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主体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论民事主体制度【正文】目录:第一章民事主体概述及民事主体的确定标准(重点:民事主体的确定标准)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重点:权利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重点: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重点:对死者利益的保护)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重点: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及判断标准)四.监护制度(重点:对监护制度的讨论及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修改)五.自然人的住所六.自然人的人格权(重点: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第三章法人一.法人的本质(重点:法人本质的几种学说)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重点:对法人具体权利范围的限制)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五.法人人格否认六.法人成立的条件七.法人分类(重点: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八.法人责任形态九.法人组织结构十.法人的权利(重点:法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十一法人的设立、终止、清算2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二.关于合伙是否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论分歧(重点)三.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五章国家(重点: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理论及体现)第六章动物及其他非人类存在物一.法学界有关动物法律人格的主张二.中国民法界对动物及其法律保护的定位(重点)第一章民事主体概述及民事主体的确定标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1】或者是“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2】由此可见学者们一般都将民事主体理解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且都认为其本质的含义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民事主体的种类有二元说(自然人、法人)、三元说(自然人、法人、合伙)、甚至四元说(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之争,但是学者们都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即现代民法建立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方面,我国目前存在多种理论学说,主要有:1.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认为,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3】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为四要件,即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4】我认为该四要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其将大量事实的民事主体排除在法律主体之外,不利于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2.抽象人格论【5】抽象人格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成果,它已经成为西方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抽象人格论认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3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民法越来越意识到,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是把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责任能力作为判断标准。现代西方的民事主体是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广泛的主体中抽象出来的,具有最一般性、最广泛性;而且这种抽象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天赋性、独立性、不可转让及不可剥夺性等。我认为抽象人格论对于解释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何以平等,则很有说服力和学术价值,但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因为抽象人格论认为在抽象人格之下,还有各种具体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等,但这种具体人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则未提出。3.民事权利能力论【6】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的法律主体应具备不同的权利能力,什么样的人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主体及何种法律主体是由一国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对于民事主体来讲,其民事主体地位则是通过民法赋予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民事权利能力来确认的。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判断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是否是民事主体的唯一法律要件。我认为民事权利能力论显然是陷入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因为权利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结果。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查,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将民事主体等同于权利能力。在德国民法典之前,民法中只有自然人这样一类民事主体,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发起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获得法律的承认,也即在民法中创设一种与自然人截然不同的新的民事主体。这意味着对传统单一民事主体民法体系的突破,也就需要一种理论对这种突破予以支持。于是,擅于抽象思维的德国人创造了一个极其抽象的法律概念权利能力,用以表述两类表面上有着天壤之别的主体具有的内在的共同素质,并最终得到了立法者的采纳。因此,权利能力只是对民事主体共性特征的一种抽象,是立法者为了将法人引进民事主体领域的一种立法设计,而不是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4.民事主体功能论【7】4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判定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原因主要来自自然法主张之天赋人权,并认为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而其他社会存在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判断也仅为社会存在的特定功能。我认为民事主体功能论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很有新意,角度独特,提出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重要依据。法律确立民事主体地位的功能,主要是指经济、交易方面的功能,但也不忽略政治的、社会功能因素。功能之一是团体的维持,即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区别开来;功能之二是简化、促进交易;功能之三是可以集合大量资产,实现个人难以实现的巨额交易。5.