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二中国审判制度1.审判的机构——人民法院1.1法院的设置与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1.1基层人民法院1.1.2中级人民法院1.1.3高级人民法院1.1.4最高人民法院1.1.1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1)设置基层人民法院的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2)职权a.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认为自己所受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由上级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b.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c.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派出法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1.1.2中级人民法院(1)设置范围: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组成: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及根据需要所设立的其他审判庭。(2)职权a.审判案件:第一,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刑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民诉——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第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第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b.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1.1.3高级人民法院(1)设置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组成;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审判庭。(2)职权a.审判案件:第一,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刑诉——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诉——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第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第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b.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该类死刑案件,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c.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d.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1.1.4最高人民法院(1)设置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办公室等。(2)职权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b.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刑诉——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诉——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c.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d.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e.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f.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g.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1.2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1.2.1独任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范围:第一,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第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2.2合议庭:应注意的四点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的案件和再审案件以及复核死刑案件,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者职务,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1.2.3审判委员会(1)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2)任务:第一,总结审判经验。第二,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需要判处死刑和宣告无罪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疑难的案件,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涉外案件等。第三,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包括审判工作的各项重要制度和规则,决定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本院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回避的事项,决定任命本院助理审判员的事项等。注意:对审判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裁决书上仍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2.审判的人——法官2.1法官的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注意: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第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第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第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第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2.2法官的职业道德第一,保障司法公正。实体公正——(1)言语和行为不能表现出任何歧视,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2)应充分注意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等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各方充分、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程序公正——(1)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一间;(3)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第二,提高司法效率。遵守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和执行期限。第三,保持清正廉洁。(1)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2)不得兼任社会职务。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一间。第四,遵守司法礼仪。(1)不得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2)开庭时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第五,加强自身修养。第六,约束业外活动。(1)不能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2)法官发表文章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言论。(3)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3.审判的制度、原则3.1审判独立原则与审判民主原则。3.2审判公开原则。3.3审判及时原则。3.4不告不理原则。3.5两审终审制度。3.6人民陪审员制度。3.7回避制度。3.8辩护和辩论制度。3.1审判独立原则与审判民主原则涉及司法独立制度;涉及人民陪审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3.2审判公开原则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民诉: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刑诉: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3审判及时原则审判案件的期限:刑诉:一审、上诉、抗诉,受理后1个月宣判或审结,不超过1个半月。简易,受理后20日审结。审判监督程序重审,在作出提审或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超过6个月。民诉: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仍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二审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二审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特别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3.4不告不理原则3.5两审终审制度一审终审:最高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审终审:死刑。3.6人民陪审员制度(见第五部分)3.7回避制度民诉:(回避的理由、适用范围以及回避的种类)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