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一、政府采购主要法律法规二、招标投标主要法律法规三、评审专家管理相关制度四、财政部87号令简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八)《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214号(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215号(十)《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十一)进口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中小企业、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就业、预算法、合同法…一、政府采购主要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五)公路工程、(六)水利工程、(七)农业工程、(八)《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二、招标投标主要法律法规(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7〕27号)(三)《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鲁财采〔2017〕28号)三、评审专家管理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注:专家申请须上传:四个附件(正置、彩色扫描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直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九)其他监管事项。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三)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四)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五)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六)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三)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四)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第八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第九条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自愿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征集采取定期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期征集的重点专业或者组织开展专项征集工作。定期征集时间为每年3月份上半月、9月份上半月。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如实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上传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相关电子文档,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六)单位证明;(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荣誉资料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资料;(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清晰。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第十二条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并选定到最末一级,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申请1个评审专业。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四条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及信用信息等进行逐级审核,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审核工作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十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信息变更,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更新上传相关资料。其中,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常住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入库审核。评审专家应当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财库[2016]198号鲁财采〔2017〕27号第十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信息变更,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更新上传相关资料。其中,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常住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入库审核。评审专家应当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财库[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