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统一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手册。1-02.适用范围1.本手册是指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本手册所称的安全监管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手册规定。1-03.基本要求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守法治信仰,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4)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7)执法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管执法,严禁下列行为:(1)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权;(2)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求其他利益;(3)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4)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收取费用;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5)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6)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7)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8)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1-04.违反手册规定的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手册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调离执法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1-05.修订:本手册定期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1-06.施行时间:本手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2-01.基本要求1.监管执法计划。执法计划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预先拟定的行动指南。通过计划检查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2.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3.月度执法计划。月度执法计划应在年度执法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它既是对年度检查工作目标任务的进一步分解,也是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制定月检查计划,应本着先主后次、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工作的重点,安排检查的内容,一般应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企业。2-02.编制原则及考量因素1.编制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2.考量因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执法计划,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2)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3)道路交通状况、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4)必需的工作经费;(5)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6)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3.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0%,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70%,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80%;授权、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90%。4.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其数额为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5.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1)实施行政许可;(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4)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6)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7)开展机动执法;(8)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9)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6.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1)机关值班;(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3)病假、事假;(4)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6)参加党群活动。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行政执法工作日,按照本机关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2-03.执法计划的内容1.执法计划应包含的内容:(1)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2)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3)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4)执法检查;(5)行政许可;(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7)综合监管事项;(8)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9)其他有关事项。2.执法计划内容的基本要求:(1)主要任务应当根据国家、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区域安全生产特点确定,包括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法制宣传等。(2)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出名称,并作为执法计划的附录。涉及中央企业的,应当列出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属企业名称。(3)执法检查除包括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外,应当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列为重点单位的,应当明确执法检查的次数及检查时间。(4)行政许可应当包括行政许可的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名称和负责人等。(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月等重点宣传事项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安排、重点内容等。(6)执法计划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7)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本年度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8)除负责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还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比例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3.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2-04.编制程序1.编制机构和时间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专门负责编制执法计划。各内设执法机构根据其职责提出具体执法计划,由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统一审核编制。负责编制执法计划的机构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资料,广泛听取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2.审批和备案。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初步拟订执法计划后,应当分别抄报省、市两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征求意见。省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制定执法计划时,应当听取市、县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于1月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法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授权或者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经本组织或者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授权、委托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3.调整及变更。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对执法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作出变更;(2)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增减幅度超过原计划的20%以上;(3)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编制执法计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报批的其他情形。执法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同时核定相应的工作量。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以存档备查。2-05.其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编制执法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9条第2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第6条《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第3项-23项、第25项第三章安全生产举报投诉3-01.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依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3-02.举报投诉方式1.“12350”举报投诉电话。“12350”举报投诉电话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受理生产安全举报投诉。“12350”举报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尚未开通“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2.网络信息系统。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设立的举报投诉系统、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手机微信等方式举报投诉。3.信件信函。通过信件信函等方式举报投诉。4.其他方式