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员的任职资格,规范对评估员的管理,保障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工作及是使评估的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评估员的选拔、培训、考核、聘用、发证、调派、考评及监督等管理工作。第二章评估员任职资格第四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评估任务;(二)工作资历5年及以上;(三)熟悉相应评估项目的评估要求和标准。第五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员,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驾驶专业适任评估员必须持海船一等二副及以上适任证书,有相应的任职资历,任职期间安全记录良好;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应评估科目2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值班水手评估员不受适任证书的要求限制。(二)轮机专业适任评估员必须持海船一等二管轮及以上适任证书,有相应的任职资历,任职期间安全记录良好;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应评估科目2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值班机工评估员不受适任证书的要求限制。(三)GMDSS无线电专业适任评估员必须持GMDSS通用操作员及以上适任证书,有相应的任职资历,任职期间安全记录良好;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应评估科目2年以上的教学经历。第六条申请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实操评估员,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申请评估项目2年以上的教学经历;或者具有一定的船舶工作经历,持有申请评估项目的专业或特殊培训合格证。第三章评估员资格的审定第七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评估员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的书面材料,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递送海事机构。同一申请人可申请多个类别和项目的评估员资格。第八条海事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评估员聘书。第九条评估员聘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第四章评估员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持有有效聘书的评估员,有资格参加认可评估项目的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第十一条各海事机构负责安排评估员参加认可项目的评估工作。第十二条评估员在评估期间必须佩戴评估员标志,服从评估主考官的工作安排。第十三条评估员应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公正、公平、客观地评定考员的水平,按规定要求如实记载评估情况,向评估主考官报告评估结果。第十四条各海事机构应对评估员的工作情况和适任能力进行定期考核,并建立档案。定期考核包括期间考核和换证考核。第十五条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视情况暂停聘用或取消其评估员资格。第十六条评估员续聘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二)在聘书有效期内,应具有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评估资历;(三)换证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档次;(四)船员评估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在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员”系指从事海船驾驶专业、轮机专业和GMDSS无线电专业各评估科目评估的人员。(二)“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实操评估员”系指从事各项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实际操作评估的人员。(四)“期间考核”是指在评估员任期内对其工作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一般在任期中间进行。(五)“换证考核”是指在评估员任期届满时对其工作情况的全面考核。第十八条评估员的相关费用由各海事机构承担。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员申请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二寸照片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属单位联系电话健康状况技术职称毕业学校、专业适任证书情况(类别、等级、职务、号码、船种等)所持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情况工作简历年月至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申请评估类别、科/项目申请人签字单位对申请人工作技能、水平、能力、安全状况的审查意见签章:年月日海事机构意见签字:年月日备注:1、评估员证书号码:2、认可的评估资格的类别和项目:*请附身份证、学历、职称、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A4纸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