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责任概述古语有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分内应做的事两层含义:未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行政责任对行政管理对象的功能:安抚补偿行政责任对潜在行政管理对象的功能:提升权利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第二节行政责任的范畴行政责任的特征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行政责任是一种监督、控制和制裁行为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政府公务人员、政府机关(二)行政责任行为(三)行政责任结果(四)因果关系行政责任的分类政治责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法律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和保障,违法行使职权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管理责任:解决问题道德责任:注重道德建设,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阅读材料我国近年因问责制去职官员名单一览2003年4月,因防治非典不力,中国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2003年12月,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发生“井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2004年6月,安徽省追究阜阳奶粉事件责任,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市长马明业被责令辞职,市政府副秘书长周云莲、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等6人被责令辞职或给予处分。2004年3月,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仁爱乡在退耕还林中对退耕面积分散的农户不予验收、对存在虚报冒领的业主进行验收等问题被媒体披露。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高县县委书记王邦兴、县长吴建华引咎辞职。2004年2月,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部分村民聚众进行“普堂忏”活动,引燃草棚起火造成40人死亡。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引咎辞职。2004年2月,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职。第三节承担行政责任的要求与方法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要求(一)承担行政责任要求行政活动处于负责任状态(二)承担行政责任要求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三)承担行政责任要求权力与责任一致(四)承担行政责任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五)承担行政责任要求构建行政责任的监督机制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方式(一)惩戒性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通报批评、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分(二)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履行职务、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尝行政责任的实现机制(一)行政责任实现的内部机制1、行政责任意识行政责任意识主要是行政人员对行政责任的感知、认识、接受和认同,并融入具体行为当中,使之成为职业道德观念和人格品质的重要一部分。2、行政道德建设3、行政组织文化(二)行政责任实现的外部机制1、健全法制,完善组织制度建设2、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问责主体对负有行政职责的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及不当行为进行监督、质询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机制。3、健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上下级之间、平级之间的监督外部监督: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加强社会监督案例讨论题:北京处理密云伤亡事故责任人,县长引咎辞职2004年2月5日,在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举办的密云县第二届迎春灯展中,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拥挤,造成踩死、挤伤游人的特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举办的密云县第二届迎春灯展中,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大恶性事故,造成37人死亡。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15日就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有关情况发出通报指出,调查认定,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法规,经报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事故责任调查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密云县委书记夏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密云县委副书记、密云县县长张文,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委同意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密云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己审议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密云县委副书记陈晓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密云县副县长王春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对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2名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8名事故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请根据案例试分析密云县县长等人为何要受到相关处理?培养行政责任心的基本方法(一)勇于担当责任,不推脱不逃避(二)实事求是,做好本职工作(三)尽职尽责,让责任成为习惯(四)注重细节,负责任从细节开始(五)履行职责,发扬敬业精神高官问责制主要官员问责制,俗称高官问责制,是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连任第二届任期(2002年7月1日)时开始推行的改革。推行原因连续多年揭发多宗“居屋短桩事件”,引发要求官员问责的声音,亦有人认为由于董建华跟当时的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不咬弦,使政策决定及执行上受阻,故当局认为需把统领公务员,包括政策局局长的权力完全置于行政长官之下.主要内容将所有司长和局长职级由公务员职位改为由行政长官任命,以合约方式聘任,并须为过失负政治责任。将局长向司长负责的制度改变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政务司司长只负责行政长官直接委派的工作。原有的公务员局长改称常任秘书长,职责是带领属下公务员执行问责局长的政策,及代表局长回答立法会的质询。将局的数目由十六个合并至十一个,并不再分为决策局和资源局,统称为决策局。成效问责推出后受到不少批评;但是,自从实施后已有三位高级官员因被指犯错而自动辞职。三位下台的官员分别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前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和前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