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培训-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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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培训---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386号2010-06-0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效生效日期:2010-06-10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在认定审批过程中应加快审批速度,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同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且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商贸批发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其它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地查验应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的程序进行,查验内容包括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验报告以《广东省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见附表)的形式制作。三、《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是指在销售和购进货物时能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所称“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能按规定使用发票,如实填报并按规定保管各类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会计核算凭证和账表等。四、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是否安装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管理系统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确定。五、全文废止以下9份文件:《广东省税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粤税联发〔1994〕026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30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37号)、《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人员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粤国税发〔1995〕122号)、《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487号)、《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3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76号)。七、废止以下7份文件的部分条款:《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流转税管理部门执法责任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2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234号)第一条第1项;《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粤国税办函〔2006〕21号)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若干税收业务处理问题(之二)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208号)第一条第(五)款;《关于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若干税收业务处理问题(之七)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376号)第一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款;《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21号)第一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39号)省国税局转发意见。附件:广东省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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