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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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要加强对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使各级干部尽可能多地掌握”。借此机会,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与大家作个交流。第一个方面,关于宗教基本知识提到宗教,大家往往感觉很神秘。其实宗教也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从古至今,只要有文明的地方,就有宗教。宗教是客观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主观反映,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主要是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一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其主宰一切,具有绝对权威,决定自然进化,决定人世的命运。宗教反映出的是人们对精神世界和灵性的追求,也是一种生活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我们要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认识宗教的本质。首先,宗教既是意识形态,又是社会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力量,它有着相当广泛的群众基础。”“意识形态”是从宗教的“软件”角度而言,是宗教的观念形态;“社会力量”是就宗教的“硬件”角度而言,是宗教的外化形式。其次,宗教既有政治性,又有文化性。宗教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宗教在劝人向善方面有很多智慧,有很多有益的阐述,对世界各国的文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意义。但同时,必须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既要防止对宗教的“泛文化化”解读,也要防止对宗教的“泛政治化”认知。其三,宗教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积极性与消极性共生共存。特别是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今世界发生的战乱和冲突大多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一些西方国家一直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遏制和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手段。当前,罗马教廷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力图恢复对我国天主教会的控制;反华势力还支持达赖集团和东突厥恐怖势力对我进行分裂活动,企图颠覆我社会主义政权。其四,宗教既有长期性特点,又有阶段性特征。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宗教在不同历史时期又具有阶段性特点,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不仅仅是宗教传播的工具,还形塑、改变了宗教形态,出现了互联网宗教问题。第二个方面,关于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具有开创性意义,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一理论,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总结和深化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关于宗教问题的重要论述,融会和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科学地回答了社会主义时期怎样认识宗教、怎样处理宗教问题、怎样做好宗教工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我们党关于宗教工作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宗教篇”。这一理论的核心命题是研究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解决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对待宗教的问题,根本目标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主要内容包括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基本举措。(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话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这一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信教公民同不信教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政治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会因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国家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宗教界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宣传极端思想和从事极端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是中国宪法确定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中国人民在民族独立、社会进步的斗争中,基于天主教和基督教长期被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所控制和利用,被称作“洋教”的屈辱历史,由中国信教公民自主作出的历史性选择。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引导信教公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就是要引导宗教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第三个方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我国宗教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深深嵌入拥有5000多年历史的中华文明,深深融入我们的社会生活,都要不断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充实时代内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根本方向,宗教中国化是正确途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信教群众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要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起来。我们共产党人必须坚持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要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最大限度地把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的力量凝聚起来。不能因为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能因为有宗教极端势力特别是有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就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打入另册。敌对势力越是想借民族、宗教问题做文章,我们就越是要让各族群众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把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宗教工作有难度。难就难在性质不好判断,尺度不好把握,态势不好掌控。如何破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其一,要讲究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而且是党的特殊群众工作,讲求很强的工作艺术,有特殊的方式方法。既要讲政治、又要讲方法,既要敢于担当、又要善于担当,要把握好“度”,采取特别谨慎、十分稳妥的方法,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一般化、简单化。要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根据信教群众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团结教育和服务引导工作,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科技知识等教育,使他们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帮助他们分清正常宗教活动和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认清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的本质,提高遵守法律和抵御境外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利益调整,让信教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成果,获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上的真诚关心和帮助。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极端主义思想影响。要支持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发挥党和政府团结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正面引导,既满足他们正常的宗教需求,又有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团结带领信教群众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其二,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宗教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正在加大,涉及到大量的社会公共事务。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把宗教工作仅仅作为一种政治思想教育和内部的工作,而是要在继续按传统方法做群众工作、统战工作的同时,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将宗教工作作为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成部分,由政府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并将这种管理推向法治化轨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要注意的是,我们一方面要依法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开展,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政教分离,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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