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作者:陈莹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肖湘Trips协议下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2007计算机软件在各国一般都采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著作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内涵和思想,因此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专利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尽管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也存在着不少缺陷,但对软件实施专利权保护仍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对软件采用专利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对软件的专利保护趋势加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从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概述出发,系统地整理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特征,并对软件法律保护的各种模式以及Trips协议对软件版权保护的困境进行了分析;然后,对软件专利保护的法理和世界上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软件专利保护发展过程进行了研究,说明:我们应当与世界各国逐步达成一致,不断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接着,从技术发展和法律属性层面论证了软件的可专利性,并进一步论证了其可行性,探讨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标准;最后,分析了我国软件产业和软件法律保护的状况,反映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中存在诸多问题,揭示了我国加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建立专利保护为主,其他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模式,应授予纯粹的软件以专利权等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软件的法律保护和专利法的修改有所裨益。2.期刊论文江速勇.JIANGSu-yong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本文论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的相互优势,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能够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从而提高我国民族软件业的总体水平.3.期刊论文王锋.周华试析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6)计算机软件在各国一般都采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软件的内涵,因此在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重视.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布了有关软件专利保护的审查基准,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尽管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也存在着不少缺陷,但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利权保护仍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4.学位论文王启莺知识产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2005计算机软件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技术基础之一,而且它的重要性也日显突出,对它的保护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将围绕计算机软件这一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分析目前几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著作权法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最普遍的法律保护模式。著作权法主要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进行保护,并不保护软件的思想以及其“功能性”。专利法是继著作权法之后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软件保护方式。专利法赋予具备“三性”条件的同硬件结合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而商标法从商业标记和商业信誉等角度出发,为软件提供一定的保护。商业秘密法则是人们最早用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至今仍作为上述法律的重要补充来实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述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力图为软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但是其本身对于软件保护来讲都存在着缺陷,即使相互协调也不能弥补现有保护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空白地带,因此无法向计算机软件提供全方位的更有效的保护。笔者认为,由于上述法律并非专门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制定,人们在利用它们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时,就无法根据软件自身的特点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因此应当为软件“量身定做”其专门的立法。5.期刊论文张晓远.郑丽霞.ZhangXiaoyuan.ZhenLixia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19(5)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对软件的法律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国对软件主要采取版权保护、专利权保护等措施.无论是版权保护亦或专利权保护都有其合理与不足之处.笔者通过对两种主要保护手段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对我国软件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思考和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软件立法.6.学位论文宋晓电子商务方法专利初探2004尽管计算机软件是一项工程技术,但传统上世界各国均以版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美国甚至将其视为文学作品.版权法在极大地保护了软件创作人的权利的同时,仍然存在一些的缺陷,例如版权重在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对软件中的技术方案或思想难以起到保护.自上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出现了以专利保护软件的判例,之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又扩大到商业方法或电子商务方法.日本以及欧盟也纷纷立法以效仿之.电子商务技术上的复杂性,给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带来的巨大的困难;而网络的开放性与无国界性,又使保护地域的界定成为商业方法专利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以美国的联邦法院的判例为基础,重点探讨了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审查标准、保护地域与期限以及相关的法律分析.7.期刊论文杨志敏.YangZhimin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行使与权利用尽研究-科技与法律2006,(1)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将计算机软件发明归为四类,其申请主题必须是计算机程序与某种计算机装置的结合.然而,构成发明最实质部分的计算机程序部分非常容易与所控制的计算机装置相分离,并且通常是记录在特定载体后直接进入流通领域的;同时,购买者也是将购入的记录载体装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硬盘后使用的.据此,文章认为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进行保护的最有效途径应是权利人能直接对记录载体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行使权利,为此详细分析了记录载体制造、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理论构成.文章第三部分在评析记录载体装入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主张在我国专利法的权利用尽条款中引入默认许可理论,并具体提出了立法建议.8.学位论文周奇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2005计算机软件在各国一般都采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著作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概念、内涵和思想,因此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倾向于采取积极的态度利用专利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尽管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也存在着不少缺陷,但对软件实施专利权保护仍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对软件采用专利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对软件的专利保护趋势加以探讨应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入手,系统地整理了计算机软件的类型、法律特征和开发流程,归纳了计算机软件的各种法律保护形态,并对它们进行了比较,重点分析了软件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利弊。初步说明对计算机软件采用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好处,进而指出:应当将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多种法律保护形式结合起来,取长补短,综合运用,以达到计算机软件的整体保护。第一部分是论文的理论起点。第二部分重点考察美国、日本、欧盟等国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程,透过其中的重要案例说明上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认知演变。9.学位论文石林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研究2005第一部分是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保护的历史回顾。自从计算机软件产生以来,世界各国并未就“计算机软件”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所有的定义都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计算机软件的最主要的成分。对于专利法而言,只有计算机程序才有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在本文中“计算机软件”与“计算机程序”二者所指是相同的。 第二部分阐述了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上的态度。 第三部分对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作出分析。该部分首先从技术内因、法哲学和经济学三个不同的视角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合理性作出了分析,解决的只是软件作为专利权客体的适格性问题。就某一具体计算机软件而言,满足了专利权客体的适格性要求,并不当然取得专利,要获得专利权还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三性”要求。就新颖性审查而言,计算机软件不应当与其它发明有所不同,因为在申请日之前他人未就同样的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或者该专利申请未进入公有领域应是所有可获专利的发明的共性;软件的创造性可以分为软件产品的创造性和方法软件的创造性进行讨论。方法软件通常只是作为特定领域的技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则是放在整个技术解决方案中予以考察的;实用性应该是专利“三性”要件中最容易满足的,在“实用性”的理解上不应过于宽泛,作为专利审查的一个实质要件,它应当能够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有所作用,否则就失去作为专利要件的价值。因此,在对软件专利申请进行实用性审查时,强调其技术价值是必要的。 第四部分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建议。本文提出了三点对策建议:①明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本质,扩大授权范围,不再否定计算机软件本身以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可读介质的可专利性;②为计算机软件发明制定更加明确的审查基准和审查流程;③针对计算机软件发明规定合理的审查期限、公布日期和专利有效期限。10.期刊论文孙玮.SUNWei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探讨-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1)文章阐述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立法的必要性,保护范围及其局限性.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0eedbbe0-409f-42af-a198-9dea005c632a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