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添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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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添附制度姓名:葛攀攀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李锡鹤20080420论添附制度作者:葛攀攀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杨遗志确定我国添附制度必要性的探讨2006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确认并完善添附制度,应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对于添附的认识及对于是否设立添附制度的问题存在争论,因而造成对相关基本问题的认识出现偏差。采纳添附制度是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通行的做法。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作为一种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为罗马法以来的各国物权法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物权编中都规定了添附制度,英美法虽然没有民法典,但其财产法中也存在添附制度,这实际上表明,一部完善的物权法应当规定独立的添附制度。毫无疑问,添附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的方法,其存在价值是无庸置疑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基本方法之一,添附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故不应当由司法解释所创设,而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正是基于我国相关添附的规定欠缺,而实现牛活中屡屡出现的添附案例又无法可依,导致法院的判决不一,因此有必要对各国添附制度做深入分析,以构建我国添附制度。木文基于以上背景,通过三个步骤,完整而翔实地论述了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首先通过详细分析阐明了添附制度确立的必要性。随后,又介绍了各国物权法中关于添附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系统评析。最后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添附制度的构想。2.期刊论文王利明.WangLiming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法学杂志2005,(3)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3.学位论文范光磊添附制度研究2006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确认并完善添附制度,应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民法理论上对此少有论及,在司法实务中也极少采取添附规则解决纠纷。即便在当前物权法的制订过程中,对于是否设立添附制度的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对添附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反对添附制度设立者认为添附可以被侵权责任、违约请求权等制度替代,没有单独设立的意义。支持设立添附制度者认为侵权责任、违约请求权等制度不能解决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添附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略尽绵薄之力。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添附制度概述。介绍了添附的概念和性质,指出添附一般属于所有权的取得,但也存在属于所有权扩张的情形。然后对添附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分析,笔者认为添附是民法成熟国家和地区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在当代中国也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在立法中也应该设立该制度。随后,厘清了添附与孳息、越界建筑、有附属物的财产买卖、无因管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对添附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初步探讨,笔者认为添附制度是物权法贯彻一物一权主义的结果。第二部分添附的形态和法律效果。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将添附分为三种形态:附合、混合、加工,并对这三种形态逐一分析了其概念、构成要件、物权法律效果,然后对添附的处理原则进行了概括,笔者认为处理添附问题时要坚持经济效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在本部分最后对添附的债权法律效果进行了总结概括,笔者认为利益受损者一般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进行救济,当因添附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回复关系上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权利请求人可择一而行使。第三部分添附的相关问题研究。该部分对与添附的相关的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违约请求权等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这些制度都不能解决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都不能无法取代添附制度。第四部分我国添附制度立法构想。该部分对我国的添附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今后的物权立法提出了初步的构想。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立法现今尚无添附的规定,只是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附合物的处理做了规定,该规定过于简陋而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对混合和加工的问题也没有涉及。笔者认为添附制度作为一种物权变动方法的存在价值是勿庸置疑的,尤其是因为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一种基本的民事制度,故不应当由司法解释所创设,而是应当在将来的物权法立法中对加工、附合、混合分别加以规定。4.期刊论文李富成.LIFu-cheng构建明智简约的添附制度新体系-河北法学2005,23(8)从古罗马法以来,添附制度即被寄予维护价值与鼓励创造价值的社会经济使命.这一添附制度传统在试图解决特定问题的同时,另外产生了更多问题.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有必要检讨传统的添附观念,根据奥卡姆剃刀原理的启示,建构一个明智简约的添附制度新体系.5.学位论文郭洁我国添附制度构建研究2009添附制度是确认添附形成物所有权归属以及对因添附而失去利益一方进行救济而由法律所作的安排,自罗马法始即成为物权法律体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上相关条文极为粗疏,学术上亦未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法官造法”现象严重。建构科学的添附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添附制度存在的基础在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体物的整体性原理以及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添附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乃是在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不可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重新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以确保物尽其用,同时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平衡。添附制度应当根据添附形成物即混合物、附合物及加工物的特性分别规定合理的产权归属规则。