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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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三章建筑容量3.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安附表2执行。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四章建筑间距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4.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旧区0.7倍,最小值8米,新区0.8倍,最小值10米。4.3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的其间距不小于0.9H。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0H。三、当长高比大于2.0的按条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4.4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多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之间最小不得小于4米。4.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平行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当其长度小于等于40米,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当建筑长度大于4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小间距为28米。当建筑间距超过高层建筑长度的0.8倍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2、若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遮荫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二、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45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或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13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4.6建筑间距能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一楼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连续2小时,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4.7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南侧的,其间距按4.2至4.5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五章建筑退让的要求。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的控制。4.8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4.9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招待所、旅馆建筑。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物。四、沿城市主次干道、城市容貌或其他要求不宜留有较大间距的地段内的建筑。第五章建筑退让5.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指标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5.2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城区后退距离可酌情减小,但是不得小于表相应指标的0.9倍及最小距离。建筑类别退红线距离朝向居住建筑科教文卫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多层高层0.40.40.2558120.50.50.35913357次要朝向低层多层高层0.40.250.202470.450.450.25258消防间距消防间距5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上表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的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5.3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距离除应符合下表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建筑,应相应的加大后退的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城市主干道l40城市次干道30l22城区支路22l16小区道路16L7新城区多低层建筑H24M5321.5高层建筑50MH24M8855高层建筑H50M2015129新城多、低层建筑H24M2211.0高层建筑50MH24M8853区高层建筑H50M13985注意:高层建筑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18米)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维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过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5.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5.6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上表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5.7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正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5.8沿河道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7米。5.9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需要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5.10建筑物退后架空电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供电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5.1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6.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6.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6.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的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6.4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1、无电梯的条式住宅原则上不应超过七层,点式住宅不超过九层。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6.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满足第四章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6.6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以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七章绿地7.1各类建筑物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下表对绿地率的要求。用地性质绿地率%用地性质绿地率%新区旧城改造新区旧城改造住宅〉=35〉=20仓库〉=30〉=15公建〉=25〉=20其他〉=30工业〉=30〉=157.2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7.3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7.4绿带中心城区内各组团之间应设400—800米宽的绿带,绿带用地是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除绿化生产管理性建筑物、构筑物外,不得建其他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公园,建成公园的,其面积计入游憩绿地。工业用地的防护绿带,可设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之内。每条绿带的宽度最低不小于10m。主干道的街道绿带,按分区规划规定,其用地面积不计入道路用地。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之间至少留出500—1000m的田园绿地避免夹道沿线开发建设。7.5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小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7.6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下表规定。公共绿地的规模指标集中公共绿地最小规模要求居住区中心绿地1.0ha可以有绿篱或通道分离小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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