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环境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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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管理站吴岱镳2018年4月18日常德主要内容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修订解读三、《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涉危废)简介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1、学界定义危险废物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用容器装的气体),由于它们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或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他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合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为危险废物。(摘自: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85年12月举行的环境管理专家工作组会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1、法律定义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定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危险废物的的污染途径:☻不恰当的处理处置(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直接暴露)排入江河湖海;地面堆置、倾倒。☻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和再生过程中产生各种污染(二次污染)填埋:渗滤液渗漏或者渗滤液不达标排放。焚烧:尾气排放污染大气。再生利用:再生利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以及再生利用产品中污染物的释放。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危险废物风险控制原则:可追踪原则确定危险废物去向(利用、处置方式)可控原则确定危险废物的暴露途径保证危险废物暴露剂量在“可接受水平”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2、危险废物产生的环境问题危险废物风险控制措施:危险废物去向的追踪:污染物释放途径(暴露场景)的确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代为处置(行政代执行)制度危险废物去向的确认:污染物暴露途径的确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技术市场引导)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许可证技术审查依据)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安全性管理制度: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及处置设备退役时从安全角度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标识管理分类管理禁混管理贮存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58、60、61、65条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1、标识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75条(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2、分类管理与禁混管理第58条第一、三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75条(七)、(八)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有以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68条(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废物的属性判定: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①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②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③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资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3、贮存管理第58条2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7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58条3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34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施的,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76条(四)〕资料:贮存与填埋过程的管理要求《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20条规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的最高水位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据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的“最高水位线”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对未具体明确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的河道,其“最高水位线”可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注:“最高水位线”以上,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和垃圾应适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资料:最高水位线以上倾倒、堆放垃圾的法律适用案例:某污水处理厂将数万吨造纸污泥倾倒于桐庐江南镇,造成下游居民生活用水告急,险些造成群体事件。4、运输管理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0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5、无害化转用管理第61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6、危险废物处置设备退役管理第65条规定,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三)危险废物的安全性管理制度1.不设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2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本规定:责令停三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一)〕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2.未经处理将装储过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转作他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1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做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十)〕《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3.违反禁混规定的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1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58条3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七)、(八)〕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0条2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九)〕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5.违法转移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六)〕第60条1款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十二)〕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6.未制定应急预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2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当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75条(十三)〕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四)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处罚的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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