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健全和完善人民警察的保障和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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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全和完善人民警察的保障和保护制度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是指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包括健康权、休息权、名誉权等要依法得到保障。依据宪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享有行政处罚权、盘问权、交通管制权、强制措施执行权等权利。为了保证警察权不被滥用,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颁布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实行警务督察制度,建立健全了警务监督制约制度。对警察工作不满意,可直接向110或督察部门投诉,已经是家喻户晓。但是,当人们更多地关注警察执法不公或效率低下问题的时候,却往往忽略了警察在正当执法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目前,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无端遭侮辱、谩骂甚至被殴打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民警的无效投诉和恶意控告不断增多;民警超负荷工作,正常休息难保证,身体状况欠佳;职级待遇低,心理压力大等现象,在各级公安机关中也较为普遍。如何有效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值得我们思考。一、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也同样不容侵害,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无法想像,人民警察连自己的执法权益都保护不了,连公正的执法环境都没有,更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情况并不容乐观。1、暴力侵害日趋严重,警察生命权受到威胁。近年来,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公安民警近7000人、负伤近13万人。进入21世纪以来,每年牺牲的公安民警不下400人,其中2000年牺牲428人、2001年牺牲443人、2002年牺牲443人、2003年牺牲476人、2004年牺牲492人;而每年受伤的公安民警有6000人左右。袭警是严重亵渎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无论袭警出于何种目的,都应当受到严惩。而且,据笔者了解,一系列的袭警案件已经使得某些地方的警察在正当执法时有了沉重的精神包袱,这不能不引起警界乃至社会的高度重视。2、正常执法受干扰,民警身心疲惫。由于部分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在公安民警处理问题过程中,当有些人的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听解释,矛头直指办案民警,到处投诉,甚至谩骂侮辱、殴打办案民警。这种现象在基层派出所办理的民事纠纷和殴斗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有的伤者家属无理要求派出所为其垫付医药费,达不到要求就大闹派出所,指责和投诉办案民警。据上海市公安部门统计,仅1999年,上海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272人被打、被伤害,其中65人构成轻伤,207人为轻微伤;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诬告或失实举报有797起,民警人格受到不同程度侮辱的达4.75万人次,令人触目惊心。在一个整体法治水平还相当不够的社会现实面前,警察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案过程中,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常常要忍辱负重。委屈和冤枉的长期积累给为数不少的警察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3、无效和恶意投诉多,民警工作积极性受挫。群众对民警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耍特权等现象进行投诉,可以监督和促进我们公安工作的开展。但近年来无效和恶意投诉不断增多,对公安工作非但没有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反而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如夸大事实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自己不理解、不配合反而投诉公安不作为,动辄向市局、政法委、市政府甚至上级等单位多方投诉,个别人还利用投诉诬告民警等,带有明显的偏激和苛求心态。从查证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并非公安不作为,而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按法律规定属自诉案件,或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致使案件无法查破。每次投诉一来,民警不得不放下手头工作,写出答复供上级机关参考,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面对投诉,公安机关从上至下都存在一个“怕”的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政治思想工作研究得不深刻,对投诉现象缺乏预见性和正确认识,造成主管领导一见投诉便觉得基层单位治安管理不好,队伍出了问题,甚至在对投诉内容尚未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定了基调,使民警受到不白之冤或委屈,极易产生“多干活多挨骂,少干活少挨骂,不干活不挨骂”的消极思想,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4、正常休息难保证,民警健康状况堪忧。超负荷劳动在公安机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基层派出所民警更是如此。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但在基层派出所中,即使是工作较为规律的内勤也在50小时以上,至于责任区民警和治安刑侦民警值夜班、双休日不休息更是常事。大量的中心工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和不确定的工作时间,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由此带来的健康问题令人担忧。据报载,2000年,沈阳市公安局对1524名交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刑警大队160名刑警和天山分局刑警大队114名刑警的健康情况进行了体检调查,发现患病人数分别为1486名、125名和89名,占三个地区总体检人数97.5%、78.1%和78%。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民警还处在亚健康的情况下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谁也不想、也不愿看到的,但事实是不可否认的。5、职级待遇偏低,民警思想压力大。和政府的其他公务员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职级待遇普遍偏低,是不争的事实。以一个市级公安机关为例,一万多人的民警队伍是一个局级单位,而政府的其他局级单位,多的一百多人,少的才几十人。晋升职级时,又要按照同样的指标和比例,公安民警就必须排队才能晋升。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科员满三年,既可晋升副科级待遇。但在民警队伍中,科员满十年而未晋升副科级的大有人在。职级待遇偏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民警的工资、分房等待遇问题,而且给他们的思想造成一定的压力。