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物价检查所工作职责一、宣传国家的物价法规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物价检查和行业检查及专项检查,制止乱收费和利用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监督检查。三、查处违反国家物价法规政策的行为,并依照价格法规进行处理。四、直接或受上级委托查处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并积极探索工作方法,交流推广工作经验。五、组织全县范围所有国营、集体和个体商户开展执行物价法规“最佳单位“评选活动。六、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七、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物价检查信息、报表。八、认真负责地搞好物价检查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二、所长工作职责一、在主任和分管副主任领导下,负责检查所全面工作。二、组织全所人员认真学习政治和贯彻执行、宣传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全所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三、抓好廉政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严于律己,争创规范化优秀检查所。四、负责拟定全所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五、熟悉检查业务,组织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六、负责案件的审理、定案处理工作。七、负责与上级领导和部门之间的上传下达、协调配合工作。八、落实岗位责任制,经常督查全所人员共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九、负责全所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文化-2-业务素质。十、负责全所内部管理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副所长工作职责一、在所长领导下,协助所长开展工作。二、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价格方针政策,严于律己,文明执法。三、协助所长抓好廉政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争创规范化优秀检查所。四、熟悉检查业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负责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五、负责人民群众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六、参与案件的审理、定案处理工作。七、负责内部各类台帐、文书、统计、案卷等的规范工作。八、组织指导职工监督站受委托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九、负责通讯报道和价格收费调研工作。十、负责各种办案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检查员职责检查员在所长、副所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1、认真遵守委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纪律,保证工作开展;2、尊重领导,服从管理,认真地完成检查任务;3、努力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4、积极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耐心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5、积极地完成委、所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3-五、物价检查人员守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努力学习物价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三、严格执行并积极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四、查处案件要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手续完备。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错必改。六、遵守纪律,不吃请,不受贿,不以权谋私。七、文明检查,礼貌待人,热情接待,认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八、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严守国家物价机密。六、价格举报中心工作职责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举报,承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转办的举报案件,并做好登记、编号和呈批工作。二、承办领导交办的举报案件查处工作。三、阅分、督促、催办交由乡镇中心物价管理所承办的举报案件,直至妥善处理。四、建立价格举报档案,收集价格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五、建立价格举报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期限填报举报统计报表。六、向举报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价格举报中心工作程序登记→呈批→移送→查办→督办→回复→存档-4-七、工作制度一、按照岗位分工,各负其职,边缘工作要积极主动,互相协作,紧密配合。二、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下级服从上级,要对照政策和规定尽心尽职地处理各项业务,如遇特殊情况要随时请示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执行。三、坚持办公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部署研究工作,交流情况,处理疑难问题,讨论重大决策。四、严肃会风,准时赴会,与会对象不得无故请假,会议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其他公务。五、严格执行机关统一规定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在上班时间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项。六、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必须事先请假,不得无故缺勤。七、加强内部联系,注意发挥团队力量,在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团结协作,同心同德,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八、学习、会议制度1、检查所全体人员要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业务上精益求精。2、坚持每周二、五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集中学习有检查所主管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学习内容。3、要校正学习态度,学习时集中精力,不准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报,不准议论与学习内容无关的话题。4、人人要有学习笔记,认真做好记录,按照学习要求,写出心得体会,一季度调阅一次学习笔记,全年不少于12篇。5、加强形势教育。通过读报纸、收看新闻、观看录像,形势教育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对全所职工进行形势教育。-5-6、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组织职工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文明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7、落实学习签名制度,有事需向所、委主管领导请假。对迟到、早退者罚款10元,旷课者罚款20元,除因公外出不参加学习外,无故不参加学习的视为旷工。九、出勤考核制度一、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按时上下班,坚持每天两签到(不准代签),每人每月出勤保证22天,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旷工一天扣罚当月100元,连续旷工3天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一周待岗半年,每月发300元生活费,单月旷工15天停发全部工资,限期调离。二、正常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凡请事假每天扣发工资50元。