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石太北线筹建处关于印发《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总监办、各驻地办、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现将我处《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在西柏坡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第三方试验检测、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第三条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第四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经驻地办试验室和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检查认可后方可报筹建处审核;驻地办试验室应经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检查认可后方可报筹建处审核;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直接报筹建处审核。第五条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第六条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第七条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重要部位和40号及以上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参加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交(竣)工验收。试验检测及频率第八条验证试验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办法》执行。(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原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5%,一般项目不少于3%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抽检试验。(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第九条标准试验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40(含C4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第十条抽样试验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2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第十一条工艺试验工艺试验是事前控制。(一)对路基、路面、喷混凝土的喷射试验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的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工艺试验。(二)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三)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有两种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择。(四)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做出详细记录。(五)试验结束后应提交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第十二条试验检测频率(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二)驻地办试验室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总监办试验室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5%,其余材料不低于3%,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不低于承包人自检频率的3%。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路面基层、面层、隧道的喷混凝土及其它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25%。2、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3、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试验检测管理第十三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1、桥涵、路面、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承包人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松张、张拉、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第十四条取样见证制度总监办、驻地办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试样取样、留存管理第十五条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第十六条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第十八条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灰土及路面等的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在固定地点分类存放,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统一处理。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第十九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是经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影响原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除外)。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与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签订合同时,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作为监督方(丙方)一同签署。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第二十一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职业资格及职业要求(一)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非独立法人试验检测机构;2、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以上资质证书(含乙级)。有专项(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类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求,通过计量认证;4、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证书;5、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鉴定或校准。(二)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尚需满足以下职业要求:1、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试验检测任务;2、试验人员、设备应满足合同规定,并能满足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3、不能与同一项目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存在关联,即:母子公司关系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关系等。第二十二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职责(一)服从省质监站和筹建处的共同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要做好相应工作,及时提供试验检测仪器,并接受其委托检测;(二)要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完成各项试验检测任务。检测项目和频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特殊情况由省质监站或筹建处临时确定;(三)按合同约定,负责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四)在材料取样、试验检测、报告整理、材料(数据)溯源等均应符合合同或有关规定;(五)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检测管理(一)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要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