要求完成电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机组励磁系统建模试验、调速系统实测建模试验、PSS参数整定试验、进相试验、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一次调频、孤网试验等,其性能和参数必须满足西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网源协调管理--9规定》(国网(调/4)457—2014)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试验单位开展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实测建模工作,实测建模工作应通过中国电科院审核并及时反馈给西藏区调及电力试验单位。第三十九条电源并网调试完成后,发电企业应在5日内报送简要试验结论,在30日内报送各项并网试验报告和技术监督报告,试验报告应通过中国电科院认证。并网试验报告作为机组转商运的依据之一。试验不合格的电源不得并网。第四十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定,发电企业在规定时间提供项目批文、营业执照、发电业务许可证(或办理证明)等文件。不提供不得并网。第四十一条电源商业运行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西藏电网电源并网验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藏电调控〔2013〕1090号)同时废止。附件:1.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2.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新设备接入申请单3.国网西藏电力信息通信调度监控中心调度业务--10受理单4.西藏电网并网电源涉网验收项目5.西藏电网并网电站二次系统相关技术条件和配置要求--11附件一西藏电网调度对象并网服务指南一、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的宗旨和《国家电网公司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规范调度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向调度对象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促进调度对象与电网的协调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编制本服务指南。本服务指南介绍了调度对象在基建前期、并网调试、商业化运行过程中,电网调控机构向调度对象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及其业务流程概况。本服务指南主要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电网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新建水电站、火电厂、地热电站等,地(市)级以下电网调控机构直接调度的新建电厂可参照使用本服务指南。调度对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电网规程及管理规范,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二、国家电网公司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1.规范《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交易,依法维护电网运行秩序,为并网发电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2.按规定、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调度交易信息;按规--12定、按时向发电企业和社会公众披露调度交易信息。3.规范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流程,健全服务机制,进一步推进调度交易优质服务窗口建设。4.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发电量调控目标,合理安排发电量进度,公平调用发电机组辅助服务。5.健全完善问询答复制度,对发电企业提出的问询能够当场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