独立意志论【8】独立意志论认为,衡量一个事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为独立意志,具备独立意志是一事物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我认为独立意志论是从主观特征来说明民事主体的,但没能与物质基础相结合,不是完整的要件,而且因为独立意志是行为能力的要素,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的认识和表达的能力,现实中没有独立意志甚至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是大量存在的,如在继承,赠与,抚养请求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可由无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一方主体。6.财产载体论【9】财产载体论认为,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就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大陆法系各国对于法律上的人格的规定包含财产性的人格和人身性人格两个方面。财产性人格是由市场逻辑决定的,这导致了民法上抽象人格的建立。而人身性人格则是着眼于个人对其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所享有的人格,这种人格自法律之始既已存在。财产性人格的特点是,人被完全抽象化了,个人和组织在交易关系中没有必然界限,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就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甚至有一些情5况下,没有必要去弄清它的面目,只要财产交易能完成,人是次要的。所以财团法人虽然没有成员,但同样可以成为主体,因为财产本身的存在导致法人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可以以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我认为财产载体论与独立意志论相反,是从客观特征来说明民事主体的,但没能与主观意志相结合,虽然很有理论性,但也不是完整的要件。我认为对于非自然人主体要被确认为民事主体,其实质要件为独立的意志加上拥有可支配的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上述理论中的独立意志论和财产载体论的综合。(1)独立的意志。这是构成民事主体的意志要件,也是团体人格的来源。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2)拥有可支配的财产。第一,拥有自身可支配的财产,是一个客观实体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物质基础,这是民事主体的静的功能。第二,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这是民事主体的动的功能。还需指出的是因为社会各个时期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存在自身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对于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现实,民事主体制度也会因此成为发展变化的制度体系。第二章自然人民法上的自然人,专指有自然生命的人具有民事主体这一身份而言。自然人作为法律概念包括三层含义:(1)它是一个法学构造的独特概念,指称个人得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那一存在范畴。(2)生物上的人,具有民事主体的当然资格,这体现了一种人文伦理精神或者说天赋权利思想。(3)自然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平等无差别的意义上概指每个具体人的主体形式,而不是特定人的主体形式。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是“公民”这一概念,需加以修改,因为:(1)“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公民”属于公法范畴,“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述只能为政治国家干预私人领域提供借口,不利于自然人独立自主地进行创造财富的活动。【10】(2)如果将民法上的人表述为“公民”,无法确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这种表述还给研究和解决生命体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带来前提6障碍。【11】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按照通说,权利能力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人格”的别称。【12】有些学者对上述观点提出置疑,认为人格与权利能力不能等同。人格的概念比起权利能力的词义要宽泛,人格不仅是主体和权利能力的同义语,而且还表现为某些“人格利益”。【13】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即构成民事主体的前提和条件;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受权利的范围和内涵。【14】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权利能力’得被赋予不同含义:一为抽象意义上的权利能力,指‘享受权利,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在此意义上,权利能力等同于法律人格;一为具体的权利能力,指‘享受某一特定权利,成为某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在此意义上,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不能等同。”【16】有的学者则从探讨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关系出发,提出“权利能力制度是个选择性制度,它规定了无限丰富的权利供各个人去选择,权利的选择也是一种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权利能力包含了人的选择的所有信息,人的各种局限性造成了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能力都是非常有限的。”前苏联学者通说认为,权利能力就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使用“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而不用“权利能力”,以区别法理上所称的一般权利能力。(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权利能力不分年龄、性别、职业、精神状况等因素而一律平等。首先,权利能力平等是一种抽象的平等而非具体平等,是一种资格或者说是一种取得权利的可能性的平等,而非具体权利的平等。其次,实践中许多对人之行为范围的限制,是基于某种价值判断或者国家政策对自然人行为的限制而非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也即由于考虑到某种行为的特殊性或者资源有限性,往往要附加一些条件。2自然性。在今天,权利能力因出生的事实而当然取得,因死亡的事实而当然消灭,因此是一种自然权利。3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与不可放弃是基于两7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基于法律的伦理性及人文关怀,因为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为主体而非客体的标志,因此,它与人须臾不可分离。其二是不存在转让的市场。4不可剥夺性。主流观点认为,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法律资格,其既不能转让和放弃,也不能被剥夺。【17】但有的学者提出质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加以限制和剥夺,如该自然人被依法剥夺生命的情况,当然也被剥夺了民事权利能力。”【18】5抽象性。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东西,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才有伟大的说明意义。在具体生活中,权利能力的真正意义往往被行为能力的具体差异所淡化。(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1.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学说:(1)独立呼吸说: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且在分离之际有呼吸行为,为完成出生。胎儿是否继续生存在

1 / 5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