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构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3】171号)等法规、规章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第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依法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第五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管理。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巡查各州(市)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法律法规、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及继续教育。州(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做到制度完善、监督有力、科学高效、公正廉明。监督人员应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执法严明、清正廉洁。第二章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一)具有与受监工程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监督人员不少于本站人员总数的75%。(二)省及省会城市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9人,州(市)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的持证上岗的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质量监督员不少于监督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监督机构可设置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三)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有相应的应急车辆保障和工作经费。(六)有适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配备回弹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等开展监督抽测工作的仪器、设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七)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建立健全技术、信息化建设、质量管理和日常业务管理及廉政建设管理等制度,公开办事流程和工作程序,实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八)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与上(下)级主管部门实现信息网上互联互通。(九)省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技术职4称,具有工程类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和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州(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县(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具有工程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和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参公及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应满足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质量监督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县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基本条件(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5经历;(4)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取得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国家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之一的,可不受上述1、2项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1、2项中(1)条件限制。2、监督范围质量监督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确认(审签)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有质量监督报告的签字权。(二)助理监督员满足以下条件:1、基本条件(1)具有从事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的;(2)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的;(3)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监督范围助理监督员主要协助质量监督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云南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6书。第十条新申请成立监督机构的,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申请表》,需初次考核。所有监督机构每年需接受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机构每年的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情况作为验证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新申请监督人员资格的,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考核合格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所有监督人员每年需接受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监督人员每年的年度检查和动态管理情况作为岗位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对监督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累计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第十三条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制度。省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以下统称省级检查组)每年对州(市)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其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州(市)级监督机构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以下统称市级检查组)每年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并将本地区年度检查情况上报省级检查组,省级检查组根据州级检查组上报情况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综合评定。其结果作为县(市、区)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7第十四条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工作情况的年度检查动态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监督机构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对监督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及监督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直至当地政府等处理措施。(三)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统一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年度检查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年度检查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等。第十五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执行国家、云南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三)所监督范围内项目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四)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五)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六)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和检查记录。(七)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八)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8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监督工作中对工程结构实体检测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严格把关,保证建设工程的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九)年度动态管理检查及整改情况。(十)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二)执行国家、云南省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三)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及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四)监督职责履行情况。(五)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进行信息化填报情况。(六)参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七)年度动态管理检查及整改情况。(八)监督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第十七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程序:(一)省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统称省级考核组)负责对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实施。省级考核组直接对省级和各州(市)本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9(二)州(市)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考核组(以下统称市级考核组)负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初步考核。并将初步考核结果上报省级考核组,省级考核组根据市级考核组初步考核结果并结合动态管理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认定。(三)各级监督机构负责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证考核表》,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组进行考核。各级监督人员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表》,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四)省级考核组对各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认定时,可实地随机抽查监督机构及辖区内工程项目监督情况。(五)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第十八条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结果判定。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第七条有关规定的。(二)指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三)未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的。10(四)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五)在监督工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六)因严重失职,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不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的。(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执法的。(六)未使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进行信息上报的。(七)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一)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当地政府。(二)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监督人员暂停其监督工作,直至收回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三)对考核中发现业绩突出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进行通报表彰。11第四章监督工作内容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