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示范文本村民自治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三条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多少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中,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第六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七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没和发展规划;(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八)讨沦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第八条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第七条第(一)、(二)、(六)项之外,其余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当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并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第二节村民委员会第九条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代表全体村民处理对内对外各项事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职责和本村各种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管理本村事务。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第十条村委会的职责:(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三)带领村民积极完成本村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四)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村民小组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发展本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积累。(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领;促进组与组之间的互助、团结,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八)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九)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项社会保障工作。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移风易俗教育。(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制度(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会议、半年一次总结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四)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和职责情况、财务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以及租赁、集体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一般的村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布。村务公开可采取建立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事项进行调处。(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三)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十三条村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四条本村划分为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由本组村民民主推举产生.报村委会备案。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必须由年满l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第十六条村民小组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负责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三)管理属于本组的土地、山林、企业及其它资产。(四)接受村委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五)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四节村委会与本村各组织的关系第十七条村委会受本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并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应当自觉尊重并接受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民小组中的党组织也应发挥其相应的作用。第十八条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可以授权各村民小组长管理本小组辖区内的土地财产和处理集体事务。其授权委托的内容、事项、范围和要求,应制作授权委托书。村民小组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顾全大局,认真完成村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第十九条村委会应积极支持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村级群团组织也应积极支持配合村委会的工作。第二十条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多渠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经济组织及其拥有者也应服从村委会的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第三章村民第二十一条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十二条村民的权利(一)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二)有了解村、组应公开事务的权利。(三)有监督村、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任期目标的权利。(四)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五)有参加村民会议和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活动的权利。(六)有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的权利。(七)生产劳动经营中,有按有关规定请求村、组帮助的权利。(八)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九)当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村、组给于维护的权利。有依照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向上|级反映意见的权利。(十)按有关制度的规定,有取得集体收益、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村民的义务(一)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村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声誉。(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维护公共安全,注意防火防盗,不参加违法活动。(三)勤劳致富,积极从事诚实正当的生产劳动及经营活动。(四)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生育。(五)重视科教,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六)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不参加非法宗教及邪教组织,破除陈规陋习。(七)团结邻里,家庭和睦,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八)履行义务,赡养老人,抚养儿童,自觉服兵役。(九)爱护公共卫生,搞好家庭卫生。第四章村务管理第一节农业生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O年不变的政策,保障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全体村民要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村委会应及时组织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维持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界限不变。如因生产和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须经村民小组同意,并相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所留机动田(地)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承包户必须按合同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否则,集体可以随时收回。第二节企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户必须爱护集体财产,按时足额上交承包费,并努力防治环境污染。村民有权监督集体企业财产的运用情况,防止破坏性生产现象的发生。第二十八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认真做好集体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保值增值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第二十九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拥有的集体企业,无论由谁负责经营,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本村村民。第三节土地管理第三十条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严格执行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乱占乱建等破坏耕地的行为,村民建房必须通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才能上报审批。第三十一条以下地点严禁建房:(一)对村间道路有影响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国家建设规划内的;(四)影响国家铁路、电信、电力、道路等设施的。第三十二条严禁毁林、毁草开荒,被列人退耕还林、农田保护、水土保持、函养林、水源林区域内的土地禁止破坏性开发。第三十三条村民之间转包责任田地,须双方协商一致并报村民小组同意。鼓励村民向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范化、产业化方向发展。第四节山林管理第三十四条现有山林要严格保护,不得任意砍伐。积极推广液化灶、沼气等。房屋建筑提倡砖混结构。第三十五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村组每年应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严格木材采伐审批制度,严禁变相砍伐。第三十六条村、组要积极组织村民植树造林,完成每年的造林任务。第五节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村委会、村民小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严格按章办事。健全账薄,按规定没置科目,会计要按月结算,编制报表,做到账据、帐款、帐目、帐实、帐物五相符。第三十八条现金与存款要分帐管理,出纳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出现金。任何人不得以村、组集体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第三十九条严格财务报批制度,坚持主任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四十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第四十一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入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并严格实行“三章制”,即要有对方签章、经手人签章、批准人签章,如果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