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意义来认识梁祝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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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意义来认识梁祝悲剧朱苏力教授在耶鲁大学的讲演(节选)朱苏力教授。1955年4月出生于安徽合肥。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SchoolofLaw和ArizonaState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1992年归国。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主要著作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阅读秩序》、《学问中国》(合着)、《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等。主要译着有《法律的运作行为》(合作)、《法理学问题》,《宪政与分权》等。梁祝的故事表明,制度是否需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恰恰是在人们违反制度的行动中展现出来甚或实现的。如果没有梁祝的悲剧,人们就不会认识到传统的包办婚姻制度的弱点和局限,就无法看到其它选择的可能性。没有许多青年男女由于偶然相识或长期交往而自我产生的不符合当时社会婚姻制度的爱情,传统的婚姻制度就将继续保持原样。在这个意义上,梁祝的悲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充分反映了悲剧的特征,即“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的冲突”。我今天讲的是一部在当代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戏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个故事至少在唐朝就有记载,此后在民间广泛流传,到了元代、明代,梁祝的故事已经大量进入戏剧,不仅作为单独的一个剧,而且在当时其它戏剧中也为剧中人物提起,由此可见其在当时就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经典或大众文化。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社会改革,特别是50年代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使得这一戏剧在中国获得了新的社会意义。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就其流传的广泛程度而言,恐怕《红楼梦》也难以与之媲美。我利用的版本是明代戏剧《同窗记》。我试图从该剧中透视这种婚姻制度在当时社会存在的根据及其“优点”和“缺点”。更进一步,与此剧相结合,我还试图在抽象层面上简单讨论制度的特点。我希望透过对法律制度与作为在制度中行动的行动者个体之间的冲突来展示人类的注定了的悲剧性境遇,进而给我们以某种警醒。梁祝悲剧何在梁祝的故事不仅感动了一代代少男少女,而且也令许多多情的成年人伤感。人们如今已经习惯将这个故事界定为“悲剧”,称其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但这个悲剧究竟悲在何处?每个读者都必定是而且也只能从自己的经验感受和角度理解戏剧。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这种事情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无论是青年还是中年,甚至是老人,都有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相爱不成,私奔,甚至一起自杀。我们一般并不把这种事件称之为悲剧。有时一些人甚至会对这种痴情者表示轻蔑,认为其不负责任,即使死者之间的爱情与梁祝的爱情同样真诚。数年前,北京八达岭长城上,就曾有一对各有家室的成年男女殉情自杀,人们甚至对此表示了一种鄙视。因此,仅仅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以及感情无法在现有的社会婚姻制度中得到满足,即使导致双双死亡,并不足以构成一个悲剧。有人(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的各种改编本,例如,即使是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中也都有一段音乐表现“抗婚”)更强调这一事件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因素,因为祝英台许配的马家是当地的一个富庶人家(财主),似乎祝员外是因为贪财,不惜牺牲女儿的幸福。