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宣贯水汽车间2018年1月目录承包商商管理一设备故障管理二三四操作规程设备部分改动说明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一、承包商管理第三条术语解释①承包商:是指在公司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和检维修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工程建设承包方、检维修承包方、工程监理等。②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提供物资的生产制造企业以及代理销售商。③服务商:是指承担公司运输业务的承运商、劳务业务承包商及其它类服务商。一、承包商管理第十九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①负责承包商及供应商、服务商的现场准入管理;②负责两级安全教育;③负责进行项目技术交底;④负责组织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⑤负责组织承包商对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对风险削减措施进行检查落实;⑥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及其它工作;⑦为承包商提供安全施工作业的环境并办理有关作业票证;负责按项目对承包商业绩进行考核。一、承包商管理第三十二条进入炼化装置承包商人员准入的条件(一)经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二)具备施工作业工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三)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职业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四)特殊作业人员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五)普通施工作业人员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架子工等特殊作业工种年龄应控制在18岁-45岁;特殊情况下,进入现场做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六)经公司安全教育合格,取得“兰州石化公司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卡片”者。(七)准入人员办理准入手续后,凡连续三个月未进入或未在兰州石化公司现场作业者,必须重新办理人员准入手续。一、承包商管理第三十三条承包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必须配备以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环保生产负责人为主体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施工复杂程度,配备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的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资料、机械等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按工程类别和专业要求由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由持安全生产考核C证的人员担任,按工程类别予以配备,其中安全生产负责人由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3证,并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一、承包商管理第三十九条承包商机具准入的条件进场施工机具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粘贴合格证(各类车辆粘贴在前挡风玻璃醒目位置,其余设备粘贴在操作台附近或设备醒目位置),合格机具方可准入。合格证应注明设备名称、检查确认人、有效期等内容。一、承包商管理第四十五条承包商现场准入的条件(一)人员准入合格;(二)施工机具准入合格;(三)组织机构健全;(四)进行了技术交底;(五)制定了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六)进行了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了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七)签署了安全合同;(八)办理了施工作业许可。一、承包商管理第四十五条承包商现场准入的条件(一)人员准入合格;(二)施工机具准入合格;(三)组织机构健全;(四)进行了技术交底;(五)制定了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六)进行了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了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七)签署了安全合同;(八)办理了施工作业许可。一、承包商管理第四十五条承包商现场准入的条件(一)人员准入合格;(二)施工机具准入合格;(三)组织机构健全;(四)进行了技术交底;(五)制定了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六)进行了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了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七)签署了安全合同;(八)办理了施工作业许可。二、设备故障管理第五条术语解释(一)设备故障:设备或零部件完全或部分丧失原有功能,不能正常运行但未达到设备事故标准的状况称为设备故障。(五)重复性设备故障: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同类设备、同类原因的设备故障。二、设备故障管理第九条生产车间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公司设备故障管理制度;(二)负责建立本车间的设备故障管理台帐,配合分厂组织分厂级设备故障调查、防范措施制定,并组织车间级设备故障的调查,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处理、总结以及上报等工作;(三)负责及时消除本车间日常出现的设备故障,负责设备故障处置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四)负责本车间设备管理平台中设备故障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及时填报本车间发生的设备故障情况;(五)负责编制本单位重复性故障攻关计划,组织落实重复性故障技术攻关措施。二、设备故障管理第十二条设备故障调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故障调查。专业管理人员接到设备故障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设备、电、仪、生产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掌握故障信息,分析故障原因。(一)公司级故障:由机动处组织调查;(二)分厂级故障: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三)车间级故障:由车间牵头组织调查,特殊情况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二、设备故障管理第十六条设备故障预防(一)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设备“四懂三会”,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二)操作人员应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备用设备定期盘车,确保设备润滑良好;(三)各级人员定期认真巡检,推行状态监测、点检及预知维修制度,发现故障征兆及时处理;(四)加强维修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人员处理故障的技能,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规程;(五)严格设备质量验收。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三条术语解释(一)设备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维护、管理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丧失其使用功能且无修复价值,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人员伤亡事故、急性中毒、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除外),称为设备事故。(二)四不放过:是指设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设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设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四条设备事故的管理原则(一)设备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设备事故经过、原因、损失,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设备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十六条二级单位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二)配合公司设备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三)负责保护设备事故现场。(四)负责提供公司设备事故调查所需专家资源。(五)负责落实设备事故防范措施;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对设备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六)负责组织一般C级设备事故和B、C类设备发生的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七)负责本单位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八)负责设备事故后的处置和恢复工作。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十七条设备事故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司、二级单位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及管理权限对设备事故进行管理。第十八条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设备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一)特别重大设备事故:是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设备事故。(二)重大设备事故:是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三)较大设备事故:是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四)一般设备事故:是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具体分为A、B、C三级。1.A级:是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2.B级:是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3.C级:是指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设备事故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但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报告。(一)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0.5小时之内向基层单位负责人和设备主任报告,基层单位设备主任接到报告后应当在0.5小时之内向二级单位机动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二)二级单位机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公司机动处报告。1.A、B类设备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在2小时之内由二级单位机动部门向公司机动处报告;C类设备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在4小时之内由二级单位机动部门向公司机动处报告。2.报告内容包括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初步采取的措施等。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备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准确传递设备事故信息,信息报送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为迟报设备事故,超过8小时为瞒报设备事故。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二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备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准确传递设备事故信息,信息报送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为迟报设备事故,超过8小时为瞒报设备事故。第二十三条设备事故处理过程中,属地单位应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现场及相关记录。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备事故由机动部门按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参与,设备属于正常损坏的参照公司《设备故障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属于非正常损坏的按照设备事故组织调查。设备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事故级别,为了便于设备事故调查,按照设备类别进行设备事故调查。事故损失确认后,再按照事故级别组织处理。(二)B、C类设备所发生的设备事故由二级单位机动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车间和维护保运单位相关人员参与组成设备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报机动处,由机动处报安全环保处备案。(三)B、C类设备所发生的设备事故,在调查阶段,初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达一般B级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一般A级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由机动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二十六条设备事故调查组有权向设备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设备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设备事故调查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推诿、拒绝或阻挠。有关资料待设备事故调查结束后按规定送还原单位。第四十一条对发生的各类责任设备事故根据情节,对相关的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对发生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三条术语解释(一)设备事件: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维护、管理等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丧失其使用功能,报警、联锁异常动作,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设备事故规定的等级(小于1000元)或因设备丧失其使用功能造成装置非计划停工、生产波动,统称为设备事件。(二)同类性质重复性事件:是指同一单位在一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发生两次及以上同类性质的事件(同类设备、同类原因)。(三)设备因素非计划停工:是指由于设备(包括电气、仪表)丧失其使用功能造成的计划之外的装置停工,且停工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停工事件。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三条术语解释(四)设备因素生产波动:是指由于设备(包括电气、仪表)丧失其使用功能造成的计划之外的装置或单元切断进料,但没有达到非计划停车的停工事件。(五)报警、联锁异常动作:指报警、联锁设定值设置不合理或报警、联锁回路的仪表检测元件,变送单元,信号传输线路,逻辑运算单元、执行机构等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报警、联锁回路检测信号未达到设定值就输出报警信号或执行联锁动作,或报警、联锁信号达到设定值却不能正常输出报警信号、不执行联锁动作。三、设备事故及事件管理第四条设备事件管理原则(一)装置发生设备事件后,事件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篡改与事件相关的一切资料。(二)设备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事件原因和事件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件责任者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