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汇编331546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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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1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10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规定(修订).................................17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20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审批暂行办法.................................27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31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程.........................................36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38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二级非独立核算部门财务管理办法(修订)...............43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票据管理暂行办法.....................................47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50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办法.....................................54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办法.................................58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规定.....................61i1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依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条我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第六条财务处是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各岗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并参与财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集中管理学院的会计事务。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须有财务部门会同办理。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第八条预算编审程序:学院预算由财务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地提出各自预算指标要求,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费拨款,结合我院自身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报院长审查,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预算指标下达各部门执行。第九条预算的执行:执行预算的首要任务是积极组织收入,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取得的收入及时、足额地收纳入账,并监督各项收入来源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合法、有否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的经费由院长统一管理,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本部门预算包干指标内经费开支。指标内经费审批权限:0.3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下分管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院长审批。第十条预算的的调整:预算项目调整必须按原预算批准程序由院党委会议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和立项报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学院自身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核准,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超过10万元的,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后方可开支。各部门包干经费必须“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实行:(1)学年经费节余留下学年使用;(2)学年经费超支扣减下学年经费;(3)部门支出超预算时财务处停止该部门的一切费用支出;(4)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须书面报分管院领导加具意见后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3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培训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第十二条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均由财务处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第十四条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第十五条加强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原则上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4预算的开支项目。对学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第十六条支出包括以下九大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一支笔”审批。(一)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1.按劳资政策核定及发放的工资及补贴。2.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计发奖金及超工作量酬金。3.以上个人收入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核定、由组织人事处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职工福利费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交上级及基层工会费。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医药、探亲、家属福利等福利费。(三)社会保障费1.按规定发放离退休金。2.按规定支付各种离退休人员费用。3.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学生事务支出1.按规定提取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2.由学生处按规定标准核发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报酬和困难学生补助。3.核定一定额度的学生活动费,由学生处和团委控制使用。(五)公务费、业务费1.公务费是行政、后勤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和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5的支出。2.业务费是各系、教学单位及业务辅助单位为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所发生的支出。3.公务费业务费由财务处按规定每学年分配包干额给各有关部门。由各部门一支笔审批,用于办公、通讯、水电及燃料、差旅、资料讲义、软件购置、材料、设备维修、团体会费、会议、宣传、实验及用品、调研实习、师资培训、体育维持、以及军训等费用。(六)设备购置费1.一般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总务处。2.图书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图书馆。3.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按预算核定给有关系、处。(七)修缮费1.修缮费包括:①零星基建费、②房屋维修费、③室外工程维修费、④实验室改造维修费、⑤其它设施维修费。2.修缮费按核定的额度及经批准的预算分配给总务处(①--③)及系、处(④--⑤)分别由总务处或系、处一支笔审批使用。(八)自筹基本建设支出1.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及概算应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室、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2.经批准的项目,其中自筹资金部分总务处应有详细的用款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财务处,以便筹款及按进度拨款。(九)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为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6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第十七条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九条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第二十条除专项资金结余之外,其余的结余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第二十一条教学部门在完成学院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外,通过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计划外收入与相应的支出相抵后,可按学院规定在结余中给于一定额度的提成,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上级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上级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制定,报上级批准后实施。7学院应加强专用基金的管理,必须按照“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来管理这些基金,各类专用基金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六条对流动资产的管理1、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各种银行结算办法,依据《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开立账户,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其使用效率。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3、建立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保证账实相符。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具体见《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的管理1、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学院的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2、无形资产的转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第二十九条学院对外投资,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8产评估。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九章负债管理第三十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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