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救济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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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专利救济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姓名:赵大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刘刚仿20070401论专利救济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作者:赵大地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郑琴中美专利侵权民事救济比较研究2008本文在分析比较美国专利民事救济制度与我国专利民事救济制度的前提下,就我国现有的专利民事救济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救济制度的建议。我国专利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包括诉前救济,诉中救济和诉终救济。因为文章篇幅所限,本文主要针对诉终救济中的损害赔偿,停止侵害以及诉前救济中的诉前禁令进行探讨。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是专利民事救济概述;第二、三章从诉终救济的角度分别介绍了中美损害赔偿与停止侵害两种救济方式并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现有停止侵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诉前救济的角度对中美诉前禁令适用条件进行了比较,提出了我国诉前禁令存在的问题;  最后一章针对前几章所提出我国现有民事救济制度中的问题,借鉴美国专利民事救济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民事救济制度的建议。在损害赔偿方面,我国主要包括两大问题:其一是有关我国损害赔偿原则的争议;其二是损害赔偿具体计算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损害赔偿原则应当是补偿性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而不应当增加惩罚性原则。而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包括权利人利润损失法、侵权人获利法、许可使用费法、法定赔偿法。笔者认为适用利润损失法的时候应当把产品分为专利产品和非完全专利产品进行赔偿,专利产品适用利润损失法时应当考虑专利权人的生产销售能力,市场上是否存在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是否是侵权人的纯利润等,且应当增加具体的适用条件;适用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时,因为侵权人比合法的被许可人拥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应当给予权利人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补偿,但是在计算倍数的时候,应当把考量因素进行具体定义,例如许可的性质应当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当首先考虑优先适用利润损失法和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即只有在前几种方法不能适用的前提下才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法,其次不应当将权利人的合理费用包括在法定赔偿中,最后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提高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在停止侵害请求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增加对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可行性条款。在诉前禁令救济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复议的适用条件第二条是对胜诉可能性的审查,其次增加双方艰难困境时请求人的权利优先作为适用条件,最后确定担保数额的时候应当考虑担保数额与被申请人损失的关联性和与被申请人损失的因果关系。2.学位论文陈文君关于我国专利诉前临时禁令的研究2007诉前临时禁令制度是我国专利侵权诉前民事救济的主要手段之一。禁令制度的建立是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为时代背景的,这一制度的设立、实施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于该禁令措施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物,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诉前临时禁令制度存在种种缺陷,导致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经济贸易交往量增加,处在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历史关口,这就需要我们国家不断地学习和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理念和优秀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现有立法,使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与世界接轨。英美法系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中的假扣押、假处分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运用广泛,而且与我国现有的专利侵权诉前民事禁令制度中的诉前禁令有许多相似之处,值得借鉴。本文对各国专利侵权诉前民事临时禁令救济制度进行了介绍,着重评析了世界上有代表性国家的临时性禁令制度,对我国建立健全临时禁令制度具有可借鉴性,力图对我国诉前临时禁令救济制度作一定程度梳理,完善我国专利诉前临时禁令救济制度,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构建临时禁令制度有所裨益。本文通过对国外专利临时禁令与我国上述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中关于临时禁令规定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加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禁令制度的理论背景及其回顾了禁令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对我国专利诉前临时禁令制度进行了概述,同时论述我国引入临时禁令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及问题。第三部分介绍国外专利诉前临时禁令制度立法规定,选取了英美两国,对英国、美国的临时禁令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和比较,以及介绍了TRIPS协议中的临时禁令措施的规定,并且就专利诉前临时禁令与发达国家的临时禁令做出了比较。第四章具体分析了我国临时禁令制度,从立法、理论、实践来分析,阐明完善我国专利诉前临时禁令制度的措施。3.学位论文朱健TRIPs背景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比较研究2005本文首先介绍了五种类型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探讨了商业秘密保护理论基础,总结和分析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对主要国家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及管理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在TRIPS协议中商业秘密和专利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中的两个重要的权利,所以本文随后对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从中阐述商业秘密基于专利权存在的原因.在实践中两者的联系相当紧密,企业对两者的选择策略的优劣直接决定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甚至决定企业的命运,本文对其中的六种选择策略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随后对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保障的法律救济制度和侵权判定规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另外,本文揭示了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的竞业禁止.探讨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侵害与法律救济制度.随着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增加,为了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保护市场的有序化发展,世界各国相继利用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本文最后对各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4.学位论文卢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类型讨论2007专利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项有限制的合法的垄断权利,这种垄断权利的取得是以发明人公布其技术方案为前提的。但同时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利人的实质控制能力较弱,技术方案的公布就导致了专利权时刻面临着潜在侵权人侵害的危险。