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1国美电器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第一、案例的背景(一)国美电器的简介: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综合企业公司,是中国的一家连锁型家电销售企业,也是中国大陆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2009年,国美电器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国美电器集团坚持“薄利多销,服务当先”的经营理念,依靠准确的市场定位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策略,引领家电消费潮流,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国美品牌得到中国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本着“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企业发展理念,国美电器与全球知名家电制造企业保持紧密、友好、互助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成为众多知名家电厂家在中国的最大的经销商。(二)国美事件回顾:2006年夏,国美收购永乐电器。永乐创始人陈晓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2008年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单位贿赂罪被捕。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2009年1月正式出任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国美电器引入贝恩资本,仅次于大股东黄光裕家族,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至此国美旧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士对陈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被解读为陈晓与黄光裕走向决裂的开始。引入了贝恩资本后,陈晓开展股权激励笼络国美旧部。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通过高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其中陈晓2200万股。遭黄光裕坚决反对。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黄光裕为此坚决反对并利用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2董事席位,国美电器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使得股东利益受损。2010年8月4日,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公司(SCHI)要求国美董事会撤销多位高管职位,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陈晓及执行董事孙一丁,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次日,国美电器就向香港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黄光裕对违约责任进行赔偿。至此,双方彻底决裂。最终根据国美电器发布的公告显示,陈晓成功留任国美董事局主席。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陈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陈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持续两个月之久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暂时落下帷幕。第二、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一)公司法角度分析:1、相关概念: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1)股东大会:公司为股东所创设,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启示3策公司重大事项,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董事会对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启示4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股东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具体案例分析:(1)董事会否决股东大会决议的问题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黄光裕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启示5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标志性事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如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但即使是这样,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陈晓作为董事的指责问题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所有权和管理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权力不完全等同于于经营管理权,董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直接任意指挥公司,即使是大股东也一样。同时公司利益也不仅仅是股东利益,它还涵盖了管理层、员工、供应商、经销商等,董事会不仅向股东负责,更要为公司利益负责。陈晓及其领衔的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在法律上不是对黄光裕忠诚,而是应该对国美董事会及国美有所有股东负责。(3)陈晓推出股权激励事件陈晓在职员层面实施的股权激励,无需回避;但在公司高层中实施股权激励,激励方案可由董事会提出,但必须由最高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通过方可执行。董事会完全决定,涉嫌侵害股东利益。国美董事会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行事,并经合法程序制定和通过。(4)黄光裕身为大股东的单独任免权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任免,必须获得足够股权份额的其他股东认可,从而通过股东大会启示6决议决定董事任免事项。(5)国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失声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可有效平衡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权力关系,起到监督董事,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其职权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国美事件所有纠纷过程中,应该承担监督职责的国美监事会竟然一直沉默。显然国美监事会处于“失灵”状态,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由于黄光裕并未提早意识到监事会对于企业风险的意义所在,使得他最终只能靠争取所谓高额股份比例来自保。(6)公司法与公司章程问题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它可以扩大董事权利也可以限制,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约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就可以优先适用,所有的公司纠纷先依据章程处理。因此,国美案例中,董事会直接否决和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的做法和实行股权激励的做法是否正当应取决于国美公司章程有无此规定,即由“家法”来判断。第三、感悟:国美案虽然已经终了,但国美案带给我们的问题仍待进一步的思考。一个企业只有守法经营,稳步发展才是正道,采用急功近利思想,不择手段的方式去发展企业,在给企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在积累风险,风险的集聚最终很有可能会葬送掉一个企业,在企业垮掉的背后影响的是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在警醒企业的同时我们的立法者也更应该站在应有的高度,制定和完善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制度,防止企业越轨经营,非法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维护整个国家的经济的稳定和企业的高速发展。启示7首先:国美的控制权之争仍带有较浓的道德色彩。从公司理论上,以公司董事为核心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所有股东服务的。但由于现代公司中出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形,致使作为公司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与作为公司经营者的管理层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经营者不为股东、公司利益服务的现象。任何公司的高管都是依据股东的委托而产生的。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既是一种法律要求,也是一种道德要求。其次:国美案例中最为重要的是,在这样一场利益之争中,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得到了完全的尊重,最后的结局和将来的道路,不是由管理层说了算,也不是由创始股东说了算,而是交给了“股股同权”的资本博弈。资本商战最重要的原本就不是结果,而是对规则的尊重,具体个人谁都可以输,但法律不能输、规则不能输;不讲规则的市场经济不可能有秩序,不讲规则的公司治理不可能有公平。第四、总结与相关建议:在家族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变的过程中,国美大争使得一些企业所有者产生了观望和忧虑情绪,担心自己对企业控制权的旁落,也使得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力及权利关系问题,企业创始人的权益获得切实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相关问题与不足之处:1、公司治理要体现股权结构的特点尊重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治理模式,否则必定造成矛盾和混乱。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股权结构决定公司的治理模式。在国美的股权结构中,黄光裕是第一大股东和创始人,公司所遵循家族式公司治理模式,符合公司的股权特点。在这种治理模式中股东和管理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能充分激发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还能减少代理成本,避免代理人风险,是适合公司股权结构特点、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比较好的治理模式。启示8黄光裕入狱后虽不能再对公司实施直接管理,但股权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公司治理模式即使要向以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转变,仍应尊重股东的意愿,特别是大股东的意愿,并以此来构建新的公司治理模式,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没有任何理由强制性的建立自以为有利于公司的新的治理模式。因为以职业经理人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将使职业经理人的权力不断扩张和强化,不仅会剥夺创始人享有的控制权,甚至发展到极端也会严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2、公司治理模式没有很好地保障公司职业经理人的利益公司治理是一种契约关系,公司治理的各方都是通过契约关系联系在一起,各方都有自己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无论采用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