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法升055班学生孙娟毕业论文第1页共11页济南大学毕业论文用纸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学习者以及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之际,结合自己大学期间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国外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AbstractMaritalpropertyregime,asbetweentheActandpropertylawbetweenthelegalsystem,Marriageistheeffectofanimportantlaw,butalsothemodernsystemoffamilypropertyfocus.Asthemostbasicsocialmicro-propertysystem,andfamilyfunctionstoachievethematerialfoundationConstructionofitsrationalandscientificsignificanceshouldnotbeoverlooked.I,asa21stcenturylawlearnersandthefutureworkersinthelegalprofession,willcompletetheirstudiesatatimewhenwiththeUniversityduringtheirlearningandknowledgeofthelawandthelimitedobservationoflifeinourcountryandabroadonthecurrentsystemofpropertybetweenhusbandandwifesoshallowtheoreticalexposition,analysisofChina'scurrentsystemofmaritalpropertydefects,andfurtherimprovethelegislativeproposals,expecttoimproveourexistingmaritalpropertyregimefortheearlyestablishmentoftheROCperfectmatrimonialpropertysystem,ultimatelypreservemarriage,theconsolidationoffamilyharmonyandsocialharmony.Keywordsmaritalpropertysystem,couplesthelegalpropertysystem,Couplespersonalpropertysystem,conjugalcontractualpropertysystem引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主要论及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国外和我国的相关内容,最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涵义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设立了夫妻财产制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其涵义是“夫妻财产制度,法学院法升055班学生孙娟毕业论文第2页共11页济南大学毕业论文用纸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1](二)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首先,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度,决定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动提高的过程,一切财产法律问题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度也必然随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其次,夫妻财产制度受所有制的支配并为后者服务,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与所有制相适应。第三,夫妻财产制度必须能够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家庭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是由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家庭职能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家庭的经济条件或者财力上。”[2](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从法学角度分析,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3]二、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世界各国、各地区在其法律中均有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国的人文环境、风俗习惯、经济水平、环境影响等因素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也各有特色,总起来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所有,妻仅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4](二)联合财产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5]第179条规定:“夫[1]把脚注去掉[2][3][4][5]法学院法升055班学生孙娟毕业论文第3页共11页济南大学毕业论文用纸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6](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但并不排斥妻子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大洋洲各国、加拿大以及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四)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巴西等国家。(五)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大陆法系的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以此作为可选择的约定财产制。三、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概述我国2001年修订的新《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通过分析新《婚姻法》的条文和新《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看出,我国实行的是以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将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现分述如下:(一)夫妻法定财产制1、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涵义这是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其内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6][7]法学院法升055班学生孙娟毕业论文第4页共11页济南大学毕业论文用纸(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现就其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1)工资、奖金工资,是按期付给劳动者作为劳动报酬的货币或实物。不能仅把工资理解为作为劳动报酬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对工资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是作为奖励而发给劳动者的金钱。对劳动者的奖励的形式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此处所言的奖金仅指用金钱来表现的物质奖励。另外,用工资、奖金购置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活动。经营,主要指人们从事的商业活动。在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所有,但是,这些财产投资后得到的增值或收益,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与权利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人身权是权利人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由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由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则应归夫妻共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人在遗嘱中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为:“(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夫妻个人财产制1、夫妻个人财产制的涵义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或依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特有财产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8]2、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8]法学院法升055班学生孙娟毕业论文第5页共11页济南大学毕业论文用纸(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9]现就以上法条分析如下:(1)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这些财产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否则,法律设立这些费用的意义无法实现。(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立遗嘱人和赠与人的意愿。(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财产,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一方所专用。(5)其它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