此外,添附制度应当遵循经济效益与社会伦理的统一。因此当事人的善意、恶意不仅应在求偿关系中予以考量,而且在确定添附形成物所有权归属时也应予考虑。因添附制度的适用而取得添附形成物所有权的当事人负有给予丧失其物的其他当事人以补偿的义务,该项义务性质上属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在立法技术方面,应采取德国抽象概括的立法模式,遵循效率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以及简便易行原则,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而完善的添附规则,以作为对《物权法》的补充。同时鉴于《物权法》已经实施,有关添附制度的补充规定,可先采取物权法修正案的形式,以后制定民法典时再纳入民法典的物权编。6.学位论文吴栋论添附制度——传统添附理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思考2007添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是传统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其在确定物之归属、调整相关当事人利益、促进物尽其用、鼓励创造价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中,传统添附理论在体系归属、要件设置、求偿关系性质等方面越来越多地为人所质疑。根据事实起因及制度设置目的,添附具有显著的物权法特点,其当继续作为物权法的内容而存在。然而,传统理论中添附的成立不问添附者主观状态,这在现代社会中却难免为人所趁,不仅无法实现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也将威胁到民法的基本精神,因而,在添附中加入主观要件己成为必需。同时,确定添附中求偿关系为法定之债的性质,也更符合添附的整体制度要求。7.期刊论文邢梦娟论添附及其效力-法制与社会2008,(7)自罗马法以来,添附制度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所规定.它既是确认物的归属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添附制度包含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其内部关系体现为添附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其外部关系指因添附而引起的添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为对第三人的效力.8.学位论文王立琼浅论添附制度2007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从古罗马法以来,添附制度即被寄予维护价值与鼓励创造价值的社会经济使命。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有一些简要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难以解决实践中大量的添附纠纷。因此,本文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添附制度,总结出两大法系关于添附物权属的一般规定,对不动产添附、动产添附、混合、加工等添附情形的法律效果详细加以规定,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一个添附案件审判的一般性标准和法律依据。同时,确定添附形成物的归属后也存在一个利益得失问题。根据通说,取得人客观上得到了利益,遂使丧失权利的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取得人请求返还利得,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这里的侵权可能是取得人侵失权人(包括添附之物的所有权人与其上负担的其他物权权利人)之权,或者失权人侵取得人之权,还有可能是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侵失权人和(或)取得人之权。在第一种与第三种情况下,两种请求权的方向是一致的,可依竞合规则处理。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两种请求权的方向是相对的,可能发生冲突,导致逻辑体系的不协调。本文讨论了添附制度与几大请求权的关系,力求让逻辑体系明晰。另外,对于有的学者关于将主观过错作为添附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立法建议,笔者持否定态度,并加以论证。9.期刊论文侯国跃物权法:制度审核与制度创新-探索2007,(3)物权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它对我国既有的物权规范进行了制度审核,重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征收制度、征用制度、遗失物规则和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结合民事立法趋势、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基本国情,对我国尚付阙如的预告登记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制度和占有制度进行了创造性的构建,显示出立法者顺应时事发展潮流、借鉴他国制度设计、填补我国法律空白的勇气与信心.将来的民法典应当进而补充规定先占取得制度、添附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典权制度,并规定占有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0.学位论文李志明论添附2006添附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法和制度。早在罗马法时期,即有关于添附的法律规定。近代欧陆各国秉承罗马法意旨,在制定本国民法典时,无不明文规定该制度。在我国,对添附概念的认识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加之现有法律未规定添附制度,以致面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添附现象,司法实务存在困惑。添附制度具有规制添附物所有权单一化、调和因添附而取得添附物所有权之当事人与因此而丧失原物所有权之当事人之间利益等功能。添附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丰富我国物权法理论体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物权立法,有利于为司法审判提供方法论上的指导与依据。本文采用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利益分析的方法,叙述了添附制度的历史沿革,探寻了添附制度的历史轨迹,比较、分析了理论界关于添附概念的不同认识,界定了添附概念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添附形态的构造及物权效果,从理论上论述了确认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原则,阐述了司法实践中确认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方式,论证了因添附而丧失所有权之当事人请求救济的理论基础及原物上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而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添附制度的必要性,并就该制度的确立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意见:1、将添附的概念界定为:添附是基于自然原因或一方之意思而使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至不可分离或分离会大大降低财产价值,或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就他人的动产制作改造成价值更大的新物,从而使原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2、将“利益衡量”确定为确认添附物的归属原则。在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时,应考虑添附事实形成前,一方之物是否属特定物的因素。3、提出了丧失所有权之一方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之一方当事人请求救济的理论基础是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4、我国的物权立法不仅应原则规定添附制度,而且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添附的三种形态(附合、混合与加工)分别予以规定,以使添附制度的立法更为详细、缜密、丰润。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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