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1)作者:梁功平《自由大宪章》和英国议会制度的形成诺曼征服之初,诺曼王朝在政治、军事和财政上都曾居于优势,但威廉死后,特别是其子亨利一世死后,诺曼王朝陷入长达20年的内战,王权受到削弱。1154年,威廉一世的孙女玛提尔达的儿子———法国安茹伯爵亨利继承英国王位,史称亨利二世(1154—1189年),开始了英国史上的安茹王朝(1154—1399年),或称金雀花王朝(得名于杰弗利所喜欢戴的金雀花)。亨利当政时期,实行改革,重振王权。政治上,他整顿中央行政机构,恢复诺曼王朝的御前贵族会议,作为国王的咨询机构。他重建国王宫廷和财政部,设置枢密大臣和财政大臣等官职。军事上,允许一部分骑士缴纳“盾牌钱”后免服兵役,这部分钱则用来雇佣骑士服役,自由民必须按财产状况自备装备为国王服军役。亨利二世也在司法上扩大了王权。他任用一批法律专家,参照罗马法律、法国(诺曼底)法律和英国各地的习惯法,统一英国法律,并将亨利一世时期的巡回法官改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按期巡游各地,接受民间诉讼,加强中央的司法权和对地方的控制。审判方式上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和宣誓作证法代替原始落后的“神命裁判法”和决斗。这样就削弱了领主法庭的传统影响,而国王法庭对骑士、市民和自由农民的保护则提高了国王的威望。亨利二世的一系列改革大大强化了王权,但在“狮心王”理查(1189—1199年在位)和无地王约翰(1199—1216年在位)统治时期,英国王权却有所弱化。“狮心王”理查残暴无道,而且长年征战在外,毫无建树。无地王约翰则丧失了英国在法国的大部分领地,从而加剧了国内的不满情绪。他任意没收附庸的领地,干涉领主法庭的审判权力,激起大封建主的愤怒。为筹措对法作战军费,他加征额外捐税,兵役免除税从1154到1199年间增加11倍,而到1216年又增加了11倍,使过去一向支持国王的骑士和市民倒向诸侯。教会也因国王干涉其选举、增加税收而站在诸侯一边。在对法作战上,无地王约翰也是连遭败绩。1213年8月25日,在圣保罗教堂召开的贵族会议上,坎特伯雷大主教斯提芬·朗顿宣读了亨利一世加冕时颁布的缓和教俗矛盾的《特权令》。1214年,北方贵族拒绝交付约翰王勒索的兵役免除税。1215年初,他们在斯坦福集会,并向伦敦武装进军。教会、小封建主和市民也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在各阶层的联合行动压力下,约翰王同意在兰尼米德草地举行会谈。1215年6月中旬,约翰王被迫在朗顿和贵族们拟定的“自由大宪章”上签字。大宪章是一个典型的封建法律文献,全文共63条,旨在限制王权,保障教俗封建主的特权不受侵犯。大宪章宣称,英国教会享有自由,其权利不受干扰,其自由不受侵犯。不经大贵族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向领主征派赋税。国王承认教会的选举自由,对自由人不得任意逮捕、监禁和放逐。大宪章的签订,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形式,为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重要经验。大宪章表明,在反对封建暴政的斗争中,骑士和市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如果说亨利二世时期是英国封建习惯法形成的开端,那么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大宪章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和保障人权则逐渐被承认为英国立宪政治的基础,仍有某些积极意义。“自由大宪章”虽然多少调整了封建等级之间的关系,但是没有根本解决英王与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1258年,以西蒙·德·孟福(约1206—1265年)为首的贵族发动兵变,迫使英王亨利三世签订了《牛津条例》,要求国王按照习惯及与重臣协商的原则治理国家。由国王的12名宫廷会议成员和15名诸侯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在牛津举行,共商国是。牛津会议把一切权力交给了少数贵族,实际实行贵族寡头统治。与约翰王无意遵守大宪章一样,亨利三世也于1262年取消《牛津条例》,导致贵族公开叛乱。不久贵族们获胜。1265年1月,在伦敦召开了英国史上的首次议会,除5名伯爵、18名男爵与会外,还有每郡两名骑士代表和每个大城市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会议。一般认为,它是英国议会制的开端,是议会君主制形成的标志。亨利三世之子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登位后发动对威尔士、苏格兰和法国的战争。为筹措战争费用,1295年召开由各封建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人员组成与1265年的议会相同,由于以后历届议会的召开均以此为典范,所以人称1295年的议会为“模范议会”,它标志着英国等级君主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