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这个戏剧的原本,这一点其实并不存在。不仅祝家与马家同为员外之家(因此两家仅仅是“门当户对”而已,并无高攀之嫌),而且当梁山伯千里期约来求亲时.祝员外也没有势利地阻碍两人相见。尽管剧作中没有告知梁山伯的家庭成分,但我们没有理由推定其出身为贫下中农,相反,如果一定要推论的话,也许更有理由是某个员外的公子。如果不是梁山伯误解了祝英台的暗示,因此未能如期赴约,至少从故事的前后背景来看,祝家未必会拒绝梁山伯的提亲,未必会仅仅为了马家的富贵而违背了女儿的心意。他们曾允许好强的女儿孤身远赴杭州求学,如果以当时的社会标准来看,祝员外父母实际上是相当开明,非常迁就女儿的,他们并不接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古训。而且,至少原来的剧本中并没有任何地方表现出马家仗势欺人。相反,仅就迎娶途中允许祝英台祭奠梁山伯这一点,在我以及许多人看来,马家也还是相当“仁义”的,并不是那么不讲道理———设想一下,今天谁或谁家会在结婚这一天同意这种行为。是的,马家富庶,也许是个地主,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马家富庶,就不允许马家娶亲,就应让马家断子绝孙了吧!马家至少有权利选择祝英台。因此,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也并不是构成此剧为悲剧的主要因素。也许,悲剧在于包办婚姻。我想仅仅这一点也并不必然构成悲剧。我将在后面分析,其实不仅在中国历史上,甚至在人类历史上,在近代以前的主要婚姻制度形式都是包办婚姻。而并非包办婚姻都将导致梁祝之类的悲剧,否则,悲剧就太多了。从全剧来看,更重要的是,祝英台和梁山伯的言行始终在肯定着传统的以媒妁之言和父母包办为主要特征的结婚制度。例如,尽管祝英台已经爱上了梁山伯,她还是要将这种感情掩盖起来。他们俩曾“同床而睡,结脚而眠”,如果真的是反对包办,主张婚姻自由,他/她们完全可以“把生米做成熟饭”,而且假定梁祝两人是主张婚姻自由的理想化身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两人会拒绝做熟饭,因为他们是两情相悦,而不是单相思。但是,祝英台一定要回家,一定要等着梁山伯来提亲。而梁山伯得知祝英台是女身并已许嫁马家之后,他也仅仅是表示深深的遗憾,还是准备求娶他们分别时祝英台虚构出来的妹妹;只是当发现这一希望也落空时,梁山伯才“罢休不成”,表示要“前去寻一个月老冰人,定要把赤绳绾定,定要把赤绳绾定”。同时责备“一来恨贤妹言而无信(这是可以理解的过激之词),二来恨卑人薄命,三来恨月老注得不均平”。甚至到了这时候,祝英台还是称“今生料不能够了。我劝你休想也罢了”,坚持尊重传统的婚姻程序和制度;进而,祝英台以酒做媒证,许愿“今生不和你谐凤侣,来生定要和你结姻亲”;最后,俩人伤感而别。全剧中完全没有显示出祝员外或马员外对祝英台施加什么压力和强迫。因此,如果就剧本本身反映的情况而言,无论祝英台和梁山伯都不反对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或制度。事实上,他们俩都力求以这种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梦想,他们希望经过这种“程序正义”的认可。他们在这个意义上是自觉的遵纪守法者。他/她们不喜欢的仅仅是由于这种程序或制度以及其它因素所造成的这种对于他们非常残酷的特定结果。即使这时,他们最终还是准备接受这种结果,也没有打算挑战这种制度。仅仅是由于梁山伯的意外病逝,祝英台才悲感交加,发现了自己的感情之所据,并决意殉情。因此,所谓梁祝本人要求婚姻自由的说法实际是在近代社会变迁的背景下,现代中下层自由派知识分子对梁祝故事的重新解读。梁祝两人的年龄要理解此剧对于古人的悲剧性质,首先要理解戏剧故事发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同时还要理解此剧写作和演出时所针对的观众的社会和认知参照系,而这个参照系总是由观众的日常直接生活经验构成的。就《梁祝》而言,我首先讨论的是该剧两位主人翁的年龄。在《梁祝》的较早版本的故事和戏剧中没有提及梁祝的年龄。因此在舞台上出现的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年龄实际是由不同时代的观众根据他们的直接生活经验填补的。在现代观众眼中,由于外出求学、恋爱、结婚这些事基本上都是同20岁左右的年龄相联系的事,因此,梁、祝两人大致相当于两位离乡在外求学多年回乡的“大学生”或至少是“高中生”。而且,由于近现代因社会变迁而引发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今天的这些观众已经基本接受了婚姻自由的观念,因此,当现代观众理解此剧时,尽管不是明确的,却会自觉不自觉地将主人翁的年龄忽略了,或者是用一个现代大学生的年龄来对梁祝的婚姻作出判断。但是,对于古代观众或读者来说,梁祝的年龄会小得多。因为无论是从古代的婚龄推论还是从戏剧故事本身的细节来推算,梁祝悲剧发生时,他们两人最多也只是青少年,大约14-16岁之间,甚至可能更为年轻。在中国古代,就法律规定的婚龄而言,大致在男20岁,女15岁,甚至更早。