当他们与政府的其他公务员相比时,总觉得不如别人,来自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给民警的思想背上一定的包袱,影响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二、人民警察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警察是和平时期唯一拥有强制力的人,可为什么在我国有越来越多的人不仅对警察缺乏敬畏,甚至敢公然地辱骂、诽谤、殴打警察。如果说,严重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抗拒抓捕,会负隅顽抗攻击警察,可以被认为是警察这一职业的风险,任何国家都难以避免。那么,出现群众动辄伤害、侮辱、诽谤执法警察,公然向警察挑衅、示威的现象,就需要我们对我国警察的执法权益保护现状进行深入地反思了。笔者将当前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归纳为如下几点:1、从目前公安工作的宏观社会背景看,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传统的农业与工业二元社会向现代的工业社会转变,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人治向法治社会转变,各方面深入进行的改革其实质就是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过程。在转型过程中,涉及广泛而深刻的利益调整和利益冲突。当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利益的冲突与矛盾的尖锐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会暴露出一系列突出的社会问题,社会治安形势将日益严峻。总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有多种多样的矛盾,这些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都是社会治安的消极面。在社会转型期理应加强对社会的控制,而进行社会控制,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责无旁贷。所以与以前相比,公安任务日益繁重,危险系数日益增高,公安机关面临着各种各样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公民的素质日益提高,民众普遍具有了权利意识,当然对公安机关与人民警察寄予了更大的期望,社会的发展也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二者之间形成一对矛盾,有时这种矛盾局部激化,便有可能发生忽视、无视甚至伤害人民警察正当合法权益的事件。2、法律尚不健全,民警执法和自身权益难保障。国家有关警察执法权益的立法不完善,缺乏完备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关于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一些法律规定中能找到“警察执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民警执行职务时的相关保护性条款还不够有力,有关规定较为笼统、原则,缺乏对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具体内容设计,没能对侵犯警察执法权益的人构成威慑。由于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人少有制裁,行为人对警察缺乏畏惧,侵害行为不断出现也就不足为奇。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发生在上海的暴力袭警、暴力抗法案达1200余件,然而此间该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此类案件仅为227件,这意味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仅占19%。在英国、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一些国家,“侮辱警官”也是一条罪状。相比之下,我国对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刑法只是把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受到暴力、威胁阻碍归入一般的“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妨害公务行为之中,不曾考虑警察职业中频繁遭受的其他形式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攻击。在其他有关法律中也缺乏具体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规定。3、警察职责定位不准,也是民警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在中国,警察的权力似乎很大,无所不管,一些受过各种司法处理的人甚至直接把警察称为“政府”。“有求必应”的承诺将警察的工作范围划得很宽。而警察并非神仙,能力有限,职权有限,许多问题不能“迎刃而解”。尤其在大量的群众求助中,警察往往不能给群众以满意的结果。比如,一个人病倒在街上,警察闻讯而至,将其送到医院使其脱险平安,问题似乎已经解决了,然而事实上远没那么简单。当遇到医疗费支付困难时,当其亲友不能及时赶到护理时,当医疗部门不见钱不给抢救时,都使我们的民警左右为难,纠缠其间,不能脱身。若这时又有案发现场需要出警时,就可能会延误时间,使群众不满意,因而群众就会投诉警察误警,我们的警察有苦难言。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马,一切问题就能解决。因此,无论是清理“乱摆卖”还是“计划生育”工作,都要求警察出动。这样极易造成警民关系对立,往往在这种场合,容易发生民警被辱骂、围攻和殴打的现象。4、从自身因素上看,公安队伍数量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为民观念淡薄,依法执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采取什么形式去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都是模糊的,往往直接导致了执法的随意性,表现为想当然办事。二是一些民警法治意识不强,不懂、不愿、不能依法维权。甚至图一时之快,采取“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以恶制恶”。三是个别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消极应对依法从严治警方针,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够重视,一线民警普遍麻痹大意。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认识不足,平时疏忽对民警进行自我防护方面的教育。还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鉴于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武器使用上出现的一些问题,竟然因噎废食,为避免工作出纰漏、受处理,干脆“马放南山、刀枪入库”。执法执勤时不配发、不领用武器警械,留下安全隐患。四是社会舆论的误导。近年来,一些涉警案件被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或个人通过报刊、互联网等途径传播、热炒之后,使警察个人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受损。在新闻媒体的炒作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急剧直下,使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度大大降低,警民关系趋于恶化,影响了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5、公安机关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助长了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即警察乃强者,认为公安机关没人敢惹,公安民警没人敢告。所以,一旦民警被投诉、诬告,往往被人误解和轻视,民警所在的单位也不敢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因此,一些民警被投诉时,首先想到的是“道理难以讲清”,接着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以来,民警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把妨碍执法、辱骂、围攻甚至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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