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文件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湘卫监督发〔2010〕9号关于印发《2010年湖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经委、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省卫生厅、省经济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2010年湖2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以下简称《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是一项科学性强、组织严密、运行复杂的系统工程,参加监测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起覆盖全省、市(州)、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监测网络体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省卫生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确定承担2010年监测方案任务的技术机构,加强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机构考核;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对本系统实施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市州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我省监测方案的实施工作,根据其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监测需求及时制定监测细则,并按规定要求同步实施,确保如期完成。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42010年湖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第一部分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品中化学污染物与有害因素监测是为了系统地收集、分析和评价食品中有毒有害因素数据和防止食品中有害因素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过程。我省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开展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监测与监督抽检工作,为科学评估我省食品安全现状、掌握影响我省食品安全质量的关键食品和指标,从各环节科学地开展我省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为制定合理的标准提供了技术基础。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是2010年湖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是对我省食品中主要化学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涵盖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化学污染物监测主要是针对元素、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查,估计我省化学污染物的污染水平。有害因素监测是针对特定食品中的有害元素、生产加工中形成的有害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禁使用物质进行的调查,确定其水平,掌握我省食品中主要有害因素的现状。一、监测目的、原则和形式(一)监测目的。1、开展我省已知重要食品污染物污染状况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获得2010年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数据。52、了解我省2010年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3、为开展食品风险评估和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4、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降低我省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二)监测项目选择原则。监测的样品种类及检验项目共132项(农药43种,元素31种,兽药27种,真菌毒素11种,食品添加剂12种,非法添加物质6种,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2种,涉及29类食品和黄酒的加工过程。监测项目选择是在综合考虑现有机构条件、能力和经费,为满足评估和制定标准的需要,遵循优先选择原则的基础上确定的,具体如下:1、根据我省自2000年以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工作的多年监测数据。2、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3、在我省产量大、流通范围广、消费量高和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受到消费者关注、我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问题倾向的。4、已在国外、外省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我省存在的。5、涵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的。6(三)监测形式。监测形式分为两种:一是根据以往监测的食品类型和项目在全省14市州开展全局性调查的常规监测,以了解全省污染水平,掌握基线值;二是针对我省近期发生的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对我省特殊地质结构区域、污染区域中指示性食品开展的专项监测,以确定污染状况,为科学地开展风险评估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标准提供依据。常规监测要求与国家监测计划对应具有相同的采样量,全面估计我省化学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的水平,由省直各监管部门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测。专项监测具有其独特的监测目的,因此需根据目的确定监测样品的种类和数量,根据监测任务需求和经费情况由省直各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监测。二、监测内容(一)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2010年湖南省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见表1。2010年湖南省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专项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见表2。(二)抽样要求。抽样采取多级分层的形式。第一层是监测点,第二层是抽取零售点,第三层抽取各类食品。监测工作应依据监测方案中对样品和数量的基本要求进行抽7样。抽样时要对辖区内各种类型的超市和集贸市场等销售市场,餐饮单位的分布和数量,食品品种和类型进行全局性摸底调查,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1、城市/城镇抽样。省直各监管部门抽取的监测点必须涵盖大、中、小城市和城镇,监测点的数目最少5个。抽取的大、中、小城市和城镇的人口数至少要占本地区人口数的30%。2、零售点选择。在抽取的大、中、小城市和城镇选取零售点,应选择当地居民的主要购买点,同时重点关注高危人群、高危场所。典型的零售点包括:超市、市场(农贸批发)、商场(商店)、专卖店、饭店(酒店)等。每类监测食品根据下述准则抽取零售点类型:(1)如果最大的一类零售点(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那么只需从这一类零售点中采样。如果不是这样,就要加入第二大类零售点,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2)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3)各类食品的抽样。