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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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构建姓名:彭春桃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邱格屏20061028论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构建作者:彭春桃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7条)1.学位论文张淑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2001该文研究问题大体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有限合伙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研究重点主要放在有限合伙的基本概念、有限合伙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法律特征、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和有限合伙的设立、管理和终止.第二部分是关于中国有限合伙制的建立.包括中国建立有限合伙制的可行性分析、立法框架、对外国立法的借鉴问题.由于中国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现处于空白阶段,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主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定予以论证.首先,通过介绍有限合伙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探讨有限合伙的成因,阐明对这一商事组织形式进行立法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对有限合伙的性质、法律地位、有限合伙中合伙人的研究及与其他商事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有限合伙的价值,进一步阐明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再次,通过介绍英美国家关于有限合伙立法的特点和社会影响,结合中国社会现状,对中国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在综合归纳和分析英美有限合伙法和中国立法现状,提出中国有限合伙立法的模式和框架.2.期刊论文许旖有限合伙的属性及合伙人身份识别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24)有限合伙制度发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事合伙形式--康曼达(Commenda)和近代大陆法系的两合公司,最初的康曼达是适应商业经济发展在组织形式上的制度创新,而后康曼达契约由最初只适用于航行和海上贸易逐渐发展到陆上贸易.在陆上贸易和交易中,体现混合责任组织形式的有限合伙和两合公司等相继出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也都通过制定法的方式对有限合伙在法律制度上作了规定.本文指出作为一种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拟制主体,有限合伙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以及如何去识别其合伙人身份都是值得研究的法律命题.3.学位论文朱行军论有限合伙2006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不同时期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在二十世纪,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都各自制定了专门的有限合伙法。极具独特性和优越性的有限合伙在英、美等国的风险投资等领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以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以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的形式在民商法典中予以保护。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资本时代特别是加入WTO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原有的企业组织形式己不能满足各方投资者的需要,而有限合伙以其独特属性和混合责任吸引了广大投资者,并已被公认为是风险投资等领域的最佳组织形式。而我国尚未将有限合伙纳入立法范围,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有限合伙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也要求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国外相对应的商事主体立法体例。因此,研究有限合伙对我国的立法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大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限合伙的基本理论。首先,研究的是有限合伙的基本概念与特征,通过对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的介绍、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了有限合伙的功能;其次,介绍了有限合伙的产生与发展,探讨了有限合伙的成因,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有限合伙立法例;最后,研究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部分是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构建。首先,通过对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等领域的最佳组织形式的分析,以及英美等国家确立的有限合伙制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了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在综合归纳和分析了英美等国的有限合伙法和我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具体构建。本文运用历史的方法,在概括有限合伙涵义和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对其产生和发展的纵向研究,探讨了有限合伙的成因和背景;运用比较的方法,通过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阐述了有限合伙的功能与存在价值;运用例证的方法,通过对英美等国有关有限合伙的介绍及对高新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总结出了英美等国的有限合伙立法体例和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有限合伙立法作出了一些分析和建议。我国立法现状的空白和实践中有限合伙的存在,表明急需制定有限合伙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例,我国应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法。鉴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国有限合伙法的内容应借鉴美国等有限合伙法的有关制度。4.学位论文侍伟关于构建我国隐名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2005隐名合伙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制度。目前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几个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确立了这一制度,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从法律上建立这一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学理上,对隐名合伙的历史、性质及功能进行考察分析。第二部分将隐名合伙制度与类似制度作横向比较研究。第三部分分析了大陆法系隐名合伙制度的立法模式及具体内容。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应当构建此制度的原因及具体模式和内容。  第一部分:隐名合伙的历史、性质及功能。这部分首先回顾了隐名合伙的历史。其次,这部分从学理上分析了隐名合伙的性质。隐名合伙中含有“合伙”二字,但我们对“合伙”没有清晰一致的认识。因此,笔者试图从“合伙”的抽象定义出发,分析作为上位概念的“合伙”的意义,继而分析“商事合伙”和大陆法系隐名合伙,通过比较来认识隐名合伙的性质。最后,分析了隐名合伙在投资、融资及管理上的重要功能。  第二部分:隐名合伙与类似制度的比较。这一部分主要分别比较了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及消费借贷的异同。首先,与普通合伙比较。其次比较了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它们都采取混合责任形式,经营方式类似,都不是法人。最后比较了隐名合伙与消费借贷。它们都是一方当事人出资给另一方当事人使用而后收取收益的合同。  第三部分:大陆法系隐名合伙制度分析。这部分分析了大陆法系关于隐名合伙的几种立法模式和隐名合伙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四部分:我国隐名合伙制度的构建。这部分首先从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善、现实需要及反对意见的不成立三方面论证了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文章分析了我国应当选择的立法模式。