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二○一一年十一月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背景:1、我国外贸规模、方式和主体已发生巨大变化,“一一对应、逐笔审核”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2、当前国际收支不平衡矛盾由外汇短缺转为贸易顺差过大和外汇储备增长过快,以“资金流出”管理为主的核销监管思路已不适应国际收支形势变化的要求3、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形势变化,转变管理理念4、贯彻落实《外汇管理条例》,调整管理方式5、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充分利用电子数据资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目标:建立企业进出口一体化管理的新制度优化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效率的同时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全面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坚持可兑换和真实性的管理原则——激励守法,约束可疑,惩戒违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方式: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监测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内容:业务整合,法规整合,系统整合1、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2、取消出口收汇核销3、减少行政许可项目4、取消贸易信贷登记5、简化单证审核6、精简法规文件第二部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解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解读(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二)改革后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外汇管理条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框架《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9《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主要内容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3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附则《《《《《《《《《《《《《《《《《《《《68《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第三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电子数据核查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二)改革后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名录登记在银行办理贸易收支业务辅导期管理(新进名录企业)特定业务报告接受现场核查确认分类结论企业业务流程图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逐笔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分类结论异议名录企业库超额度贸易收支到外汇局办理登记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按照分类管理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外币项下外债登记14查询名录、分类交易单证合理审查向外汇局报送贸易收支相关信息异常情况报告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图A类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名录企业不在名录电子数据核查审查并签注《登记表》接受现场核查不予办理违规整改办理贸易收支业务金融机构的职责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义务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第三,对C类和B类超额度的企业,凭《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材料企业主体管理贸易收支管理(电子数据核查)企业登记管理企业报告管理企业非现场监测分析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管理跨部门政策协调与监管合作外汇局业务流程图金融机构合规性监管外汇局的职责外汇局应当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第二,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协作监管需要,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实施分类管理。第三,对企业、银行进行外汇检查;对违规企业和银行依法进行处罚。(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章企业主体管理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三章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第四章非现场核查第五章现场核查第六章分类管理第七章电子数据核查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企业主体管理管理目标:形成并确定监管对象和监管范畴,为按企业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奠定基础。管理内容:企业档案管理——确定监测范围企业名录管理——贸易外汇收支准入管理企业标识管理——提高管理针对性新企业辅导期——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签署确认书———促进自律经营第一章企业主体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主体管理第三条——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所需材料第四条——保税区企业列入名录的程序第五条——名录变更的管理要求第六条——企业办理名录注销的法定情况第七条——外汇局可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第八条——新企业辅导期管理要求第九条——名录发布及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专题: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监管将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主体监管整体框架将区内企业纳入名录管理,区内企业签署确认书。对区内企业的整体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专项监测,扩大了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的范畴。区内企业暂不纳入分类管理。对区内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与结售汇的银行审核,维持现行管理不变。进一步协商海关传输保税货物进出境备案清单电子数据。在此基础上研究将区内企业纳入总量核查与分类管理。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目标与内容: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风险控制相结合主体分类管理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入审核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第十八条——退汇审核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一条——BOP单证填报要求: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调整内容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1、向境外付款(含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3、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4、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的总体要求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三条——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四条——贸易收入审核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申报资金性质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的,还需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企业登记的单证审核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五条——贸易支出审核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六条——转口贸易收支审核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七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第二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第十八条——退汇审核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