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第二节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与类别–(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二)导游人员的类别按导游人员使用的语言划分,我国导游人员可以分为四种,即外语导游、汉语普通话导游、中国地方语导游和少数民族语导游。按导游人员工作任务的范围划分,可以把导游人员分为三类,即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按技术等级划分: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二、从事导游职业的条件和原则–(一)从事导游的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行者服务。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3)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具备以上条件者,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导游资格考试并合格,才能成为导游人员。–(二)从事导游职业应遵循的原则•1、导游人员依法进行导游活动受法律保护原则。导游人员在工作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其人身权和其他权利应受国家保护。•2、导游人员应依法进行导游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遵循职业道德原则。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其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珍惜国家荣誉,维护国家尊严,树立崇高的爱国主义思想,既热情友好、谦虚谨慎、宾客至上,又保持中华民族的气节,做到自尊、自爱、端庄、稳重、不卑不亢、一视同仁。•3、从事导游职业不受地域限制原则。每一位符合从事导游职业的导游人员都是中国的导游人员,其活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在境内不受身份、户籍、省份的限制,只要在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就可以在当地从事导游职业。•三、导游法第二节第二节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凡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一)资格和条件–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二)监督管理–1、管理部门及职责–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三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二、导游证制度(一)导游证的含义与版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TOUR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二)导游证的分类•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证。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的导游人员,也可以是兼职的导游人员;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员。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2、临时导游证•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主要如下:①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是没有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②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即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无语种语言能力的限制,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可以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否则便不具备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③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是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④有效期限不同•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既可以是数天,也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展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三)申请导游证的条件–1、申请导游证的前提条件–(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3)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4)品行端正。–2、申请领取导游证应提供的材料–(1)《导游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2)劳动合同或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导游证的。(四)导游证的管理–(1)发证期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使用范围:《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3)导游证的遗失、补发:发现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必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①导游证遗失,失主必须立即报告所属旅行社,递交遗失原委的书面材料,请旅行社开具遗失证明。–②失主持遗失证明以及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发手续。–③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或省级日报登载《证件遗失作废证明》一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及上述证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④在申请补办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4)导游证损坏,导游人员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三、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一)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二)计分管理的实施标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四、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一)年审的管理部门及职责–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二)年审的实施–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五、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制度–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四)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二、导游人员的义务•(一)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二)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三)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