最后,这一部分在参考德、日及我台湾地区立法的基础上构建我国隐名合伙的具体制度。5.学位论文伍福熹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制度研究2007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投资于高成长性、未上市企业,或者将上市企业“私有化”,取得一定股权,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上的改造以期获得回报的中长期融资基金.按照所投资企业所属商业周期来划分,可以将私募股权基金划分成三种主要类别,分别是投资于起步型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成熟型企业的收购基金以及投资于危难期企业的危机融资基金。通过分析美国的例子,可以发现政策扶持和相关的立法对于促进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起到的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监管环境在变化,私募股权基金未来仍得以保持与对冲基金的区别,但是繁荣背后存在着危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选择,很大程度取决于其商业需要和法律制度的供给。就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私募股权基会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即公司制、信托制(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其中最为主流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在组建私募股权基金与其它两种组织形式比较具有下列优势: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弊端;享受税法上优惠的考虑;有限合伙的混合责任形式满足了私募股权各方的利益需求。基金治理的提出,其实就是想要运用公司治理的普遍原理来研究和分析基金所具有的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促使基金建立较为完整和合理的治理制度。基金的治理制度包括基金内部治理、基金的外部治理和基金的第三方治理三个方面。基金内部治理是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授权组织来选择、监督和激励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可以细分为基金合同约束、基金激励和诉讼救济三种治理要素。基金合同是基金成立的依据,也是投资者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依据;而激励机制的存在,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诉讼救济机制的存在使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而约束短期利益冲动,它是维持基会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交易关系不可缺少的机制。市场竞争对基余治理的作用又称为基金的外部治理。现代基金产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就是外部治理在基金治理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增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替代了基金内部治理的作用。高度竞争的基金市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因而成为基金的重要外部治理制度。而决定基余市场竞争程度的主要结构性要素主要是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基金的第三方治理就是指通过法律、监管等第三方安排,介入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交易过程,消除利益冲突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第三方治理包括政府管制和市场中间组织两种形态。政府对于基金的管制可以包括准入管制、行为管制、信息披露管制等几个方面。市场中间组织则主要是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协会则对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进程中,行业协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从基金治理的角度看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私募股权内部治理不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竞争度低;行业自治组织公权力色彩浓厚;政府监管体系不完善。从以上四个问题出发给出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制度的四个建议,即强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竞争市场的形成;鼓励和扶持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自治组织;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立法。6.期刊论文解宁略论我国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有限合伙具有可以容纳多元化的合伙人、有利于企业融资、提高企业决策能力、合伙利益转移灵活等多项优点.市场经济要求多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存在,尤其近年来兴起的风险投资企业需要有限合伙这种法律制度.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7.学位论文张丹论隐名合伙2007隐名合伙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曼达(comnenda)契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都相继确立了这种制度的法律地位,它们或是被规定在民法典中,或是被规定在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隐名合伙这一概念,最先也不存在与隐名合伙相似的制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意识到大陆法系国家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制度的优越性,确立了与它们极其相似的有限合伙制度,究其原因是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与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存在诸多的不同,因此,在移植大陆法系这两种制度时,对其加以演化,使之与英美法系的实际相符。无论西方国家怎样规定这一制度,但有一点是无可否认的,就是隐名合伙制度及与其极为相似的有限合伙制度一从其产生伊始,就以其独特的魅力推动着西方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隐名合伙制度发展到现代,不但没有衰落,反而更有兴盛的趋势,成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知识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大量出现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隐名合伙关系,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隐名合伙制度认识上的不清,加之相关法律环境的不健全,隐名合伙制度迟迟未在我国获得法律上的确认,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该类纠纷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法律迫切需要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研究该制度也就十分必要了。本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隐名合伙的概念、特征、重点放在介绍和比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使读者对隐名合伙制度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为什么要建立隐名合伙制度,即隐名合伙在我国的立法价值,首先分析了我国隐名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然后对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可行性做了充分的论证,主要对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利弊加以分析,从而得出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我国要怎样建立隐名合伙制度方面分析,对隐名合伙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定位几个方面加以论证,得出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最佳模式。第四部分主要对隐名合伙法律关系的构建进行了具体分析。本文的特色及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论述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之前对隐名合伙制度作了充分的介绍,其中,主要综合了各国法律的关于隐名合伙的具体规定及理论上的一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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