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在同一类食品中进行抽样。这种抽样可根据当地零售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额具体数据抽取市场上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粗略地根据市场供应量多少进行。省直有关监管部门在零售阶段的抽样计划应定义以下几项内容:①调查的城市/城镇;②零售点的类型及其抽样比例;③样本在一年中的分布;④抽取的食品类型;⑤从每一类型产品中抽取的8样本量。3、抽样时间。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应根据监测物质种类及与季节的关系,各类监测样品的监测频次不同,具体见表1、2。4、样本量。样本量是指省直各监管部门应该检测的食品的份数。当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时,样本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中:为由公式算得的最小样品量;P为以往监测或参考文献报导的检出率或超标率;为选定的可信限所对应的Z值,本计划中采用的95%可信限对应的值为1.96;L为要求的准确度(或容许误差);得到的样本量在考虑到样本代表性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样本量,通常为3倍。省直各监管部门监测样品的数量可在国家监测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监测区域中的居民数量、食品消费量特点、采样区域地域特点以及以往监测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适当调整。5、样本采集。(1)样本采集的一般要求:①除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9采集本监测区域中不同地域或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保证溯源性。②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将不能作为样本。③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再采样需要的量。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采样,以保证代表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④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⑤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⑥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2)信息记录:应按照监测工作数据上报的要求记录样本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零售点的类型、食品类别、溯源信息(生产厂家、商标、批号等)、生产包装日期等。对于零售点重包装的样品,需要向业主或管理者询问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或参照批发包装上的信息。(3)样品运输:样品运输过程中要储存在样品要求的储存温度下,而且要防止外部污染。所有样品应在最快的时间送达实验室。(三)样本检验。样本检验既可以按照以下推荐的方法进行检测,也可以采用更10为灵敏、准确的方法。1、铅的检验按照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第一法)执行。2、镉的检验按照GB/T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第一法)执行。3、汞的检验按照GB/T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第一法)执行。4、铝的检验按GB/T5009.182-2003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修订稿)执行。5、铬的检验按GB/T5009.123-2003食品中铬的测定执行。6、铜的检验按GB/T5009.13-2003食品中铜的测定执行。7、稀土元素的检验按GB/T5009.94-2003植物性食品中稀土元素的测定(修订稿)执行。8、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色谱、色谱质谱多组分的检验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9、黄曲霉毒素M1的检验采用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送审稿)检测。10、氨基甲酸乙酯色谱质谱检测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11、甜蜜素的检验除酒外按GB/T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第一法)执行,酒中甜蜜素按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12、苯甲酸的检验按GB/T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11酸的测定执行。13、二氧化硫的检验按GB/T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第二法)执行。14、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检验按GB/T5009.33-2008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或采用离子色谱法检测。15、着色剂的检验按GB/T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执行。16、抗氧化剂的检验按GB/T23373-2009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17、三聚氰胺的检验按GB/T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的测定。18、纳他霉素的检验按GB/T21915-2008食品中纳他霉素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执行。19、溴酸钾的检验按GB/T20188-2006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执行。20、硫氰酸钠、L-羟脯氨酸的检验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方案中推荐的方法执行。三、数据报送与通报(一)按照《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工作手册》的规定,填写样品信息。(二)省直各监管部门确定的检测技术机构在每个季度的最后121个月的20日之前向卫生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由卫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四、质量控制(一)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直各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质量控制考核方案,组织监测点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二)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直各监管部门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检验和数据上报等技术培训。(三)必要时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直各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13表12010年湖南省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项目及数量表序号监测类别检测项目食品年监测次数每类食品、每次监测的数量(份)1元素部分铅①⑤、镉①②⑤、汞①⑤、甲基汞①⑤粮食11150水产品2、蔬菜3、蛋类4、肉类590食用菌660茶叶730乳制品8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相关产品19铝①②粮食加工制品960膨化食品覆盖本监测区域的所有相关产品铜①肉类10302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B2、G1、G2,DON及其衍生物、NIV、ZEN,伏马菌素①②⑤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