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龙翼飞、何尧德关键词:公司法/最新修订/主要内容/评析内容提要:笔者从公司法最新修订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评析了我国新《公司法》的重大制度、理念创新,其核心精神和价值理念在于:以鼓励投资创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核心,完善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规则、强化对股东权益保护,对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强化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予以平衡,增强公司自身活力,促进公司科学、和谐发展,繁荣经济。只要客观经济需要,新《公司法》仍将被修改,但前述变革的精神和理念却不会改变。目次一、我国新《公司法》诞生的时代背景二、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概况三、对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主要内容的评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四、对我国公司法修订的总体评价及其发展前景的展望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体系和实体内容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尤其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下面拟介绍和分析此次公司法修订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并在对相关重要公司法律理念、制度创新作出初步评价的基础上,展望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前景和走向。一、我国新《公司法》诞生的时代背景由于现行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时我国计划经济仍占主导地位的改革时代,而当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律思维、法学意识、指导思想尚未获得主导地位,公司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刚刚起步,故现行《公司法》从行政管理法规脱胎而来,其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的重心在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和较强的计划经济痕迹,其主要缺陷在于重国有、轻民营;重管制、轻自治;重倡导、轻操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步完善,现行《公司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事变则法移,法相宜则事有成。新的形势、新的时代迫切需要新的公司法律制度。这是新《公司法》诞生的经济基础和社会背景。执政者、立法者尊重中国现实、顺应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和趋势、敢于突破和创新的立法智慧、胆识和魄力,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等所确立的基本国策,为新《公司法》诞生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我国公司法学专家、学者已作过长期的、充分的理论准备,公司实务部门也多次提出过公司法律改革要求,共同积极向国务院、人大提交立法建议、议案并且形成多份完整的立法条文建议稿,为新《公司法》诞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创新的选择方案。此次对公司法所进行全面而重大修订,结束了现行公司法的过渡性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确立。二、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概况原《公司法》(即现行《公司法》)230条,11章,而新《公司法》219条,13章,将原《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机构”中股权转让条款独立为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丰富其内容,与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相对应,相区别;将原《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义务条款独立为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增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作为第三节,仍保留“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作为第四节,并在新《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增加“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作为第五节;将原《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修改为“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作为第九章名,均属于公司变更制度的法定内容;将原《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修改为“公司解散和清算”作为第十章名,分离了“公司破产”属于我国“破产法”集中规定的内容,以避免法律规范的重复。据笔者统计,新《公司法》对原230条《公司法》没有作出修改的25条(包括其中4条仅做标点符号修改),其余条文均作出修改,删除了原《公司法》78条,其中20条彻底删除,另16条属于发行新股的条件、股票上市条件、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内容删除后调整到同时修订的证券法中,即与新《证券法》相互衔接、协调,另42条从原《公司法》删除并进行修改后调整到新《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司法》的其它条文中,属于公司法条文体系的内部调整。而新《公司法》属于完全新增加的条文共计47条。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虽然条文总体上减少了11条,但实际内容增加了。不仅内容更丰富,而且条文、章节的逻辑结构更为严谨、科学、合理,其立法条文更为简约、明晰,展现了我国公司立法技术更为成熟。三、对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主要内容的评析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念、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其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重在鼓励投资兴业,繁荣经济。1、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2、将我国原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改为折衷授权资本制。(1)将原来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该为“全体股东认缴或认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出资额”。(2)允许分期缴纳,但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限定认缴资本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和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公司。后者的注册资本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6、81条)。1股份公司中增加“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方式”。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81条第二款及85条),即仍然采用法定资本制。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首次认购的不低于最低限额500万元中的35%,即175万元,其他部分(即325万元)如果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起人又不能补足的话,则将承担向特定对象募集失败的法律后果。而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则可通过第88条强制委托承销中的包销方式解决该问题,以避免公开募集失败的法律后果。这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兼顾了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与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两者的优点又克服了两者的缺点,达到了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债权人利益)与鼓励投资追求效率的统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与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其中的知识产权,既包括工业产权,也包括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还包括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15、20条规定,出资的种类和形式还包括股权、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特定债权(包括债转股)。劳务是否可作价出资?笔者认为劳务虽然可作价或估价,因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不具有依法可转让性,因此劳务或人力资本目前不能作价出资,但股份公司可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股份通过回购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43条第三款)。随着新《公司法》实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将有着更大范围和空间。4、关于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一限制性规定,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额,而主要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可以自行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但总体上不能高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该项规定更有利于鼓励高新科技公司的设立和健康成长(27、83条)。5、取消了原《公司法》有关转投资额度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5、16条取消了原公司法第12条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而主要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及其投资或担保的数额限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授权决议。同时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6、取消了原《公司法》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管制性规定。既取消原股份公司的设立、合并或分立、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又取消了原公司债券发行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及其发行规模的审批规定,为公司的设立或变更市场化及债券发行的市场化创造条件,实现了从以往强调管制和干预的立法理念向放松市场管制、发挥市场主体平等自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市场创新和市场化发展的立法价值取向转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以分权制衡为着眼点,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运行规则和治理规则,其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重在建立现代公司运营、治理制度,增强公司自身活力。这是公司法律制度优越及其生命力旺盛的关键所在。1、完善公司组织机构运行和治理规则,使其更具有技术性、可操作性。(1)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规则,通过分权制衡确保公司组织机构正常运行及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监事会副主席主持;副董事长或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或监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监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公司中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1、102、48、110、52、118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新《公司法》第40、101、111条还完善了董事会临时会议、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召集制度,以最终打破董事或董事会怠于履行职务所造成的公司僵局。上述规定就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以及股东行使召集和主持的顺序作出了明确的安排,旨在解决实践中召集人和主持人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组织机构会议无法正常召开的问题,有利于防止公司组织机构运转失灵或瘫痪,并确保其正常运转。这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保障。(2)完善了董事、监事任期和改选制度,强化董事、监事的法定职责。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