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资金预算、决算、报账程序,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原则:(一)归口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二)优化服务原则。财务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为劳动保障事业服务,为全局职工生活服务。(三)严格审批的原则。事前逐级审批、事中严格监督、事后认真检查。(四)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会计法》办事,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经费开支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开支,不得突破预算,不得超过标准。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任务:(一)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三)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全局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局规划与基金监督科负责。局规划与基金监督科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和全局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一)预算的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由各单位负责编制,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后,报给财政部门。(二)年度财务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后,应由财务主管部门通知各单位,以便于根据预算项目申请支出。(三)预算的执行。由财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的有关政策和财经法规办理各项收支业务,收支业务的审批人和报帐员要严格把关,按预算资金安排支出。(四)预算的调整。遇到政策变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申请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提供政策依据,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财务局长批准后,送财政局审批。第三章决算的管理第七条财务决算是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和财务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第八条经费决算由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制,报主管财务局长批准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九条基金决算由社会保险财务人员按照省劳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编制,按所核算的险种分别审核汇总全市的基金报表,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财务局长审批后,统一对外报出。第四章收入的管理第十条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第十一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市政府关于《财政集中收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财政直收和委托代收方式,收入资金必须及时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第五章支出的管理第十四条实行先报支出申请,履行支出审批手续,然后办理支出的原则。一切开支事项必须在事前提出支出申请,首先征求财务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年初预算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再提交主管财务局长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自行开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财务支出程序:(一)支出申请。经办人填写并打印统一的“经费支出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财务部门审核资金,报主管财务局长审批。(二)支出流程。依据批准的“支出申请表”,由经办人员办理业务,需先支付资金的由报账员向支付局申请资金。“申请表”序号留存,一份交经办人暂时保管,待报销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另一份报账员保管。第十六条日常开支要坚持主管财务局长一支笔审批,大宗开支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下列支出事项,经主管财务局长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一)全局福利性开支标准的确定(食堂支出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二)局基建预、决算的审定;(三)新增或更新车辆、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四)对单位及个人的奖励性支出;(五)出国人员的经费开支;(六)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第十七条支出管理:(一)办公费用。办公用品分别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部门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发放。微机耗材和印刷费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或局里指定商店、印刷厂购买和印刷。(二)各种设备、耗材、办公用品等,购买后,必须实行验收入库制度,经办人填制设备、物品验收单,由部门领导、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后方可报销,设备要落实使用责任人,物品的发放实行出库领用人签字制度。(三)交通消耗费用。车辆的维修保养、油料、养路费等支出按局办公室印发的《车辆管理办法》执行。车改交通费按原车改办法和财政核拨的预算资金,优先保证公务用车费用,由局办制定交通费发放办法。(四)通勤费支出。原则上视家庭居住地距单位距离而定,凡居住在单位和机关通勤车线路以外的按财政核拨的标准发放通勤费,否则不予发放,各区视实际情况而定。(五)控制差旅费开支。工作人员出差,因绕道游览或非工作原因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六)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用药明细表”,严格禁止搭车开方。第十八条财务监督:(一)经费支出。不按审批程序进行,财务手续不完备的,财务机构依法不予办理支付手续。(二)经济事项。内容必须真实、合理合法,报账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审批,有经手人和实物验收人的签字。各种凭证不准涂、改、挖、擦、补,不准使用白纸条。财会人员对不合理、不合法及未经审核的开支事项有权拒付。第六章基金的管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分户核算。第二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如购买国债、存储定期存款)、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以及调剂金的分配、划拨、上缴等事项,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局长审批。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收、支单据办理基金的收缴、支付业务,定期同业务科室对帐、出具财务报表。第七章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局财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局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法》及会计业务知识培训,统一财经政策收支口径,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定期对财会人员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考核,局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财务人员的任用,需征求局财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资产保管人、使用人,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报废由财务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如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毁、盘亏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