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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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要求以及《福建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闽委[2008]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7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评〔2010〕1号2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工作机制。随着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已成为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从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契机,充分运用绩效评价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二、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各地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切实明确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范围,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程序和行为,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要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财政资金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实用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发绩效评价数据管理系统,整合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源,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库、指标库、绩效评价方法库、专家库等技术支撑系统,实现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化管理。三、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各地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长效机制。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3的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不断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使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更趋合理、有效;绩效评价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建立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好的,要在年度预算安排时给予优先考虑。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我省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先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承担单位的自行评价(简称“自评”)、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价与财政部门组织的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总结经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在项目评价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试点,积极探索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努力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运行体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并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在指导、督促、配合各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的工作重点,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项目实施重点评价,切实4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省直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强化责任,积极配合,每年至少要推动一家下属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并组织对一个以上项目资金进行重点评价,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附件:《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5附件: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条绩效评价要涵盖财政支出的全过程,包括事前(预算申报阶段)评价、事中(预算执行阶段)评价和事后(预算完成阶段)评价。第四条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6根据绩效评价主体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第五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第七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预算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7(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预算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预算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资料。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八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第九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第十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8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可根据不同评价对象和内容分别实施事前、事中、事后评价,有条件的可实施全程整体评价。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二)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四)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绩效目标是实施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第十五条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预算部门(单位)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时,要确立绩效目标并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实际批复的年度9预算有调整的,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做出相应调整,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10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预算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五)可比性原则。要考虑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11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四)其他标准。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12(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六)其他评价方法。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过程中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第五章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第二十五条绩效自评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围绕绩效目标编写,并报送主管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相关财政支出实施评价后编写。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13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单位自评,撰写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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