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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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郑县会计核算中心财产核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单位各类财产的核算、管理工作,提高财产利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一、财产的分类单位财产按其管理与核算的要求分为固定资产和材料两大类。(一)固定资产1、固定资产标准: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2、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和建筑物;(2)专用设备;(3)一般设备;(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2(6)其他固定资产。(二)材料1、材料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短,价值较低,使用中大多会被消耗或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财产物资。2、材料分类(1)材料。使用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品。(2)低值易耗品。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设备、低值易耗品等。二、财产的管理权限及账簿的设置(一)财产管理1、固定资产管理(1)“中心”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通过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单位管理部门(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2)单位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理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及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和变更登记手续。凡涉及固定资3产数量变动,应及时通知“中心”会计,保证账账、账实一致。2、材料管理(1)“中心”会计负责材料的统一建账和核算。通过材料总账、明细账对单位材料进行数量、金额管理控制,反映和监督全部材料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单位的材料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实相符。(2)单位是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材料的登记和管理。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材料入库、出库和保管制度,根据入、出库单,按材料类别、品名,登记材料卡片,并防止损失消费现象发生。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消耗材料,不需要通过材料账户核算,以购入数直接列报支出。(二)账簿设置1、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置(1)“中心”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大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同时,按固定资产名称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年月、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凡有固定资产大修理、内部转移、停止使用、报废或调出都应在卡片中登记。卡片要求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单位财产管4理部门保管,一份由财产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中心”保管。(2)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中心”转来的卡片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2、“材料”账簿的设置(1)“中心”会计设置“材料”总账,并按类别、品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式材料明细账,其数量应与单位材料卡片相一致。(2)单位应按“材料”类别、品名、规格、数量设置“库存材料”卡片,具体反映监督材料的收入、发出、库存的数量情况,应与“中心”会计登记的明细账数量相一致。三、财产的核算(一)固定资产的核算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增加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借方;固定资产减少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贷方,账户余额(借方)反映实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融资租赁、接受捐赠等。(1)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原始发票、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5账。(2)单位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将原始发票、验收报告单,单位领导的审批、签章,付款支票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附有安装费的原始凭证。(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单位根据调出单位提供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单位根据基建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审定的造价和移交清册通知“中心”入账。(5)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单位根据改建、扩建的支出、清理费用、变价收入等通知“中心”入账。(6)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单位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通知“中心”入账。(7)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单位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发票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8)盘盈的固定资产,单位按程序审批后根据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9)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中心”可先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2、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6无偿调出、有偿调出(即售出)、向其它单位投资、捐赠、盘亏等。不论何种原因减少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提交“中心”会计进行账务处理。(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将有关鉴定书及申报审批手续,支付的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等原始凭证传递给“中心”会计入账。(2)由于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或因人为事故、故障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审批报账程序同上。若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事前单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要核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若属人为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要追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责令其赔偿部分损失。(3)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单位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通知“中心”入账。(4)有偿调出固定资产,单位根据双方协议作价通知“中心”入账。(5)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参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程序核算。(6)向其它单位投资的固定资产,单位根据双方协议价通知“中心”入账,同时根据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注销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7(7)盘亏固定资产,单位根据领导批复后的“资产盘亏报告单”通知“中心”冲账。(二)材料的核算通过“库存材料”总账和明细账核算单位材料增、减变动及其结果。材料增加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减少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余额(借方)表示库存材料的结存。1、材料的增加,包括购入、调入、捐赠、盘盈等。(1)购入、调入的材料,单位应将购入发票、运杂费单据、付款凭证、入库单等传递到“中心”入账。(2)接受捐赠的材料,单位根据市场价值通知“中心”入账。(3)盘盈的材料,单位根据账面价或市场价通知“中心”入账。2、材料的减少,包括领用材料、对外投资、捐赠、调出、盘亏等。(1)业务活动领用材料,单位应将“发料凭证汇总表”及材料出库单等传递给“中心”记账。(2)有偿调出材料,单位应根据收到的价款通知“中心”入账。收到价款大于材料成本价部分,冲减支出科目;小于部分列入支出科目。(3)对外捐赠材料,单位根据账面价值通知“中心”8记账。(4)对外投资,单位根据双方协议价通知“中心”记账,同时根据该项材料的账面价注销库存材料账。(5)盈亏的材料,经批准后单位根据账面价值通知“中心”记账。四、财产的盘点各单位要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年末,由财产管理部门牵头,由单位主管领导、财产管理人员、“中心”会计人员组成盘点小组,对单位财产进行全面盘点,通过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证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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