同样是婚龄,古代与现代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古代一旦规定婚龄,往往都是(特别是在早期)强制性的,即到这个年龄必须结婚;而如今规定的婚龄是授权性的,即只有这个年龄,才能结婚或婚姻才得到法律的保护。从剧本来说,梁山伯与祝英台相遇时的年龄大约应在11-12岁上下,殉情时大约在15-16岁上下。因为,首先,即使是古代,人们一般也不会等到16、17岁再上学读书,他们更不是如同我们在舞台上看到的那样,是20岁左右的大学校园内的姑娘小伙。其次,一般说来,男女青少年到13-15岁后,就会逐渐对异性敏感起来。而梁祝“同窗三载”,朝夕相处,甚至两人曾“你当初与我同床而睡,结脚而眠”,而梁山伯完全没有察觉到祝英台是个女孩子。这种现象,如果从祝英台方面来看,这就意味着祝英台尚未发育,至少尚未完全发育,否则,无论其体形、动作和说话声音都会发生巨大变化,就很难在同异性非常亲近的交往中完全掩饰过去。如果从梁山伯一方来看,梁山伯则可能更不成熟,甚至可能还没有开始发育,未进入青春期,因此,梁山伯才没有表现出在青年男子身上通常表现得最为强烈的、对于异性的敏感和好奇。尽管剧本不是历史,角色不是实际人物,因此,我们无法且没有必要细致考证梁山伯和祝英台的准确年龄,但是我认为,这个关于梁祝年龄的推断大体是站得住脚的。而这个年龄问题对于梁祝爱情的悲剧具有重要意义。早婚与包办婚姻一旦确定了梁山伯祝英台的年龄,我们就会发现,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他们之间的感情是一种非同寻常的“早恋”(这大约相当于今天的初中生谈恋爱)。但是,使用“早恋”这个词,也许不很恰当,因为今天人们已经赋予了该词某种贬义,似乎这种现象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但如果历史地看,在人类历史上,今天我们所谓的“早恋”一直被人们视为正常现象,甚至可能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必须。在长期的古代社会中,生产力水平很低,科学技术水准很低,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畅,医疗水平也很低。在那样的社会条件下,人的平均寿命必然很低。在这种社会生物条件下,为了保证生命的繁衍、延续,人们就必须早婚。假定当时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那么如果当时人们结婚年龄如同当今城市人结婚的年龄,比如说25岁左右,那么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在去世时,其头一个子女才10岁出头。这样大的一个孩子在农业社会中虽然可以参加一些轻微的劳动,但尚不足以独自谋生;而他最小的弟妹则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显然,这种婚龄是无法保证人类的种族延续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早婚几乎是一种必然,一种社会存在的最佳选择,因此,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我在前面提到的古代的义务性法定婚龄。尽管人类社会的延续要求人类早恋和早婚,但必须注意,这种早是有限度的。如果没有生理发育作为基础,没有这种隐含在基因内的信息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的要求也不可能落实。比方说,先前有些富庶人家的儿子不到10岁,就娶了一个成熟的女子作为童养媳,不可谓不早;但并不能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还是必须等到男孩长到一定年龄才能真正“圆房”。人类主观设计的制度也无法突破人类的生物性限制。但是,由于这种社会条件,在人类生存演化的长期竞争和淘汰中,一般说来,那些在具有相对性早熟基因的人类种群会更多留存下来,而那些缺乏这种性早熟基因的人种(无论其道德上是否高尚,文化是否发达)则会因其无法保证种群的延续或延续较少而在这种生物的竞争中最终被淘汰了。剩下的人类种群,从基因上看,基本都是十四五岁就具有生育能力的人群。因此,从社会生物学上看,人类在这个年龄段性发育成熟的生理特点也许不是偶然的,而更可能是人类的长期生存演化中形成的,是一个非目的论的自然演化的选择结果。仅仅承认早婚早育作为社会制度在当时社会的合理性还不行,人类还必须发现其它一些具体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实现最有效、最便利的早婚早育。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正是作为一种保证人类延续的辅助性制度,有效响应这种社会条件而发展起来的。首先,人类透过长期的实践,发现“男女同姓,其生不善”,血缘关系过于亲近的人结婚,对于后代的繁衍很不利;因此,必须从血缘关系比较远的人当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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