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限价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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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象山县限价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规范限价房管理,根据《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发〔2009〕34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受县政府委托负责本县限价房具体政策制订、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县建设局是本县限价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限价房政策的具体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对购房对象现有住房情况的确认、房产权属登记时特定条件的设置等工作。县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限价房的有关管理工作。(一)县发改局负责限价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限价房建设土地供应及土地权属登记时特定条件的设置工作;(三)县规划局负责限价房用地选址和规划事宜;(四)县民政局负责对购房对象家庭年人均经济收入的确认、婚姻情况的证明等;(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购对象具有技师及2以上职业资格的确认,负责对申购对象在本县工作年限的确认;(六)县人事局负责对各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紧缺人才和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确认;(七)县公安局负责对购房对象户籍、落户年限等情况的确认及限价房购房场所秩序维护等工作;(八)县总工会负责对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首席工人的确认;(九)县外来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对政府授予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确认;(十)工商分局负责对购房对象工作所在企业区域的确认,协助做好企业、个私营业户申购对象的收入调查工作;(十一)县房改办负责对购房对象房改和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确认;(十二)各街道、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限价房申购对象核定等工作。县监察、审计、统计、档案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三条县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内限价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房源筹集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限价房房源筹集形式可以包括新建限价房、将符合限价房套型面积要求的公有住房转化为限价房、将拆迁3安置房源建设中多余的房源作为限价房以及向市场购置住房作为限价房等。新建限价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或结合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其他房源一并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第五条结合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其他房源建设的限价房,若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的,应在销售前补交土地出让金,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转为国有出让。第六条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含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等)。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2、近五年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三)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或批准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称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县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四)引进的高级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县人事局认可的属于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2、经县人事局认可的属于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县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上述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低于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5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限价房,但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第七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已享受过房改政策或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或人才公寓等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单独生活的老年人家庭在申购时,按照“先家庭保障,后社会保障”的原则,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与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和孙子女的相应条件共同摊算。第八条限价房销售价格在房屋销售前,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建设局等部门,按照比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下浮20%-30%的比例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第九条限价房申购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具体申购程序按《象山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暂行办法》(象政发〔2007〕130号)办理。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在申请者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再在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县建设局核发《申购证》。第十条购买限价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6记。办理限价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薄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价房”等内容。第十一条限价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转让。3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房的,需经县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县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有权按原销售价格回购,回购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购买申请。购买限价房满3年后转让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入价差额的35%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也可以在满3年后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第十二条将公有住房转为限价房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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