(婚、丧、嫁、娶和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经股、所、室负责人认可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确需在家治疗的除外、节假日除外)休假、探亲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请假人员请假经批准后,出示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查。三、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须经主任批准,其他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含三天),三天以上由主任签批,办公室以请假条为准搞好请销假登记。四、出差、学习或开会人员,经委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到办公室登记,月底计入考勤。每天补助10元,交通费按实际结算报销。五、外出执行公务,确实不能签到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前到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做好登记,记入考勤,出勤天数以签到簿为准,每月公布一次。六、无故不签到,擅自脱岗者均视为旷工。七、不按以上规定,越级、擅权、无假条、无登记均按旷工论处。十、检查办案制度-6-一、价格违法案件的检查审理都必须按规范化的程序进行,进行检查前应明确案件主办和协办人员。二、检查办案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同意,单人不得办案。办案时须出示证件,态度和蔼,讲准政策,讲清道理,文明检查,礼貌待人。三、承办人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认真查核,取得全面证据材料;查询、查证材料要按案卷制作规定请被调查单位加盖公章。四、抄录的数据、样张及文字材料一律用钢笔书写(不得用圆珠笔书写),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抄录材料两页以上应由被查单位负责人逐一签字盖章。五、承办人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依据有关政策和法规,对所有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案件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理意见,并由案件主办人写出书面调查终结报告。六、提请案审委员会集体审理的案件,材料必须齐全,政策依据准确,然后由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七、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并经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案件主办人员负责送达或邮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八、处罚决定发出后,案件主办人必须按照案卷制作规定认真整理案卷,并负责罚没款己如数按期入库,主办人即进行结案登记,并将案卷移交审理组及时装订归档。十一、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制度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三、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四、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应提交案审委员-7-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会议。必要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拟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履行其他法定程序。七、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八、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和案件承办人在审理价格违法案件时,应当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二、案卷归档制度一、物价检查人员外出检查前,必须带齐下列必备文书:1、价格检查登记表、调查笔录;2、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3、其他检查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二、进驻被查单位后,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上级规范制作文书的要求,认真填写好案卷归档的各种必备文书,并做到表述规范确切,字迹清晰工整,各类数据准确,必备文书填写齐全,不涂改。三、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认真摘录好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所有原始资料(有条件的最好复印原件),做到摘抄清晰,内容完整,来源有据,计算核实准确无误。四、在认真填写好案卷归档必备文书后,要认真检查,符合规范要求后交被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被查单位公章。所有归档文书要按规定要求盖章。五、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应及时写好调查终结报告,为集体审议会议作好准备,集体审议完毕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和分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待罚没款到帐后开出罚没票据,案件方可结案归-8-档。六、按照案卷制作规定认真整理案卷,并负责罚没款已知数按期入库,主办人既进行结案登记并将案卷移交审理组及时装订归档。十三、错案追究工作制度为加强对价格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责任,保证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提高办案质量、促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二、错案追究制度是指本检查所对作出错案的有关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三、错案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四、承办人员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错案的应予追究责任:1、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收受贿赂、销毁证据、指使或暗示他人作伪证而造成严重后果的;2、弄虚作假、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主观臆断、疏忽大意,不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结论的;3、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4、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或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有重大错误的;6、其他应当依法追究的过错行为;7、经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本局通过调阅案卷、受理当事人-9-申诉、上级机关认定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均属错案追究范围。十四、车辆管理使用制度一、车辆使用范围委所有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别使用。1、本单位工作用车和主管领导用车。2、县以上重要活动指派用车。3、处理突发事件用车。4、本单位干部职工特殊情况用车。二、对驾驶员要求1、必须有照驾驶,安全第一,驾驶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熟悉车辆性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正常状态。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罚款50元,如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减少晚上办事用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行驶,违章罚款由驾驶员自理。2、坚决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各股、所、办对驾驶员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警钟长鸣。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3、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随叫随到,随到随行,不误时机。4、要对车辆经常擦拭,保养检修,保持设备完好,车身清洁,防止各种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三、有关问题处理1、车辆维修。经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