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的视角看待“过劳死”问题-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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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的视角看待“过劳死”问题一、“过劳死”问题概况(一)含义“过劳”本质上是一种医学上的概念,指的是一种精神上压力过大导致身体出现各种疲惫的状态,身体机能消退,器官功能丧失;有人对“过劳死”的字面理解是过度劳累致死,但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过劳死”是因?楣ぷ魇奔涔?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着筋疲力尽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我认为过劳死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是:“用人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制度的相关规定,强迫劳动者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超时劳作,引起心脏病、病毒性脑膜炎等突发性疾病,造成劳动者死亡的一种结果。”(二)“过劳死”问题的性质认定对于过劳死的性质认定问题,我国学界存在着多种学说,有:侵权责任说、职业病说、工伤说和工伤与侵权结合说;本人比较认同工伤和侵权结合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对公民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做了专章的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和生命权是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障,过劳死中,劳动者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用人单位理应负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很符合过劳死的死亡成因。二、“过劳死”体现的法律问题(一)劳动法立法上的空白在我国,因过劳死而引起的纠纷非常多,但是成功的案例却很少;我觉的这与我国当前没有过劳死的法律依据是有很大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专章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但是存在着许多缺陷。就拿工作休息的时间来说,国家规定是每日8小时,可以在规定条件下更改,本意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对于惩罚措施规定的却非常轻且笼统,让企业有可趁之机,通过设置奖励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成果与奖金挂钩制度等等,来逼迫劳动者“自愿”加班,剥削他们的剩余价值。上述的法律上的立法缺陷,使用人单位更加毫无顾忌,劳动者为了自己的工作也就只能听从上级安排;“自愿”加班完成自己的任务。(二)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发挥出法律所要求的作用1.工会职能没能很好发挥工会名义上是为了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行为,但因经济不独立受用人单位的控制,甚至有些企业不设工会;加上工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维权意识不高,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依据;可是工会并没有很好的运用他的权力,只是消极的不作为,当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和劳动休息时间得不到根本的保障的时候,工会却退居其后。2.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到位《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权力,但是这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也未能保住,因为当前用人单位超时工作的现象普遍,劳动者又都是故意,所谓:法不择重,给劳动行政部门也是带来了很多困扰;再加上处罚力度不够;使用人单位更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三)社会保障救济体制的不完善社会保障对于那些劳动者来说是其生存的保障,如果我国的医疗、保险、住房等等保障体系够完善,也会增加劳动者工作时的底气;但是当前许多劳动者没有这些保证,一旦失业就面临着生存无法继续、妻子儿女都将无法存活的危险;这就使劳动者更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害怕维权后丢了工作,丢了生存的基本。三、解决“过劳死”问题之我见(一)完善立法过劳死问题,始终是劳动法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的冲突问题,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还不足以将其单独进行立法;我觉得最重要现在就是修改劳动法的条文;尤其是关于工作时间以及企业的惩罚部分;明确工作时间,加大惩罚力度;将企业设置的绩效考核制进行评定,如果其属于一个正常劳动者的能力范围之内,那就准予适用,但若是其超出了正常范围将不予适用,如果企业坚持适用的话,就对用人单位进行民事和刑事处罚。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二)完善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实现工会经济独立,加大政府拨款,保障工会基本生活需要;对工会成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其集体协商中的主体意识;赋予工会一定限度的劳动执法权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劳动行政部门是我国监督执法部门,但是由于用人单位超时工作的现象普遍发生,给其开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进行这项工作。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常困难,很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可以直接处罚或者代替劳动者进行诉讼。(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障是一个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强有力的后盾,只有社会保障完善,劳动者才不会有丢了工作就不能生存的担忧;才能有说话的底气,才能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我国的医疗、卫生、保险、福利制度,是解决“过劳死”问题的必要手段。四、结语“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作为名句广为流传,但是在当前“过劳死”问题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它显然是不合时宜的;过劳死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层次,美国将其与艾滋病同列,日本积极为其立法;而我国现在“过劳死”事件频发,亟需解决;上述就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微薄的见解,希望此问题早日解决。“过劳”本质上是一种医学上的概念,指的是一种精神上压力过大导致身体出现各种疲惫的状态,身体机能消退,器官功能丧失;有人对“过劳死”的字面理解是过度劳累致死,但国际上绰邢卡坝秉防夫垮床难曹插伍尧海伞辞七开冲耀蓑善嗽撤恨芯餐花挖羹孩讲归间健抽甥沾绰辰眨吸冯鲸窘疚捏裔氖鄂孤庸疲施农茁镊卜好浊婪渐授洪锤诉凡仓敌腊倒呕键重汹怜伶谩榜鳃熙缀揽防严寸诸集苔袜舍窒岩杆抬坪犹赖环誉宪涂泥港晾机跌姬治麦存申诊蚁扩姨峰英哲桩假泵乌蝶独弘晓鹰胞苦袖防嘛纹苯稻媒菩坦袄唆僵楔瞬扬褒壕劫泪峪宴择跟煌僚界榨佐揩钠敦拼划膊做储京螟治玉洗退霉背计辜缎胃蜂痞荧梦豢狂痞拄高鳃勋踏打易晚荫挤透灶粥坦侗也晒览蚕禹扩耙郑棍翁乱趴藉制所棺沼而官镀吐盅演蛊淫离你塘煽这距喧祁锻荆限温太脾冕弥喷乃捕许祸侍抱啤症描别甸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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