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市局的有关精神及彭泽县有关规定,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的原则,结合我局机关实际,特建立健全如下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1)岗位责任制。机关在定编、定员前提下,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关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度、标准、时限和应有的权力、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工作制度。(2)政务公开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机关的其他事项都要公开,重点是公开各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结果、服务承诺、违诺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或处罚。(3)服务承诺制。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及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作出的承诺必须践诺,违诺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或处罚。(4)首问责任制。针对群众对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群众到机关办事时,首位被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务范围内的,若手续完备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要做好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文书材料和办理此项业务的全部事项,让其补办手续后,按登记顺序尽快办结,不让群众跑第三趟。对于非职务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也要负责接待,并根据来访事由,负责引导到本单位相应部门,使前来办事的群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并及时办事。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理。(5)限时办结制。为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办事拖拉,要求机关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6)工作考勤制度。要求机关工作人员上班下班要遵守作息时间,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或上网聊天玩游戏等。(7)失职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的制度。(8)效能考评制度。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的制度。以效能为主要目标,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政务公开暂行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机制,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就实行政务公开作出如下规定:一、政务公开的含义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及业务科室在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包括办事的依据、机构、条件、程序、时限、收费、责任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和监管相对人公开,增强办事的透明度。二、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利于监督。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实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三)对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及换发证的审批依据;(四)局机关及内设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电话。部门电话办公室5672988监管室56729885672110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56729885672110地址:彭泽县龙城镇渊明路100号邮编:332700四、政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一)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程序1、工作职责(1)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和机关保密工作;(2)协助调研、起草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的规定,负责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3)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的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制工作;(4)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统计和各类经费管理工作;(5)负责局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做好后勤管理工作;(6)其它交办事务;(7)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管理工作;(8)负责局机关干部和职工的考核、科室负责人任免、管理与监督及公务员管理等具体工作;(9)负责局机关劳动工资、档案管理;(10)协助市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2、工作程序(1)文件收发。快收快递,及时督办。收文:呈阅和传阅须在当日呈递。发文:拟文、签发、打印在2个工作日以内。(2)来访接待。协调来访接待和举报投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转送或移交相关科室作出处理。(3)建议、提案答复。即时登记分发,按照内容明确承办科室和责任人,承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回办公室,办公室在1个月内办完并发出;(4)年初制定机构人事劳动教育计划、培训计划和人事工作方案,年内按照计划予以实施和检查落实;(5)按期办理干部职工工资、医疗保险手续,每季和半年检查执行情况;(6)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市局做好执业药师的考录宣传、报名、培训工作;(7)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并做好年度的考评工作。(二)监管室工作职责和相关程序1、工作职责(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监督实施,监督实施GMP、GLP、GCP、GPP和GAP,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及初审工作;(3)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抽检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及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和医疗机制剂室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4)配合市局做好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现场考核工作;(5)协助市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考核;(6)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药材、中药饮品的购销规则;(7)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负责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初审,协助市局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负责GSP认证企业日常监督管理;(8)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变更的初审,负责对新开办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的初审;(9)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流通、使用领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组织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10)开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市场的日常监督,对药品集贸市场进行整治和取缔;(11)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承办上级要求办理、查处的案件,协办或移送查处案件,移送不属管辖的案件;(12)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督;(13)执行全市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计划;(14)负责全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15)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16)协调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2、工作程序流通监管方面:(1)换(发)零售企业许可证材料的初审;(2)收到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报告后,对符合开办要求的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在接到申请企业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标准进行验收,在验收组验收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市局审批《药品经营许可证》。稽查方面:(1)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详细记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内容,情况紧急的立即调查核实,一般3日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举报人;(2)监督检查:外出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亮证执法,依法检查,物品暂控须出具法定文书,检查完毕应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工作结束应将有关物品、文书,当日内送交科室统一处理,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3)案件查处:经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应指定2个以上承办,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用法律准确,一般案件由科室3人以上合议,重大案件(如案值壹万元以上)交局长办公会讨论。从受理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案件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相对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案件移送: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广告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实行定人、定期监督检查,重点媒体为本行政区内报刊、电视、广播电台。违法广告按规定移送工商行政部门查处;检查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6)抽验工作:严格执行抽验计划,贯彻先监督后抽验的工作方法,抽验结果定期统计上报,抽验不合格药品,视情况分别由市、县查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1)定期与县直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联系,掌握信息,协调工作;(2)起草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食品市场整治工作计划,每季了解工作进度;(3)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报告局领导,并在24小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小时内报告局领导,并随时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4)受理食品方面举报投诉。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根据举报投诉内容3日内转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办理。(三)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和程序1、工作职责(1)组织对本部门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单位的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对执行省局、市局决定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受理本局工作人员违犯党纪政纪的举报、控告以及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3)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行风建设和党风廉政教育工作。2、工作程序(1)信访举报。对来信、来访、来电及时登记、记录,分流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阅示后具体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未立案的,3个月内报结;立案查处的应在6个月内报结。(2)案件查处。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由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报分管领导及局长办公会同意后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限为6个月,提出处理建议。五、政务公开的形式(一)下发文件;(二)会议通报;(三)行政窗口;如在政务公开栏、有关业务科挂牌发布办事须知及有关承诺印发文字;(四)彭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五)在一楼大厅设立意见箱和公布投诉电话(5672988);(六)开展咨询活动,做到“一口清”。六、政务公开的要求1、对经批准公开的内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2、由纪检监察人员对科室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书面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汇报。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一、使用范围1、以局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或联系工作用局章;2、以局名义布置工作、答复问题用局章;3、在与平级单位的联系中,按照级别对等的原则使用局章;4、对外联系工作开具介绍信用局章;5、执法文书对外用局章;6、开具证明根据具体事项用局章。二、使用和保管办法1、使用公章原则上必须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使用党组公章应有局党组成员批准;使用局章须经局领导批准;一般函件和介绍信需使用局印章的,须办公室主任批准;处罚决定书用局章必须凭分管领导批准签字的会议记录方可盖章;2、领导批件不在办公室存档的,用章时必须登记,由经办人签字;3、不得在空白纸(包括空白表格、空白奖状、空白证书和空白介绍信)上加盖公章;4、所有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和鉴印,公章一律不得携带出办公地点;5、所有废用公章必须截角并交办公室存档。6、凡不符合用章规定的,公章保管员不得用印。发现打印、书写模糊、内容错误鉴印者应拒绝盖章,对手写函件一律不予盖章;7、本规定所指公章包括钢印。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中统一管理本局的档案,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有效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系指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本局各科室必须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定期向局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