而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权人只能通过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为了加强对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专利法就要不断清晰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不断完善救济制度。并且专利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一国通过保障发明人的垄断权利,以激励发明人不断创作,从而实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目标。专利直接侵权的规定是保护专利权人的主要手段,是各国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人们所熟知。相对于专利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是专利权人另一个重要得救济手段。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许多专利法发展成熟的国家也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这反映了世界各国对专利权人合法利益保护的重视,从而鼓励和促进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活动,进而推动科学进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目前我国专利法只对专利直接侵权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引入间接侵权制度,因此我国民事基本法只能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并依此为依据追究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但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人们势必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加入WTO后,各发达成员国对于我国的专利权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专利法上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是势在必行的。本文旨在通过介绍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制度渊源,存在的必要性,各国立法比较,以清楚界定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同时联系实际案例中几种常见的间接侵权行为,分析各个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期对我国将来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有所裨益。5.学位论文王鹏中国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2008关于专利保护的正当性,存在支持和反对两个派别,两派别争议的实质是专利制度利弊之间的矛盾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学家从专利的保护范围、期限两个方面,对最优专利机制进行了设计,以在专利垄断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和激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196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出版了他的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成为法经济学的奠基之作。此后,交易费用分析、产权分析等理论被应用到侵权法的经济分析研究中,开启了侵权法经济分析研究的新浪潮。但是,关于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的探讨并不多见,我国几位青年学者虽然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可总体上仍显得相对滞后:一是没有进行完整的系统研究,二是缺少最优制度设计,三是对有关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理解不够充分。专利侵权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专利权二次界定制度,二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制度,三是专利实施权安排制度,四是外部性解决制度。专利侵权法律制度具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将权利行使制度与救济制度相互融合起来,形成禁止性规范;另一个是相对其他权利来讲,对产权更为严格的限制。与法学上的专利权范畴相比,经济学上的专利权关注的重点是效率。专利权具有排他性、分解性、可让渡性和界定高成本性的经济特征。由于专利权的初始界定大多不够清晰,为了实现产权的功能,专利侵权法律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晰产权,即对专利权进行第二次界定。在专利权明晰后,通过劳动价值分析、成本收益比较等方法,构建经济模型,对何种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判断。关于专利实施权安排问题,一般情况下,实施权属于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通过谈判对专利实施权自愿交易,这是有效率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交易费用过高,抑制了实施权交易,为使专利技术得到有效利用,应将实施权安排给对实施权净值评价最高的一方。专利侵权产生了外部性。传统上通过政府干预方式解决外部性存在明显不足,应当综合运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解决外部性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时,要结合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激励侵权人施加社会最优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对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适用过错责任规则,对其他实施者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同时,法院判决不同的赔偿数额对激励侵权人选择最优行为也有不同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损失全面赔偿,是有效率的选择。但是,法院在难以确定专利侵权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加权平均值的计算相对正确,也能够激励侵权人采取最优行为方式。总体上看,我国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效率的要求,但是还存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利产权界定制度和实施权安排制度,健全诉讼成本分担规则,改革专利案件审理体制,设立统一的专利高级法院。6.学位论文钟芸莹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研究200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重要的商业秘密往往就是一个企业的生命。商业秘密的保护除统一商业秘密法典外,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我国正是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国家。然而,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事前救济缺失,事后救济单一,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和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首先,从主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与外部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与雇员之间关系则缺乏规定,而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辞职后,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工作成为商业秘密侵权的重要途径。其次,由于商业秘密具有易逝性特征,一经失去则难以挽回而不再具有商业秘密性质,所以迫切需要事先防范,而我国现行救济制度中还缺乏对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预防机制。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单一的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方式,难以达到使商业秘密权不受重复侵犯的目的,只赔偿不禁令的事后救济方式不能使权利人免于再次起诉的麻烦。最后,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救济制度采取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并行的模式,要获得较为完全的救济必须经过两种程序,通过行政程序以求停止侵害,通过司法程序以求损害赔偿。这样会导致受害人的不便和程序的复杂化,并且对行政救济的偏重显然不利于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无救济则无权利”,在当今越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我国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探讨完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体系的相关法律问题不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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