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员培训教材1-2-资质管理近期工作和评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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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资质评审人员培训教材(一、二)2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二、资质管理近期工作安排三、评审机构管理办法四、评审人员确认流程及评审机构认定流程课程时长:约2小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系统集成)11999年11月12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颁布实施,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试点工作;2000年9月5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文件),并授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赛宝认证中心作为评审机构承担评审任务。3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系统集成)22000年9月12日,首批通过一、二级认证的企业颁发证书大会在京召开,其中包括神州数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等8家一级资质企业和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等13家二级资质企业,自此资质认证工作在全国范围推开。2001年上半年,原信息产业部又相继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此后,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三、四级资质认证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全国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初步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建立了全国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工作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和认证(评审)机构,迄今为止,全国共有36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明确了资质认证主管部门。4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系统集成)32002年10月原信息产业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信部规[2002]382号)文件,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资质制度,文件规定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和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2003年10月10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沿用至今。5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系统集成)4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412号令,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被列为行政许可保留项目;2004年12月15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信部规[2004]470号)。2006年3月13日,《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信部规[2006]162号)发布。从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地区扩展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6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系统集成)52008年5月起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需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的相关科目的专业考试。规范化了资质申报工作,同时也对系统集成企业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008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据工信部“三定方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归口到软件和服务业司。2009年2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7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工程监理)12002年11月28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颁布实施,决定从2002年12月15日起开始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2003年3月26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件),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开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试点工作。2003年4月9日,原信息产业部资质办发布《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3]002号文件),并授权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原信息产业部电子五所(赛宝认证中心)作为评审机构承担评审任务。8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工程监理)2为了做好监理资质工作,决定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进行过渡,2004年5月11日,部资质办先后下发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文)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文)。2005年3月28日,部资质办下发了《关于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证书可视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通知》(信计资[2005]007号文)。2009年11月9日,部资质办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9号文)。2009年12月15日,部资质办下发了《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补充通知》(工信计资[2009]15号文)。9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一、资质管理工作概述截止到2010年9月,全国系统集成评审机构共38家,其中部属评审机构2家,地方评审机构36家;工程监理评审机构共27家,其中部属评审机构2家,地方评审机构25家。截止到2010年9月上旬,全国获得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共计3637家,其中获得一级资质的企业238家,获得二级资质的企业600家,获得三级资质的企业2206家,获得四级资质的企业593家。获得监理资质的企业共273家,其中部临时资质94家,地方临时179家。截止2010年9月上旬,34452人取得项目经理资质,8551人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资质,886人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10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二、资质管理近期工作安排1系统集成资质十周年工作总结会议暨信息技术服务高峰论坛(10月14日已顺利完成)资质评审见证工作试行和推行(2011年正式开展)资质细化分类管理和试点工作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和延续换证工作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和监理临时资质就位工作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11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二、资质管理近期工作安排2资质细化分类管理和试点工作-背景:从严管理、分类管理-按照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生命周期,计划将系统集成和监理资质进一步细分,将系统集成资质细化为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维服务及安全服务,监理资质细化为过程监理和测试评估;-经过调研分析,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测试评估和咨询设计已基本具备开展资质试点的条件,相关签报已获批。目前,正在细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试点资质实施方案,拟于年内推行。14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二、资质管理近期工作安排3项目经理继续教育-2009年12月31日,资质办颁布“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6号)。通知规定延续资质的,应完成相应资质等级继续教育工作;-部资质办委托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实施继续教育,目前已开通继续教育服务平台(),截止到2010年9月10日,共有1288家企业,计13104名项目经理参加了继续教育的学习。13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二、资质管理近期工作安排4资质等级条件修订-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条件于1999年发布,2003年进行修订,至今已经7年,计划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对定量和定性条款进行修订完善;-监理资质等级原分为甲、乙、丙三级,后根据行业现状推行的为部临时和地方临时资质,至今已6年,计划在合适时机转正就位;-以上两项工作内容计划正在推进中。14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二、资质管理近期工作安排5资质网站建设及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方便企业查询和了解信息,资质办一直使用“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为做好相关信息服务,目前在部外网设立了资质子站(网址:),逐步规范对外信息发布;-为提升管理水平,拟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进入需求分析阶段。15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三、评审机构管理办法讲解12000年原信产部书面授权过12家评审机构从事系统集成资质评审,之后其他省市集成和监理资质评审机构未再进行过书面授权。为了确保资质评审质量和水平,原信产部科技司2008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科[2008]122号),明确了评审机构和评审员认定、监督检查、延续的条件和程序等。16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三、评审机构管理办法讲解2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172009年,资质办授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承担评审机构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评审员培训、评审机构现场审查、评审过程见证等;2010年3月资质办组织相关人员(科技司、软件司、电子四所、上海经信委)对上海评审机构进行了现场审查,并提出了整改意见。除主评审员外,两家评审机构的整改已经完成,符合评审机构认定条件。待评审员培训完成并确认资格后,正式对其授权。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以下称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以下称监理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系统集成资质和监理资质(以下统称资质)评审的机构管理。第三条评审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资格认定,从事资质评审的机构。三、评审机构管理办法讲解3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19第四条评审机构分为部级评审机构和地方评审机构。系统集成资质部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系统集成各等级资质评审,监理资质部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监理各等级资质评审。系统集成地方评审机构可在注册所在地区域(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从事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评审,监理地方评审机构可在注册所在地地区从事监理地方临时资质评审。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评审机构的资格认定以及部级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地方评审机构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推荐,并具体负责对本地区地方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三、评审机构管理办法讲解4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20第二章评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第七条评审机构经信息产业部资格认定后,可接受资质申请单位的评审申请,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文件,从事以下工作:(一)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资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和资质等级建议;(二)受信息产业部及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系统集成和监理资质有关方面的核查。三、评审机构管理办法讲解5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21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部评审机构应具有不少于8名主评审员及评审员,其中主评审员不少于4名;地方评审机构应具有不少于4名主评审员及评审员,其中主评审员不少于2名;(三)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四)必须独立于系统集成和监理及相关的经营活动;(五)应按ISO/IEC17020《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三、评审机构管理办法讲解6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22第九条评审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十条评审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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