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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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第一章建设项目基本概念及建设程序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设项目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以工程建设的内容、主要目的来划分。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建设内容和目的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把以节约、提高质量、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为主要目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2.以投资来源划分,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的项目。3.以土建工作量划分。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30%以上的均可作为基本建设项目。2平时工作中,我们称建设项目多指基本建设项目,下面重点探讨基本建设项目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组织上实行统一管理,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不作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基本特征如下:1.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若干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所组成,建设中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如时间约束:建设工期;规模约束:建设规模;资金约束:投资额;资源约束:资源储量;技术水平约束等。33.需要遵循必要的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是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各阶段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4.具有一次性特点。其表现是投资的一次性投入,建设地点的一次性固定,设计单一,施工单件。5.具有投资限额标准。即只有达到一定限额投资的才作为建设项目,不满限额标准的称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根据我国对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变化和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同时期投资限额标准也有所不同,随着对建设项目投资体制的改革深入,投资限额标准正逐步提高。二、建设项目的分类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按建设性质划分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工程的项目。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4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二)按隶属关系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由中央及部队单位建设的项目。2.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3.合建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队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地方单位与外省、市、区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三)按投资用途划分1.生产性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含矿业)、建筑业和地区资源勘探事业项目、农林水利项目、运输邮电项目、商业和物资供应项目等。2.非生产性项目。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5科学实验研究项目、金融保险项目、公用生活服务事业项目、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办公用房等项目。(四)按建设规模划分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作为大中型,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三、煤矿建设项目分类对煤炭行业而言,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技术改造项目。新增1个能级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注意与正常生产接替的区别。由于煤矿生产的特殊性,生产过程中也会有大量的井巷工程,要注意水平接替、采区接替、工作面接替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水平延深:按已批准初步设计进行水平延深的,不属于建设项目,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平延深设计,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即可;不一致的,应按矿井改建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四、建设程序6(一)有关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第六项:“(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2.国家发改委、国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第三条:“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7(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公布修改决定。根据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分三类进行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煤炭开采全部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洗选、配煤、储煤要求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8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7.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9取消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完整程序资源勘探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核准→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办理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环保、水土保持、安全专篇)→竣工验收→公告生产能力五、审批权限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5〕124号)有关规定。(一)省局负责的煤矿项目审批(审查)事权1.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102.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新建、扩建项目,涉及井筒变动、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增划资源和灾害升级(冲击地压,低瓦斯或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的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设计审查(含《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3.对新建项目,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4.对省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对省局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二)市级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事权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下放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不得将接受下放事权再次下放。1.将辖区内不涉及井筒变动、灾害升级(同上)的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设计审查(含《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项措施》)下放市局负责。2.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的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除外)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下放市局负责。1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由市局负责。(三)整合审批事项精减审批环节对性质近似或者程序基本相同的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审查(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对省局、市局同一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审批环节进行精减。1.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修订版)》要求合并编制为《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通称《安全与职业病专篇》)。2.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并联审查。3.将煤矿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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