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公司生产、经营、行业特点及集团化管理体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称:各公司)及项目部。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是指企业资金的筹集、运用、耗费、回收及分配等一系列经济管理行为的总合;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寻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四条各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遵守财经法规,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投资者的检查监督。(三)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各公司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一)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吸收投资者的资本金和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应认真分析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并考虑筹资的风险和成本等因素,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二)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果。企业应建立资金计划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三)强化成本费用管理,降耗节支,增强盈利能力。(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财务监督,遵守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第六条各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方法(一)财务预算。财务预算要详细收集资料,掌握准确数据,运用经验估算法、指标评估法、加权平均法、量本利分析法等。对企业资产变动、现金流量、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测算,供企业择优决策。(二)财务控制。各公司按照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对经营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使之限定在国家制度和计划和企业的预算范围之内,保证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三)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组成部份。各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召开财务分析会,提出财务分析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分析要通过各项财务指标来评价本单位的财务状况,重点分析资金增减变动及周转情况、资产变动及结构情况、成本升降原因、费用支出节超情况、利润构成及分配情况、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制度法规的执行情况等。(四)财务考核。在日常监管分析、考核的基础上,企业应定期(月、季、年)对承包指标,财务收支计划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考核、总结、奖罚兑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增添措施,改进工作。第七条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期、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务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做到原始记录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经过计量、检验,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费用开支标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卡、物、表相符。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与机构第八条本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集团公司是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实行民营资本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在明晰内部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各公司应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各公司所属项目部(车间)原则上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但须根据需要配备项目核算员,单独建账核算项目施工成本。第九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财务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审定集团公司的财务政策、规章制度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对集团公司融资举债、资金调配、资本及项目投资、利润分配、对外担保等重大财务活动作出决策。各子公司董事会按照级次和限额对本公司上述相应的财务活动作出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本公司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设置计财部门;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实施计划、财务内部管理;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分管领导负责制。本公司应建立起以分管领导负责制为首的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责任制,领导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依据财务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总监岗位;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副总经理)是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领导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环发建设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分管领导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税政策及集团公司本企业财务制度,严格保守公司财务商业机密;制定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二)负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及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三)建立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和测评制度执行情况。(四)按照财税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统计;实施财务审核、、资产管理、往来清查、工程款清算(结算)和成本控制。(五)负责企业融投资业务的办理和实施。(六)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对内、外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成本分析、财务分析等报告。(七)督促、检查、指导项目部正确及时建立项目核算,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八)负责审核项目部按规定报送的各种会计统计、计划等报表资料;审核经济合同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九)负责企业财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和其他会计档案,以及经济合同、清算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保管。(十)负责企业的税务筹划、税款核算申报缴纳等工作。(十一)负责公司财务印章、有价证劵、财务票据的管理。第十二条各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上应合理分工、科学安排,明确职责,做到不相容业务和岗位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互相牵制,独立稽核;财会人员的岗位应定期轮换。第十三条企业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对原始凭证的合法、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出现账实不符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处理时应当向有关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作出处理;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设立会计账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公款私存,不得将企业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第十四条各公司应注重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第十五条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及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机制度体系,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保证企业稳定持续发展。本办法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以此为基础和原则制定的各项具体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盈利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及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构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第十六条企业内部各机构或单位应严格遵守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因应执行而未执行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不能按标准完成工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第十七条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落实到全员全过程。各公司的各部门或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应根据不同的职能和业务环节确立不同的责任中心。责任中心对责任目标负责,责任目标包含经济指标和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遵守情况。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是各公司一定经营期间内经营、财务、投资等相关价值流的总体计划,是各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的细化,是对各公司资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全面预算涵盖各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经营预算、财务预算、投资预算、人力资源预算和各项专项预算。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预算组织体系。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公司各部门的分管领导。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各公司预算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公司预算编制、审查、控制、调整、评价等管理工作。企业机关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既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责任人,又是执行人,应根据企业下达的指标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责任预算,控制经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做好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第二十条企业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结合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确定集团公司的下年度总体计划目标,以此分解下达到各公司,各公司据此编制本公司详细全面预算。各公司预算编制采用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再从上到下分级次、分部门编制并层层汇总,经反复审议修订,由本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报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二十一条全面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各公司资金的收支调拨、成本费用的开支、投资融资、资产的购置购建等财务活动应以预算为依据。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动的,应按相应程序申报批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财务部门应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分析。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的营运与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效益。集团公司对各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重庆环发建设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公司应在集团公司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各类资产实际损失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重庆环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执行。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集团公司成立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各公司银行存款资金、融资及担保事项。第二十五条现金管理。现金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使用的货币。为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第二十六条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各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保证银行存款安全,并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结算原则,对银行对账单逐步核对、装订成册、随时备查,做到日清月结。第二十七条各公司对信用证、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应加强管理,及时办理清算、结算和账实核对,防止流失。第二十八条票据和印鉴管理。本条所称票据,是指与银行付款结算有关的汇票、支票、本票。印鉴是指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一)各公司以汇票、本票付款的,财务部门必须根据购货或取得劳务的合同(协议)及经办人的付款通知,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批准后,才能办理付款票据。收到的票据,应认真审查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时送银行收款。(二)各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票据(包含发票、收据)领购、使用和保管制度,设专人管理票据的结算工作,并建立各类票据的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类票据的收、付、领用情况。(三)印鉴管理。印鉴管理是各公司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各公司必须建立预留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别保管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或由其授权专人保管。印鉴的启用和更换应经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第二节应收款项(债权)管理第二十九条应收款项(债权)是企业的主要资产之一,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具有较高的变现风险。应收款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各公司的或有债权,也应纳入债权管理范围。第三十条企业在追索应收账款过程中,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诉讼费,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第三十一条企业为了减少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