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依照《工会法》,为依法保障本幼儿园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幼儿园,培养孩子成为体、智、德、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幼儿园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儿园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充分发挥它在参与幼儿园重大决策、监督干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体现教职工在幼儿园中的主人翁地位。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幼儿园、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幼儿园各项任务。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五条教代会在本幼儿园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讨论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园长颁布施行。(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幼儿园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幼儿园行政领导人选。第六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幼儿园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园支部,通报园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支部或园务会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三)幼儿园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小组代表)审议表决。(四)对幼儿园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采用无记名书面测评;测评后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第七条园长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园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九条教代会对园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园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十条凡享有公民权的本幼儿园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按照工会换届选举到期改选,也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领导班子工作提出询问和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当行使民主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五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幼儿园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工、青、主要领导。主席团的职责是:审议提请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题;主持会议;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幼儿园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幼儿园党支部与工会商量后决定。第十八条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第五章工作机构第十九条园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三)参与幼儿园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幼儿园的民主管理。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经幼儿园教代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一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